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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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日财办〔2021〕1号


各区县、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财政局,市直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意见》(鲁政字〔2020〕16号)和《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27号),规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运作,加强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现将《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2021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创新财政资金投入方式,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发挥财政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根据《日照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市级预算管理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市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日政办字〔2019〕19号)、《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20〕2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投入、持有、退出和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资金,是指市级财政用于支持经济社会发展、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可实施股权投资的资金。

第四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是财政资金通过投资入股、阶段性持股、适时退出方式,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动。财政资金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授权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受托管理机构实施投资管理。

第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遵循“政府主导、市场运作,集中投入、滚动使用,规范管理、防控风险”的原则,确保财政资金股权投资依法合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及实施范围


第六条  根据市政府授权,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由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一)市财政局代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负责股权投资的资金预算编制、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牵头制定股权投资综合性管理制度,遴选受托管理机构并对其开展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二)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股权投资预算编制和具体执行,开展项目申报、审核和验收等工作,确定股权投资计划,对项目股权投资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参与受托管理机构遴选和绩效评价。

(三)受托管理机构受市财政局委托持有股权,按照委托管理协议建立项目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机制,可根据需要向被投资企业派出董事和监事等,根据被投资企业章程参与决策管理,积极帮助被投资企业解决生产经营困难,助推项目做大做强。

第七条  聚焦新旧动能转换“十大”专项以及“四新”“四化”领域,对具有引领带动作用、关系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的重大成果转化和产业转型升级等项目,实施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重点投向企业重大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产业区域布局调整以及市委、市政府确定支持和省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要求配套投资的项目。


第三章  受托管理机构管理


第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遴选确定承担市级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的受托管理机构。

(一)基本条件:

1.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

2.具有一定资本实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诚信记录,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诉讼或其他债权债务纠纷;

3.管理团队稳定,投融资工作经验丰富;

4.财务、法务等管理制度健全,股权结构稳定清晰,具有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具有有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

5.投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二)优先条件:

1.能够对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项目进行一定比例跟投的机构优先;

2.能够为被投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和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的机构优先。

3.其它有利于项目招引的条件。

第九条  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与受托管理机构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委托管理协议应包括委托管理资金数额、运作程序、期限、权利与义务、费用支付、绩效评价等内容。

第十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具有专门的投资管理团队,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负责股权投资运营。市财政局可委托独立的审计机构对受托管理机构的投资运作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每半年向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受托管理资金运行以及被投资企业运营、项目进展、股权结构变化等基本情况,并根据项目进展需要,提出增加投资、继续持有、收回投资、不良处置等管理建议。

第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不得对持有股权进行质押、担保或采取任何形式的权利限制,并应视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风险、监管难度等情况,按照不低于年管理费的10%计提风险准备金,用于弥补财政资金投资损失。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相关领域专项规划、产业政策、市财政确定的年度预算安排等,通过组织项目申报、第三方中介机构评估、公众参与、专家评议、风险评估等方式,重点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研究确定本部门股权投资计划。

(一)投资的必要性;

(二)投资的可行性、社会效益以及项目资金落实等;

(三)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应当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被投资企业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日照市内依法注册、纳税且主要经营场所、项目实施地均在日照市境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结构清晰;

(二)申请项目符合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申报要求,且具备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和保障能力,科研、财务、法务管理等制度健全;

(三)企业经营状况良好,不存在重大未决诉讼及到期未清偿债务,未列入政府相关部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四)其他需要符合的条件。

第十五条  被投资企业应当编制股权投资项目申请书,随同企业有权决策机构批准文件,按照股权投资项目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被投资企业应当对项目申请资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产业类项目遴选要突出高成长性。对已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市级重点拟上市企业、市级以上“专精特新”等企业,其申报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十七条  股权投资计划按规定经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及时将本年度股权投资计划以正式文件转给受托管理机构。受托管理机构应在约定时间内选择具体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及投资谈判,形成股权评估报告及入股建议书,向市业务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报备。其中,股权评估报告应包括被投资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分析、投资可行性分析、风险点和防控措施、被投资企业价值测算和市场前景分析等;入股建议书应包括拟投资金额、股权占比、投资期限、退出预案以及跟投计划等内容。

