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德自然资发〔2022〕10号
各有关部门、单位:
现将《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自然资源局 德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德州市城市管理局
2022年10月10日
(此文件公开发布)
德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促进城市绿色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德州市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绿线的划定、监督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中心城区(德城区、陵城区、天衢新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
第三条 城市绿线的划定与管理,应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国家战略,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城市风貌特色。
第四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市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划定与调整
第五条 在组织编制各类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城市绿线应当与各类国土空间规划同步编制、一并报批。
第六条 城市绿线划定要准确界定各类绿地的控制线,标明界线坐标。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应当确定不同类型绿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
(一)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现有和规划的城市绿地;
(二)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河塘、湖泊、湿地等城市景观生态控制区域;
(三)中心城区国土空间规划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四)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积极作用的区域。
第八条 城市绿线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和变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方可变更和调整,但应当依法按照程序报批:
(一)因国土空间规划修编对城市绿地布局进行调整的;
(二)因重大市政基础设施、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变更或调整的;
调整城市绿线不应减少绿地总量,因调整城市绿线减少绿地的,应按照占整补整、就近补足的原则等面积补足。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与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十条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及规划要求进行开发建设;
(二)擅自搭建临时设施或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
(三)破坏城市绿线内地形、地貌、水体和景物景观;
(四)擅自砍伐移植城市绿线内树木、破坏植被、损坏绿化设施;
(五)擅自拦河截溪、取土采石、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排放污水、停放车辆,用火、猎捕、放牧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六)放养家禽、家畜。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破坏城市绿地及其生态环境的,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处罚。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市其他县(市)可参考本办法,执行或修订符合自身实际的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于2022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