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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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章法〔2022〕61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我院经过前期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结合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把握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促进各类纠纷在一审实质化解,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更加便民、更加惠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济东强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组织领导

    (一)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长:田越洋

副组长:王   

  员:李会德、仇  波、俊涛、  弘、文明、

党卫东、费玉萍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

  任:任文明

  员:政治部、综合办公室、审管办、监察室、各业务部门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管办。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按照职能分工具体负责试点工作的推进实施、业务指导、调研宣传、制度完善等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级别管辖要求

1.对本院机构编制、员额法官等情况开展调研。充分考虑案件下沉、级别管辖调整、提级管辖、案结事了、自动履行等方面因素,掌握全院审判资源配置情况,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责任领导:王东、任文明 

责任部门:政治部牵头审管办参加

2.优化审判资源配置。根据一审案件增量和法官人均办案数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支持,同组织、编制部门加强沟通,促进审判资源向基层倾斜。根据案件数量变化,研究调整相关业务庭室分工,完善法官轮岗交流机制,统筹调配审判资源。

责任领导:王东、任文明

责任部门:政治部牵头、审管办参加

3.做好改革试点案件标记。立案庭、各审判业务部门有效监测案件数量变化及审理情况,建立改革试点案件台账,并每月汇总报审管办。

责任领导:王东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牵头,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审管办参加

4.规范级别管辖受理程序。做好级别管辖调整之后的立案登记工作,严格按照民事、行政级别管辖要求确定管辖法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仍然坚持起诉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管辖案件报请工作操作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实施过程中细化完善级别管辖制度的具体措施。

责任领导:仇波、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

5.强化多元解纷工作。围绕本次改革试点调整的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加强与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的对接,提升调解员化解纠纷的能力水平,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探索建立自动履行正向激励机制,提高民事生效裁判自动履行率。

责任领导:王东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牵头,民一庭、民二庭、各法庭、审管办参加

6.巩固深化繁简分流改革试点成果。加强司法确认工作,强化小额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力度,优化速裁团队配置,推广简式文书,实现简案速裁、普案快审类案专审、繁案精审,推动高效、快速解决纠纷。

责任领导: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各法庭参加

(二)高质量办理下沉案件

7.发挥院庭长带头办案作用。加大院庭长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力度,院庭长带头办理级别管辖调整后下沉的民事、行政案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8.加强对下沉案件的监督管理院庭长应当加强对分管庭室或庭内下沉民事、行政案件的监督管理,关注办案进程和结果。院庭长认为改革下放案件应当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审委会研究的,按规定程序提报研究。审管办加强专责监督,定期汇总分析、通报下沉案件审理情况,及时提炼改革试点经验成果。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9.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根据级别管辖的变化,及时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下沉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责任领导:王东

责任部门:政治部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10.加强提级管辖案件的程序管理。由案件审判部门审查决定是否报请提级管辖,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实施过程中细化完善案件提级管辖的具体措施。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牵头,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11.完善提级管辖流转机制。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由立案庭向上级法院立案庭报送。按照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实施意见试行》、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的操作规程(试行》报送程序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案件流转工作。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同时报送审管办备案。

责任领导:仇波、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

12.落实执行工作统一管理机制。持续推进执行案件繁简分流,针对跨辖区执行等重大疑难案件程序申请提级执行,针对指定执行、协同执行案件,强化执行措施和加大公开力度

责任领导:仇波、党卫东

责任部门:执行局

(四)落实再审程序规定

13.探索完善再审程序。完善申请再审案件初步审核机制,全面实行再审审查和审理相一致原则,谁审查、谁审理。审查本院裁判生效的案件,严格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实施过程中细化完善再审程序的具体措施。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费玉萍

责任部门:立案庭、行政庭

(五)进一步提高案件质量

14.准确查明案件事实。准确把握依职权调查证据与落实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关系,避免机械适用证据规则,提高法官依职权调取证的能力,把事实查明工作作为守好审判质量第一道关口。进一步用足用好在线诉讼规则。加大证据交换平台应用力度,完善举证质证机制,促进事实查明。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15.全面推进类案专审。加强专业化审判,设立家事、道交、破产、环资、金融等专门审判团队,做到类案专办,完善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形成类案裁判规则,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16.完善发改分析研讨机制。每季度召开发改案件研讨会,对发改案件进行专项分析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各审判团队提高审判质量。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六)开展专项研究

