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工信局 潍坊市奎文区住建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奎文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奎文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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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奎文区财政局 潍坊市奎文区工信局潍坊市奎文区住建局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奎文分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奎文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奎财字〔202243

各街道办事处,奎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转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奎文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暂行办法》已经第十九届区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奎文区财政局 奎文区工信局 
奎文区住建局 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
202289

 

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退转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3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更新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169号)等文件精神,经区政府同意,现对规范企业退转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以加速迈入国内二线城市行列为引领,抢抓新一轮城市更新发展机遇,有序推进企业退转工作,加快建设现代化高品质城市。坚持依法治理,规划引领,不断提升城市功能、激发城市活力、改善人居环境,进一步盘活低效土地资源,全面提升土地利用集约化、高效化、生态化水平。

二、退转条件

1、对不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产业发展规划,不符合公共安全及环境、资源保护要求的,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和淘汰类的,生产经营停滞、长期处于低效利用状态的工业、仓储等项目,由企业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提出退转处置意见,报区政府研究同意后,实施退转。

2、对已与区政府(或区政府指定的相关部门)签订协议或经区政府研究确定退转搬迁补偿数额的企业,原则上按协议或研究确定的事项执行。协议中止或者协议尚未履行的,经区政府同意,可根据本意见作出相应调整。

3、区政府根据划定的生态用地红线和工业用地红线,对生态用地和工业用地实行特殊保护,对企业退转土地严格按照红线管控要求利用。对符合城市规划和产业发展布局的现状低效工业用地,鼓励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兴办企业总部、研发中心、众创空间、科研孵化器和产业加速器等,大力发展新兴产业,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集约利用。

三、实施步骤

对经区政府研究确定的退转企业,按土地、地上附着物、停产停业损失和奖励四个部分进行补偿。具体程序是:

(一)依法评估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区政府会议纪要确定退转企业的土地、地上附着物和停产停业损失依法进行评估补偿。由区财政局、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退转企业土地、地上附着物依法进行评估,停产停业损失按照《奎文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暂行办法》进行评估。

(二)依法收储

对列入退转范围的企业,由退转企业所在辖区街道办事处与退转企业签订《搬迁补偿协议书》。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按照《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与企业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回协议书》,按程序报请潍坊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收储。区财政局按照《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拨付搬迁补偿款、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及奖励资金。

(三)依法处置

1、土地收储后,由区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有关政策,依法进行处置。对拟出让的商住开发地块,一律推向市场公开进行招拍挂。对相关企业和个人进行幕后交易、人为设置障碍、干扰土地处置的不法行为,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2、严格规划全过程监管。已出让商住用地原则上不得调整规划设计条件,对未经审批自行调整规划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奖励政策

按照城市规划要求收储土地,按照《搬迁补偿协议书》约定时限完成搬迁的,按现状出让土地基准地价同等数额给予奖励。对没有按约定时限完成搬迁的企业,取消奖励政策。

四、其他事项

本意见适用于辖区内以划拨、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仓储等企业的退转收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630日。对202261日后已发生,尚未进行补偿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意见执行。之前文件凡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上级政策如发生变化,本意见相应调整。

 

奎文区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评估测算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评估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维护退转企业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潍坊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潍坊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1194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符合退转条件的退转企业和区政府指定退转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其他合法手续的建筑;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且营业执照上载明的住所(经营场所)为退转搬迁范围;

(三)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四)因退转搬迁形成停产停业损失;

(五)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退转企业的停产停业损失,由区财政局、奎文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区住建局等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测算。退转企业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主要包括预期利益损失、财务成本、人工薪酬等。

(一)预期利益损失

以退转企业前3年正常生产经营状况下扣除企业所得税后的净收益水平为基准,同时参照企业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测算。

(二)财务成本

审查核实银行贷款利息与生产经营的相关性、合法性,计算相应利息。上述银行必须为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小额贷款、民间借贷及高利贷原则上不予认定。

(三)人工薪酬

人工薪酬以退转协议签订之日前3年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计算。企业不能提供员工数量等有效凭证的,人工薪酬不能计算在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中。

(四)其他损失

第五条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期限自搬迁补偿协议签订之日起计算,补偿期限为12个月。

第六条 伪造、变造不动产权证或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提供虚假财务资料,骗取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依法予以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630日。对202261日后已发生,尚未进行补偿的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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