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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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昌发改202280

 

市环境卫生中心:

为切实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经市政府8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对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城市居民(含市区暂住人口)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为每月每户8其中:垃圾收集1.5元、垃圾清运5.5元、垃圾处理1元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矿企业按每人每月3收取其中:不宜按人头收费的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产生的垃圾量,按照立方米18的标准收取

(二)宾馆、酒店、招待所、旅社按每床每月2元收取,实际床位占用率按70%计算。餐饮营业场所及厂区、商店、超市按照营业面积计算实行超额累进计费。具体为:

营业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平方米每月0.50元;100平方米(不含)至5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00平方米(不含)至1000平方米(含)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30元;100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每平方米每月0.20元。

(三)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每床每月2元,病床占用率按60%计算没有设置病床的门诊部、卫生诊所按照营业面积收取,每平方米每月0.40

(四)农贸市场每个摊位每平方米每天0.50,集贸市场每个摊位每个集日2元

二、减免政策及其他规定

根据《山东省环境卫生收费管理办法》(鲁建城发〔1996350号)有关规定,对中小学(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机构等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低保对象及特困供养人员(以民政部门出具证明为准),减半收取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

房屋空置1个月以上的住户,可申请免缴空置期间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具体申请流程由收取单位制定。

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费按月计收,也可按季度或年度缴纳,年终汇算清缴。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机构应当按规定使用税务票据,并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如有违反,将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本通知2022年1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昌邑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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