第十八条  受托管理机构与确定的被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股权投资协议需约定参股方式、价格、比例和退出方案等内容,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财政资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的25%,且不是第一大股东;参股期限结合项目建设及运营期等因素综合确定,除市政府确定的中长期投资外,原则上股权投资年限为3-5年。

第十九条  对按规定实施股权投资的财政资金,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专账管理,作为股权投资专用,资金收益滚动发展。受托管理机构应选择一家在同城设有分支机构的商业银行开设投资账户,并对财政资金进行托管(不满足托管条件的,可委托市属国有企业专户管理),承担资金的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二十条   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约定、市业务主管部门资金分配意见和资金分配文件等,市财政局结合股权投资进度及时将所需资金划入受托管理机构在托管银行的投资账户(或委托市属国有企业开设的专门账户)。

第二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规定时间,将股权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银行账户,并督促被投资企业履行被投资的相关法定流程。

第二十二条  受托管理机构按照章程或者股权投资协议约定实施持股管理,跟踪项目进展,掌握被投资企业经营业绩。根据投资协议约定对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并购重组、重大经营决策等依法行使相应权利。

第二十三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风险防控机制,被投资企业出现以下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等事项时,应及时向市财政局、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股权退出建议,并启动止损机制及时止损。

(一)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二)被投资企业严重违反股权投资协议约定;

(三)财政资金拨付被投资企业6个月后,被投资企业未开展实质性业务或企业既定目标实现进度缓慢,难以按期达到股权投资协议约定目标;

(四)项目验收未通过;

(五)项目核心管理团队或经营策略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按约定实现正常目标;

(六)其他重大风险或经营变化事项。


第五章 股权登记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登记管理制度,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发生投资入股、持股比例改变、被投资企业名称和注册地变更以及股权处置退出等情况时,及时进行登记管理,动态、全面、准确反映股权状况,并建立股权投资信息三方定期核对机制。

第二十五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股权登记主要包括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出资时间及数额、占股比例、拟退出时间、被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等。受托管理机构应在完成财政股权投资相关法定流程后,向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申请股权投资登记,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股权投资协议;

(二)被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及有效章程;

(三)投资资金转款凭证;

(四)被投资企业出具的出资证明书或者股权凭证;

(五)登记机关出具的股权变更登记文件或被投资企业股东名册记载证明。

(六)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发生下列变更事项的,受托管理机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变更登记资料:

(一)股权投资项目财政资金数额变更的;

(二)股权投资项目增减变更的;

(三)被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或前五大股东股权变更的;

(四)被投资企业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章程等企业登记行政机关登记信息变更的;

(五)受托管理机构资金托管银行变更的;

(六)投资股权退出的;

(七)其他需要登记的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  被投资企业应严格执行股权投资协议及公司章程约定,主动配合受托管理机构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股权变动、注册资本变更、项目核心管理团队变动以及经营策略调整等重大事项。


第六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应按照股权投资协议等约定,在达到一定的投资年限或约定的增值率、企业上市、实现预期盈利目标等投资条件时,依法通过股权转让、股东(企业)回购以及清算解散等方式,实现股权退出。其中:对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可通过二级市场交易等方式退出;对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投资,在协议中约定退出价格或协议中有特殊条款约定回购条件的,可直接按协议执行;其他情况下退出的,受托管理机构通过股权价值评估等市场化手段确定合理退出价格后,报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依法退出。

