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中法〔2022〕56号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第12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7月28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
工作机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机制实施细则》 等规定,结合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专业法官会议是人民法院向审判组织和院庭长(含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下同)履行法定职责提供专业咨询意见、强化监督管理、统一法律适用的内部工作机制。
第二条 按照立案少审、刑事、民事、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审判专业领域分别组织召开专业法官会议,必要时可以跨审判专业领域、审判庭、审判团队召开。
第三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法官组成。参加专业法官会议人数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应不少于3人。
专业法官会议可以根据议题性质和实际需要,邀请法官助理、综合业务部门人员等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并参与讨论。
第四条 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或者与事实认定高度关联的证据规则适用问题,必要时也可讨论其他事项。合议庭办理案件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一)合议庭内部无法形成多数意见,或者持少数意见的法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
(二)有必要在审判团队、审判庭室、审判专业领域之间或辖区法院内统一法律适用的;
(三)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的“四类案件”(①重大、疑难、复杂、敏感的;②涉及群体性纠纷或者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③与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可能发生冲突的;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范围的;
(四)合议庭认为需要改判、发回重审的;
(五)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规定的提级管辖的;
(六)因审级管辖调整,原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调整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
(七)其他需要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的。
院庭长履行审判监督管理职责时,发现案件存在前款情形之一的,可以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综合业务部门认为存在前款第(二)(三)项情形的,应当建议院庭长提交专业法官会议讨论。
第五条 专业法官会议由院长或其委托的分管院领导、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其他院领导召集。
第六条 建立专业法官会议例会制度,可以定期召集专业法官会议,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召集。会议事务工作由各业务领域内指定的召集部门负责。
第七条 提交专业法官会议的案卷材料应当包括基本案情、争议焦点、合议庭意见、需要讨论的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类案资料等。
第八条 专业法官会议原则上按照简要汇报、问题询问、讨论研究、发表意见的顺序进行。
第九条 专业法官会议的结论或者倾向性意见与合议庭意见不一致的案件,合议庭应当进行复议,复议后仍不一致的,可以层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无法形成倾向性意见的案件,可以层报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各业务庭室应当定期总结专业法官会议工作情况,组织整理形成会议纪要、典型案例、裁判规则等统一法律适用成果,并报审判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参加、列席专业法官会议的人和会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会议议题、案件信息和讨论情况等审判工作秘密;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直至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参加专业法官会议的情况应当计入审判业绩考核。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试行。此前发布的文件中本规则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则。
附件:中院机关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名单
中院机关专业法官会议人员名单
立案少审专业法官会议(8人)
负责人:张邦亮、孔令健
成 员:杨永汉、李认银、赵洪科、张福合、张效谦、于莉
刑事专业法官会议(5人)
负责人:王思华、于博
成 员:张福合、赵明军、尚杰
民事专业法官会议一(8人)
负责人:顿文英、杜勇、张丽、李建民
成 员:侯圣春、孙富柱、李胜力、潘宜英
民事专业法官会议二(8人)
负责人:郑孝义、权金牛
成 员:苏兆胜、吴树峰、李学军、尚杰、丁亚涛、陈尔森
商事专业法官会议(5人)
负责人:杜永宏
成 员:曾庆生、徐峥、陈淑梅、李学军
行政专业法官会议(7人)
负责人:焦炜华
成 员:姚长河、张天正、楚军、庞宠、岳晓艳、陈士安
执行专业法官会议(7人)
负责人:程相锋
成 员:曹肖冰、曾强、苗丛叶、马敬印、段连春、谢新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8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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