17.开展集体土地征收拆迁纠纷类案解纷研究。努力形成可操作性的裁判规则和指引,推动类型化案件实质解纷。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

责任部门:行政庭

18.推动案件繁简分流等办案新模式问题研究。结合贯彻实施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总结繁简分流改革试点经验,加大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提高审判质效,促进案结事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七)加强风险防控

19.防控案件风险。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识别预警和报告处置机制,特别是下放案件中,存在五种“特殊类型案件”的(即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案件;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同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案件;由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案件),完善发现识别、内部甄选、报请提级工作机制,确保案件流转顺畅。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党卫东、费玉萍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20.防控廉政风险。用好全流程自动分案,坚决防止“案件入口”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运用好专业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制度,加强案件质量监督。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防范审级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王俊涛、苑弘、任文明、党卫东、费玉萍

责任部门:监察室牵头,派驻纪检监察组、审管办、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八)加强组织保障

 21.定期调度汇总。做好数据汇总工作,及时发现改革试点问题,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各部门每月1日前向审管办报送上月改革试点情况。审管办每月2日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报送改革试点情况。内容包括:落实级别管辖和提级管辖后,案件调整情况,办理新增下沉案件情况,创新工作措施、长效机制建设情况,员额法官、机构设置等审判资源配置调整情况,改革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对策建议等。

责任领导:任文明

责任部门:审管办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参加

22.加强教育培训。及时开展改革试点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解读,特别是加强对诉讼服务、立案、案件审理等环节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掌握相关改革政策,适时开展试点工作专题培训。

责任领导:王东、李会德、仇波、苑弘、任文明

责任部门:政治部牵头,立案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各法庭、审管办参加

23.加强技术保障。及时协调上级部门,调整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增加级别管辖调整告知、提级管辖报请等模块,提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责任领导:王东、仇波、费玉萍

责任部门:综合办公室、立案庭

24.加大总结宣传。发扬基层法院首创精神,深入挖掘、培育、总结改革试点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在遵守改革试点宣传纪律的前提下,对外讲好改革故事、展现改革成效。

责任领导:任文明

责任部门:审管办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诉源治理,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点谋划、强力推进,深入细致研究改革举措,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改革试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实施、业务指导、调研宣传、文件制定、流程完善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安排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建立协作衔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平稳、有序、高效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三)统筹推进试点工作紧紧依靠党委领导、人大支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及时请示报告改革试点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形成改革试点的整体合力。积极争取组织、编制部门支持,优化配置审判资源,为推动审判重心向基层下沉、编制和员额配备向基层倾斜创造有利要件。主动加强监察监督,尤其是在案件分配、提级管辖等环节,切实防范审判重心下沉后的廉政风险。坚持“走出去搞改革”,通过举办研讨会、召开新闻通报会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调研宣传,探索创新工作方式,确保改革试点取得良好效果。

(四)力求取得改革实效。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规则。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切实有效激励法官积极参与改革,促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加强对上沟通,争取工作指导,助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工作任务落地见效。做好总结评估工作,立足试点工作目标定位,从推动诉讼制度发展完善的高度认真做好总结评估工作。

 

 

 

2022年9月5日

 

 

 

 

 

 

 

 

 

 

 

附件:

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

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明确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与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推动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根据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的改革方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作出的《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健全工作衔接机制、完善内设机构设置、优化审判力量配置,在实现审判重心进一步下沉的同时,推动将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交由较高层级法院审理,逐步实现基层人民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级人民法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高级人民法院重在再审依法纠错、统一裁判尺度;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全国审判工作、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通过依法有序开展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完善行政案件级别管辖制度

第二条  下列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一)政府信息公开案件;

(二)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

(三)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程序性驳回复议申请的案件;

(四)土地、山林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行政裁决案件。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地市级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根据本办法第二条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可以将案件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第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