第二十九条  财政资金股权投资获得的年度分红、股息、股利以及退出时扣除税款及相关费用后收回的资金等,应及时划转托管账户(委托国有企业开设的专门账户),按照有关预算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股权投资项目发生逾期未收回投资资金或收益,且被投资企业破产清算无可分配财产、依据股权投资协议等无其他付款义务主体的,报市财政局和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可认定股权投资项目资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为实现财政资金股权投资退出收回资金发生的诉讼费、仲裁费、执行费、破产管理人费用、司法鉴定费、审计评估费、拍卖费、律师费等,应包含在基金管理费用中。若相关费用超出基金管理费用,待该项股权投资项目资金收回后,经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以投资收益为限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对非上市被投资企业,财政资金股权投资可参考不同行业、不同类型企业投资惯例,采取优惠股息、约定较低退出回报率、降低股权回购价格等方式,在收益范围内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条款应在股权投资协议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三条   鼓励受托管理机构或其它创投管理机构等社会资本购买受托管理机构代持管理的股权。经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根据退出时间、企业经济贡献、后续增值服务等将财政资金净收益(投资收益扣除基金管理费和奖励资金)让渡给受让方。存在多个受让方的,在同等条件下受让顺序如下:被投资企业原股东,受托管理机构,其他社会资本。

(一)2年内退出的,可将财政资金净收益让渡给受让方。

(二)2年后退出的,转让给被投资企业原股东的,由市财政局和市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绩效或者企业经济贡献,确定让利幅度;转让给社会资本的,由市财政局和市主管部门视受让方后续增值服务或是否有利于企业长远发展确定让利幅度。


第七章  激励与考核


第三十四条  受托管理机构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内,书面向市财政局报送总体投资运作情况,并提交受托管理的财政资金年度财务报告、年度业务报告。其中:年度财务报告应当准确反映托管资金资产负债和投资收益等情况;年度业务报告应准确陈述登记的股权投资项目运作情况等。

第三十五条  市财政局组织对财政股权投资资金及受托管理机构进行绩效评价。其中,投资初期侧重于投资情况、管理能力、管理机制、增值服务等,投资中后期侧重于财政资金引导效果、流转效率、盈利水平等。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受托管理机构采取“管理费+奖励+让利”的综合性激励措施。基金管理费按照在投资金规模确定,年化费率不超过1.5%。项目超出约定退出期限或达到退出条件但未成功退出的投资项目,市财政局不再支付管理费。在绩效考核评价优秀的受托管理机构,可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净收益的20%给予奖励。对受托管理机构购买代持股权的,根据投资期限和后续增值服务,经市财政局和市主管部门审定,可将该项目的投资净收益全部让渡给受托管理机构。

第三十七条  探索建立投贷联动、投担合作、基金推介等机制,放大对被投资企业的支持效果。市财政局组织受托管理机构、银行、政策性投融资担保机构对拟投资企业进行调研,提供专业化、定制化的投融资服务。同时将被投资企业纳入日照市投资基金项目库,在新旧动能转换基金推介会以及其他基金项目推介中予以优先推介。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容错容损制度,对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及时报告相关事项,但由于以下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目标或出现投资损失的,在确定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时,对上述因素予以扣除。

(一)因先行先试、主动作为等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因国家政策重大变动以及不可预测的市场波动等因素导致的投资损失;

(三)因战争、地震、洪水、疾病疫情等不可抗力导致的投资损失;

(四)其他经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等认定属于可予免责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  受托管理机构有以下(一)(二)(三)(六)情形之一的,市财政局、市业务主管部门应视情况终止委托管理协议;对存在以下(四)(五)情形之一的,取消投资机构受托管理资格、终止所有委托管理协议,并督促其妥善做好资产、档案的管理和移交工作。

(一)不按规定或约定履行职责;

(二)违规进行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投资活动;

(三)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的;

(四)累计两个年度综合评价不合格;

(五)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六)其他需要终止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形。

第四十条  对财政资金管理使用存在违反委托管理协议、股权投资协议,擅自改变财政资金用途、骗取或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进行处理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立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损失合理分担与处置机制,对受托管理机构、被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履行相关程序,在企业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及时采取止损措施,仍发生的投资损失可免予赔偿;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需对财政资金投资本金损失予以弥补,不再支付该项目年度管理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中央和省财政下达我市的专项资金,可根据上级有关管理制度确定是否实施股权投资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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