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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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印发《聊城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办法》的通知

聊农发〔2022〕98 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和高新区分局、度假区农业农村局:

《聊城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创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聊城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学习,抓好贯彻落实。



聊城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聊城市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管理,切实发挥产业园集聚要素、完善链条、提高质效、引领示范作用,为全市乡村产业振兴搭建高质量发展平台,制定本办法。

一、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创建

(一)创建条件

1.发展功能定位准确。产业园建设思路清晰,发展方向明确,突出规模种养、加工转化、品牌营销和技术创新的发展内涵,突出对区域农业结构调整、绿色发展、农村改革的引领作用。

2.产业基础较好。主导产业规模较大,集中度高,布局合理,特色明显。鼓励乡镇(街道)围绕1个主导产业做大做强,原则上不超过2个,与环境容量和资源承载力相适应,与加工、流通能力相匹配,形成较为完善的产业链。

3.建设水平区域领先。产业园有明确的地理界线和一定的区域范围,园区内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完备。绿色发展水平成效突出,农业生产环境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实现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产品优质安全,主导产业农产品基本实现“三品一标”认证。

4.联农带农作用显著。入园企业创新联农带农激励机制,建立与基地农户、农民合作社多样化利益联结关系,实现由简单的产品买卖、土地流转关系向更密切契约合作、股份合作关系转变。园区农民组织化程度较高,通过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引导农民发展规模化生产,建立农民分享二三产业收益机制。

5.政策支持措施有力。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创建主体,创建期内要成立产业园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地方政府要统筹整合相关资金优先用于产业园建设,并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人才支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6.不得申请的条件。过去一年有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等问题,被市级及以上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或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的乡镇(街道),不得申请。

(二)申报流程

1.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并编制产业园创建方案;

2.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择优推荐,出具推荐申报文件。

(三)评审规程

1.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报主体主导产业等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产业园评审专家组;

2.通过材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产业园评审;

3.经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研究通过后,对拟批准创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名单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二、现代农业产业园的管理

(一)分级监管机制

建立市、县、乡分级监管机制,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经批准创建后,市农业农村局统筹指导各产业园建设,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全面监督推进,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创建主体具体推动产业园相关项目实施。

(二)日常调度机制

对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实行月调度,从发文批准创建次月起,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月月底前对本辖区创建期内的产业园进行调度,完善产业园项目完成投资、建设进展、年度任务完成比例等内容,对已认定的产业园调度财政奖补资金使用进度,并及时将调度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

(三)督导检查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每年对创建期内的产业园开展实地督导抽查,重点检查建设进度慢、财政资金使用进度慢的产业园,并及时将督导情况通报各县(市、区)。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及日常调度情况,不定期深入产业园开展调研和督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每半年至少对本辖区创建期内的产业园开展一轮实地督导;对财政资金支持项目,在项目建设实施关键环节,应到场监督。

三、现代农业产业园的变更

创建方案及奖补资金使用方案,一经备案,原则上不得调整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对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奖补资金使用事项等作重大调整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实地考察、专家论证,并经党组会议研究后批复。

四、现代农业产业园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1.主导产业发展水平区域领先。经过创建,产业园主导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在创建范围内形成集聚化或集群化发展态势,与周边区域相比,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发展格局。园区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根据主导产业特点,基本能够体现种养规模化、加工产业化、科技集成化、营销品牌化的全产业链发展特点。

2.园区建设水平区域领先。经过创建,产业园生产设施条件良好,园区内水、电、路、讯、网络等基础设施完备,生产经营信息化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才、技术、资金等现代要素集聚能力进一步增强,新产品新技术新装备集成应用水平较高。生产经营体系完善,新型经营主体成为产业园建设主体力量。

3.绿色发展水平成效突出。经过创建,产业园农业生产清洁水平进一步提高,以畜禽养殖为主导产业的产业园,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果蔬等农作物有机肥替代化肥成效明显,秸秆、农膜得到有效处理或利用,农业环境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主导产业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基本实现全覆盖。农业生产基本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模式。

4.联农带农作用显著。经过创建,产业园联农带农激励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通过合作制、股份制、订单农业或“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农户”等发展模式,使农民能够分享二三产业增值收益。园内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本域平均水平高出30%以上。

5.政策支持措施有力。创建期间,产业园所在县级政府、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能够持续加大支持力度,有效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产业园建设,在用地保障、财政扶持、金融服务、科技创新应用、人才支撑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产业园项目顺利实施。

6.组织管理健全完善。创建期间,产业园所在地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建立由党委或政府领导牵头的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领导小组,统筹协调相关重大建设举措,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充分调动各产业园实施主体的积极性,形成产业园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保障产业园重点工程建设达到创建方案的预期进度。

7.出现以下情况的“一票否决”。产业园主要创建任务未完成的;发生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的;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出现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认定资格等情形的,不予认定或撤销认定,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二)认定程序

1.产业园自评。各产业园在全面总结创建任务完成情况和发展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照创建方案和认定条件进行绩效自评,形成绩效评估报告。

2.县级审核推荐。自评认为达到认定条件的产业园,由所在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提出审核申请,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照本办法进行核查审定,并向市农业农村局推荐认定。

3.市级认定。市农业农村局根据申请认定的产业园主导产业情况,联合相关部门组织成立专家组,通过资料审查、实地核查等方式,认定符合条件的产业园。对未能按照创建方案要求完成创建任务,达不到认定条件的,终止创建资格。

五、市级奖补资金的使用

(一)奖补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共聊城市委办公室、聊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 <关于支持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若干财政政策>及 5 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聊办发〔2019〕3 号)中《关于支持发展我市“九大”产业集群财政政策的实施意见》,对被认定为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的乡镇 ( 街道 ), 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奖励。

(二)奖补资金使用的原则

1.按照突出重点、集中使用、创新方式、专款专用原则,财政资金主要支持规模化种养示范设施建设、产业链供应链完善提升、科技创新平台搭建、产业园数字化改造升级、农产品认证与品牌培育、联农带农增收等方面。

2.奖补资金不得用于建设楼堂馆所、市政道路,不得列支管理费,不得用于购买生产资料和大量发展休闲农业;不得与高标准农田等项目交叉重复;不得搞平均分配、避免面面俱到,遵循缺什么补什么原则。

(三)奖补资金使用方案的编制及评审

现代农业产业园认定名单公布后,各产业园创建主体(乡镇(街道)人民政(办事处)府按照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的原则,提出现代农业产业园资金使用方案,以正式文件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呈报市农业农村局审核。市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论证,反馈修改意见建议,修改完善后的奖补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业农村局备案,作为产业园奖补资金验收依据。

(四)奖补资金的日常监管

1.市级财政奖补资金下达后,要在一年内拨付使用完毕。各创建主体每季度末将资金使用进度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2.市农业农村局将对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对存在挤占、截留、挪用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按程序取消其现代农业产业园称号,协调市级财政部门收回市级财政奖补资金,并在全市通报。

(五)奖补资金的验收

奖补资金使用完成后,市农业农村局组织专家,开展资金使用验收工作,通过查阅资料、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重点对市级财政资金是否全部拨付到位,是否严格按照资金使用方案进行使用,建设项目或其他内容是否正常运行或使用,账目管理记录是否清晰等方面进行验收。验收通过后,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创建期结束。

(六)国家、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奖补资金的使用

国家级、省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市级奖补资金除奖补标准不同外(分别为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其使用参照市级现代农业产业园奖补资金管理。

六、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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