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章丘区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建立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四条措施》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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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发〔2022〕1

 

济南市章丘区监委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关于建立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四条措施》的通知

 

区监委机关相关部室:

现将《关于贯彻<关于建立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四条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济南市章丘区监委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关于贯彻《关于建立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与

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的四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济南市监察委员会、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印发的<关于建立互涉案件线索移送与协作机制的意见(试行)>》(济检会〔2022〕4号)精神,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促进章丘区监察委员会与章丘区人民检察院在查办相关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衔接协作。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贯彻落实措施。

1.章丘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区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或办理案件中,发现党员和监察对象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应由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章丘区监察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监委)。

2.区检察院向区监委移送的线索,区监委原则上不反馈处置结果,区检察院需要区监委反馈问题线索结果的,可以与区监委会商,由区监委根据问题线索的敏感程度等具体情况研究决定是否反馈。

3.区检察院在法律监督或办理案件中发现的属区监委管辖的问题线索,报经检察长批准后,由检务督察人员对移送问题线索函统一登记、编号、盖章,连同密封的相关材料,再次密封后向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移送。

4.区监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区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作为具体联络部门并确定专门联络员,“点对点”对接。区监委、区检察院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及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案件相关情况。对失密、泄密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附件:1.移送问题线索函

          2.移送问题线索函(回执)

 

 

 

 

 

 

 

 

 

 

 

 

 

 

 

 

抄送:区人民检察院
附件1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移送问题线索函

 

济章检移函〔20xx〕xx号

 

济南市章丘区监察委员会:

经我院领导批准,现将有关问题线索移送贵单位。

┈┈

(发现问题线索部门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份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移送问题线索函

(回执)

 

               :

你单位送来的《移送问题线索函》(xxxx移函〔20xx〕xx号),已于年月日收到。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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