垦利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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垦利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科学规范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机制,加强决策制约和投资监管,提高政府投资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712号)、《山东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鲁政字〔2020〕23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是指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第四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编制、监督等工作。

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审批工作。

区财政部门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筹集、预算评审、采购监督、全过程评审、结(决)算评审、资金审核与拨付、绩效评价等工作。

项目单位负责选定符合要求的勘察、设计、跟踪审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保障项目资金使用、项目质量和安全等工作。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谋划、手续办理、建设、审计、资金拨付等进行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投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投资计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保续建、保民生、保重点”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收支状况相匹配,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资金。

第七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明确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等事项。

第八条  投资计划的确定程序是:

(一)项目单位于每年6月底前向区发展改革局申报下一年度政府项目投资计划,拟申报的项目已初步征得分管区领导同意,并开展了前期相关准备工作,初步确定了投资规模、估算等情况。

(二)区发展改革部门汇总项目后,组织财政及相关部门单位对项目可行性、必要性、急迫性和投资估算进行现场评审,形成初步意见报区政府分管领导研究,区政府分管领导组织召开项目专题论证会议初步确定。

(三)区发展改革部门依次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议研究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下达政府项目投资计划。

第九条  投资计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投资计划的项目,项目单位将投资计划变更前后内容、原因、投资额变动情况、投资计算书等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区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报区政府“3+N”会议研究确定。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条  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程序报区行政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区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批依法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同时核准项目的招标方案。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依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遵循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估算控制初步设计项目概算的原则,进行限额设计,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项目概算审批工作。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建设地点变更、建设规模超过原初步设计批复规模10%以上的、建设内容作较大调整的,应当在实施前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遵循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预算的原则编制项目预算。

区财政部门应依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施工图纸和项目单位编制的项目预算,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机构进行预算评审,评审结果作为项目招标控制价。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五条  严格项目建设管理,依法进行招标采购、施工管理、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审计等活动。

第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项目单位的,牵头单位行使项目法人权利,承担相关义务。重大工程,区政府成立项目建设工作专班协助项目单位开展工作。

第十七条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畴,依法实行招投标制。

凡列入《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目录外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十九条  禁止非法转包和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但因勘察设计缺陷及不可抗力等因素,确需变更设计的,应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报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

项目建设过程中因设计变更、勘察缺陷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投资超出合同金额,责任单位需将变更情况说明报区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后,会同区财政部门报区政府“3+N”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竣工验收制度。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评审制度。工程竣工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编制竣工结算资料,经建设、监理单位盖章后报区财政部门评审,区财政部门可以委托具有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评审。

项目竣工验收后,项目单位应编制项目财务决算报告,经财政部门评审完成后作为项目款的支付依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项目竣工验收备案登记和竣工决算审计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第五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具体负责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实施全过程评价。

区财政部门、政府投资项目单位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台账,对项目总投资、资金拨付及欠款等情况适时登记、动态管理;项目决算审核完成后,依据决算审核结果,对项目进行债权债务管理。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实行申请、审查、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支付项目资金应当按照项目形象进度、招标文件规定及合同约定按相关程序向区财政部门及时申请,区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申请支付工程项目费用应当提交政府投资类项目资金审批表、竣工决算评审报告等资料。

政府投资项目,按合同和工程进度分期拨付。

第二十六条  项目单位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实行专人、专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定期与项目单位进行账目核对。

 

第六章  项目移交管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或规定的养护期、管护期等到期后),项目单位应当及时向项目使用单位、职能管理部门或属地政府移交。

项目移交包括实物管理或使用权移交和固定资产产权移交。

第二十九条  项目单位向区政府提出项目移交申请,区政府批复后,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区政府督查室、财政部门、移交双方、施工单位等相关部门对移交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确认,提出移交整改建议,项目单位整改完成后,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条  工程项目移交前的正常运行、维护由项目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移交后的正常运行、维护由接收单位负责。

工程质量保修期内,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国家有关法规履行质量保证责任。

项目移交完成后,接收单位增加的管理、维护等费用由接收单位向区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区财政部门核实后按需求拨付。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责任单位(代建单位)在项目申报及建设过程中,不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因变更签证等原因导致最终结算值超过项目计划投资又未及时履行审批手续,虚报、挪用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因失职渎职造成政府投资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项目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承担政府投资项目相关业务的中介机构、施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与项目单位或相关单位违规操作,故意或过失造成出具虚假报告、结论严重失实的报告、造成项目质量不合格的,经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后,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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