(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

(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中级人民法院对辖区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高级人民法院对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上述情形之一,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应当决定提级管辖。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是指法律、司法解释规定不明确或者司法解释没有规定,需要通过司法裁判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的案件。

第七条  案件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经本院院长批准,至迟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三十日前报送;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的,应当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八条  上级人民法院收到下一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出的请求后,由立案庭转相关审判庭审查,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作出下述处理:

(一)同意提级管辖;

(二)不同意提级管辖。

中级、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提级管辖的案件,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备案。

第九条 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应当同时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

原受诉人民法院收到上一级人民法院同意提级管辖的文书后,应当在十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书面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将案卷材料退回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十条  按本办法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

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期间和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理期限。

四、改革再审程序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应当向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一)再审申请人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主要证据和诉讼程序无异议,但认为适用法律有错误的;

(二)原判决、裁定经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

当事人对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应当向相关高级人民法院提出。

第十二条  当事人根据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依法必须载明的事项外,应当在再审申请书中声明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适用的诉讼程序没有异议,同时载明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的争议焦点、生效裁判适用法律存在错误的论证理由和依据。

再审申请人提交的再审申请书不符合前款要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一次性全面告知其在十日内予以补正。再审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补正的,按撤回申请处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民事、行政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由本院或者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

(一)案件可能存在基本事实不清、诉讼程序违法、遗漏诉讼请求情形的;

(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可能存在错误,但不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交原审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的,应当在十日内将决定书、再审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送原审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并书面通知再审申请人。

第十四条  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审:

(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不同高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审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且符合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裁定提审。

第十五条  高级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认为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且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情形之一,需要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可以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收到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前款规定提出的请求后,认为有必要由本院审理的,裁定提审;认为没有必要的,不予提审。

第十六条  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

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五、完善最高人民法院审判权力运行机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诉讼服务中心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确保材料齐全;材料齐全的,交由相关审判庭、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的审判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  因统一法律适用、审判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报院长批准后,组成跨审判机构的五人以上合议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要求就特定案件组成跨审判机构的合议庭,并指定一名大法官担任审判长。

最高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结合案件情况,优化庭审程序,重点围绕案件所涉法律适用问题展开。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审判庭和各巡回法庭、知识产权法庭认为有必要召开跨审判机构的专业法官会议,研究解决跨部门的法律适用分歧或者跨领域的重大法律适用问题的,可以向审判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机构或者跨审判机构召开的专业法官会议,涉及法律适用问题的,应当形成纪要,统一送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各审判机构之间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未能解决的,由审判管理办公室呈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仅适用于北京、天津、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省(市)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中级、基层人民法院。

本办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的规定,互联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可以参照适用。

第二十一条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对应开展的试点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规定,并于2021年11月5日前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各高级人民法院在制定实施方案、修订现有规范、做好机制衔接的前提下,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面启动试点工作,试点时间两年。2022年7月31日前,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报最高人民法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结合试点工作实际,在中央相关政策指导下,积极争取省级组织部门、机构编制部门的支持配合,优化辖区法院的机构人员编制、员额,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关于优化各级人民法院编制机构、法官配备的相关问题,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之前有关司法解释、司法指导性文件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中级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结的,应当继续审理,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于本办法实施之前受理的民事、行政申请再审案件,实施当日尚未审查完毕的,应当继续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处理。

 

 

 

 

 

 

 

 

 

 

 

 

关于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

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为深入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章丘法院经过前期改革试点工作运行,结合实际,及时总结经验,制定以下实施方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的重点调研任务,及时掌握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新变化,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工作规则。完善绩效考核办法,切实有效激励法官积极参与改革,促进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起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

三、总体思路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的重要指示精神,精准把握基层法院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扎实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审判质效和司法公信力持续提升,促进各类纠纷在一审实质化解,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更加便民、更加惠民,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为全面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济东强区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一)提高政治站位。开展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诉源治理,将更多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当地,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把试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高点谋划、强力推进,深入细致研究改革举措,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推动改革试点任务落实落地。

(二)加强组织保障。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实施、业务指导、调研宣传、文件制定、流程完善等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安排骨干力量成立工作专班,为推进改革试点工作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各审判业务部门要建立协作衔接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平稳、有序、高效推进各项改革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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