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平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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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平法发〔2022〕33号

 


 

平阴县人民法院

关于建立平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服务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视察山东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与保障的意见》(法发[2020]19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高法【2020】31号),对照平阴县《全县政法系统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重大国家战略工作要点》,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高质量发展提供服务和保障,结合本县和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黄河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环保理念,坚持重在保护、要在治理、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落实预防优先、注重修复的理念,统筹推进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目标任务

发挥好平阴黄河入济第一站的首位意识,准确把握重在保护、要在治理要求,加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建设,就加强平阴黄河流域生态保护与高质量发展建立司法与执法的协作联动机制,聚焦生态保护、黄河安澜、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产业能级提升、文化保护传承等重点领域,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为实现青山常在、绿水长流、空气长新的美丽平阴提供强有力的司法支持,助力平阴全域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的良性发展。

三、主要措施

(一)深化 三合一审判机制改革,推进环资审判专业化。2022年初本院制定了《环境资源审判案件三合一集中审理改革方案》,由东阿法庭(环境资源审判庭)集中审理平阴县辖区内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地等重点生态环境区域),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刑事、民事、行政协同审判大格局,形成了集约利用审判资源,公正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的工作合力。实现本县辖区黄河流域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全覆盖、常态化,建立具有平阴特色的环境资源审判模式。

(二)加强环资案件立案识别,准确把握案由。根据全省环资案件统一标识的要求,在立案阶段,对涉环资类案件主动识别、及时跟进,明确范围性质,对属于环资案由的民事案件及虽不属于环资案由但争议事实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直接分配到环境资源法庭专门审理。进入审理阶段,发现环资案件在立案阶段未予标识的,及时补充标识,误标识为环资案件的及时取消标识,以便在审判管理平台准确抓取统筹环资案件。

(三)发挥环境资源刑事审判威慑和教育功能。坚持最严法治观,依法惩处黄河流域污染环境、非法采矿及破坏开采、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筑牢黄河流域生态屏障。对暗管排污、夜间偷排、倾倒危险废物等破坏湿地犯罪行为,一般应判处实刑,严格审慎适用缓刑和免予刑事处罚。在判决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一般同时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与排污或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活动。依法严厉打击沿黄地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黑恶势力犯罪,紧盯生态环保领域容易滋生黑恶势力的重点部位,深入推进行业治理。

(四)依法妥善化解民事矛盾纠纷,助力黄河流域高质量发展。根据本县自然资源分布情况,本院认真贯彻落实省法院建立覆盖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新机制的要求,依托街镇,开展环境资源类案件巡回审判,尽可能在污染损害行为地、损害结果发生地就地办案;加强诉前化解,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对调解协议、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依法予以司法确认;推动一站式多元解纷向黄河流域延伸,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推进涉黄河流域矛盾纠纷源头治理、多元化解。对因黄河滩区移民搬迁引发的民事、行政纠纷,加强审判监督指导,设立案件绿色通道,对相关案件快审快执,确保移民搬迁工作稳步推进。坚持新发展理念,强化涉民生、金融、破产等领域审判执行工作,努力营造法治营商环境,推动助力新旧动能转换、加强科技创新成果司法保护,高效服务沿黄地区产业结构升级。

(五)规范行政案件审理,支持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充分发挥行政审判预防和监督功能,加强对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查处职责案件的审理,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落实流域监管责任。加强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政府部门对损害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决定后,行政相对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起诉的,相关部门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诉前或诉中依申请及时作出环境禁止令,积极采取先予执行、行为保全等措施,依法制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

(六)加强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审理。发挥公益诉讼裁决评价和指引功能,规范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适用条件、赔偿数额等,确保侵权人依法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积极推动相关部门或机构与侵权人诉前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引导当事人及时申请司法确认。司法确认后,赔偿义务人不履行赔偿协议的,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七)落实修复优先,探索多元生态治理机制。认真贯彻环境资源保护修复要求,积极推动环境资源司法修复与多元治理机制建设。根据本县实际情况,将选择矿山、公园湿地、林场等区域确立环境司法修复基地,促进被破坏的环境资源修复。对于能够原地修复的,责令责任主体原地种植树木、增殖放流,以劳代罚,恢复生态环境原状。对于无法原地修复的,责令责任主体交纳生态补偿金,在基地内进行异地补植复绿,替代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

(八)建立执法司法联席机制,服务保障黄河水质提升。法院会同县黄河河务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联络员组建微信联络群。各方及时通报与环保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环境行政处罚、环境行政许可、环境行政强制等相关的工作动态。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与环境公益诉讼联系人制度,创建全县生态环境保护和环境公益诉讼工作经常性对接协调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齐抓共管的合力。对黄河流域水资源污染、非法取水、水资源过度开发等违法行为,持续加强跨部门联合办理力度,为推动黄河流域绿色用水、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提供行政+司法双重保障,切实保障黄河水资源安全,构筑长久稳固的黄河安澜执法司法防线。

(九)构建具有平阴特色的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加强对玫瑰产业等特色产业的生态环境保护力度。充分利用平阴玫瑰、阿胶、泉水三大养生圣品资源,为平阴特色生态康养品提供法治护航。严厉打击破坏、盗窃文物、损毁名胜古迹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妥善审理涉及黄河文化旅游、旅游资源开发、自然遗迹等民事案件,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特殊作用。推动在大寨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东阿古城重点遗址片区、洪范池泉域泉水区、浪溪河省级湿地公园等建立环境司法教育基地,统筹文化传承利用和生态保护治理,实现黄河文化价值弘扬延续,促进黄河文化的历史传承与创新发展。

(十)加大司法宣传力度,深化社会公众参与。为增强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参与度和公信力,对于有重大影响的环资类案件,环境资源法庭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旁听庭审,及时向社会公布裁判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宣传环境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提高公众环境资源保护意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审判、以案说法、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全面开展治水用水、生态环保等法治宣传教育和警示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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