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2022〕80号
市环境卫生中心: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市区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每户8元,其中:垃圾收集1.5元、垃圾清运5.5元、垃圾处理1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元收取,其中:不宜按人头收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按照每立方米18元的标准收取。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实际床位占用率按70%计算。餐饮营业场所及厂区、商店、超市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实行超额累进计费。具体为: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50元;1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00平方米(不含)至10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三)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月2元,病床占用率按60%计算;没有设置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40元。
(四)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平方米每天0.50元,集贸市场每个摊位每个集日2元。
二、减免政策及其他规定
根据《山东省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鲁建城发〔1996〕350号)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减半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房屋空置1个月以上的住户,可申请免缴空置期间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申请流程由收取单位制定。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自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