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健康局、科学技术局、财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科技与)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市直(管)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我市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现将《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日照市科学技术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2年7月26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推动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提升,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提高中医药科技项目实施效果,根据国家、省、市科技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工程实施方案》(日卫发〔2022〕5号)“设立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择优将中医药科技创新纳入市有关科技计划重点支持范围”要求,从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面向全市遴选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研究项目,优先支持具有一定潜力的中医药科技人才,着力提升我市中医药科技创新能力和水平。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组织立项的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委、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组织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确保项目研究顺利开展。
第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项目管理办法;
(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项目的立项、中期、调整、终止、撤销和验收;
(四)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日照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任务书》(以下简称《任务书》)。
第六条 各区县、功能区中医药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辖区内的项目申请和实施管理;
(二)组织签订《任务书》并落实约定责任事项;
(三)监督项目执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视情况提出项目调整及撤销建议;
(四)配合做好项目的结题验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任务书》督促项目负责人推进项目实施,按期完成研究任务;
(二)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为项目实施提供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及时报告项目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及知识产权归属等情况;
(四)督促做好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成果登记;
(五)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促进项目成果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任务书》,完成项目预期目标任务;
(二)及时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完成中期检查报告;
(三)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如研究内容调整、项目组成员变动、知识产权归属纠纷等情况;
(四)按要求提交结题验收材料及原始资料;
(五)遵守科研道德规范,对项目的科学性、先进性、实用性和真实性负责;
(六)负责项目成果的推广转化和应用。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项目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申报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五个基本程序。
第十条 发布申报指南,面向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和中医药企业组织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单位及申请人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日照市卫生健康系统各级事业单位;
(二)申请单位具有项目所需的人才、技术、设备等基本条件以及健全的科研、财务、学术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申请人具有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四)申请人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基础。
第十二条 申请项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所确定的方向和要求;
(二)立项依据充分,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及合理的研究方案;
(三)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合理可行;
(四)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基础,在规定的研究周期内可取得预期成果;
(五)预期成果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有推广应用价值;
(六)知识产权归属明确;
(七)研究经费预算合理。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书;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申请者填写项目申请书,由项目申请单位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经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不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 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科技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承担其他中医药科技项目延期一年未完成者;
(四)项目组成员有学术不端行为记录者。
第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项目评审中,对前期研究基础好、临床疗效确切、实用价值和技术起点高、应用前景广的项目,高水平的中医基础理论研究和有中医药特色的高新技术研究项目,市(厅)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重点专科等申报的项目,可优先考虑给予立项支持。
第十八条 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确定立项项目,日照市中医药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项目一经确定,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订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目标、任务和运行机制,在规定时间内签订《任务书》,并按计划组织实施。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条 项目实行科技档案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研究过程中形成的实验记录、统计数据等原始资料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真实、准确、完整、系统。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中期检查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中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汇总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与市科技局将不定期抽查部分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及《任务书》内容一般不予变更。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按下列规定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审批:
(一)因工作调动需变更项目承担单位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协商并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二)项目负责人因特殊原因(如病休、出国等)离岗一年以上,必须及时更换项目负责人,由项目承担单位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确因病休、出国、调离等情况变更项目组成员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变更前后项目组所有成员签字,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四)确需变更项目名称及研究内容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出具书面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有权终止或撤销项目:
(一)项目延期一年仍无法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项目承担单位无法落实匹配经费及其他保障条件的;
(三)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四)因不可抗力造成项目研究工作无法继续开展的;
(五)项目负责人调离本市的。
第二十四条 决定终止或撤销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已做工作、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出具书面说明,经上级主管部门核查后,报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备案。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题申请,提交相关结题验收材料。
第二十六条 因故不能按期完成的须申请延期,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满前1个月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结题验收时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结题报告,包括研究工作报告、研究技术报告、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出版著作、授权专利、新药证书等)、《任务书》、实验动物合格证明及其他应用相关材料;
(三)必要时须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第二十八条 经申请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项目完成单位可申请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验收专家组由技术、管理、产业和财务等方面的5位以上专家组成,成员实行回避制度。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综合专家验收意见,形成验收结论。
第二十九条 通过结题验收材料(包括:项目结题申请书、项目验收证书、项目结题报告、应用证明等)经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统一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经审核符合结题验收条件的,市卫生健康委联合市科技局发放项目结题证书或审核确定项目验收证书。
第三十条 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一)完成任务不到85%的;
(二)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三)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的;
(四)存在知识产权纠纷的;
(五)项目延期一年仍未完成任务、事先未得到审批的;
(六)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
第三十一条 作为项目结题验收支撑材料的论文、著作一般应标注“日照市中医药科技项目”及项目编号。
第三十二条 由市中医药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在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工作结束后,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成果登记材料,按规定报省科技厅进行成果登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大经费投入力度,对每个项目进行匹配研究经费,以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三十四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经费预算使用,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国家、省及市级科技部门委托市卫生健康委管理的中医药项目,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经费管理按照立项部门所制定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市卫生健康委和市科技局。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