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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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市

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

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意见

 

(2014年3月17日东营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2018年10月23日东营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主任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2年6月27日东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主任会议第二次修正)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按照“四个机关”的定位,切实加强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系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进一步提高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决策水平和工作质量,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等有关法律和中央及省委、市委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

1.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加强与市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要定期走访联系驻基层市人大代表,与分工联系的人大代表保持经常性联系。

2.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贯彻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常委会年度工作重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内容,积极联系代表,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3.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通过走访、召开座谈会、电话、信函、网络等多种形式,每年与分工联系的代表至少面对面联系一次。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通过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加强与原选举单位和基层干部群众联系。

4.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联系代表时,对代表反映的具体问题,应积极协助解决。对代表所反映的事关全市发展大局、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反映涉及面较广、时效性较强、内容比较明确具体的问题,可建议代表作为代表建议提出,由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按程序转交有关部门办理并答复代表。对于代表反映较集中的问题,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将向有关部门单位进行集中反馈,由有关部门单位研究解决。

5.市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结合联系代表工作时了解到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审议意见。

6.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对口联系部分代表建议名单,经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统一协商后确定。

7.市人大常委会或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在审议议案、听取汇报、视察调研、执法检查时,可以邀请我市相关的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和市人大代表参加。

8.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的情况,于每年11月30日前送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汇总,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

9.市人大常委会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要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

10.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的代表要深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调查研究,密切与“网格员”联系,广泛了解社情民意,及时向常委会组成人员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

二、市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

11.代表应密切联系人民群众,按照地域就近、行业相近和联系方便的原则联系人民群众,每名代表固定与10名左右的人民群众保持经常性联系。市直参选的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名单,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与代表本人协商确定。

联系人民群众的名单确定后,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并予以公布。

12.代表联系人民群众过程中,应积极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宣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宣传全过程人民民主,宣传市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为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

代表应紧紧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以及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重点了解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保障等方面的情况,听取和反映群众诉求,关心帮助、促进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13.代表联系人民群众,除参加会议、视察、调研活动外,可采取座谈、走访或电话、信函、微信、短信和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及乡镇人大设立的代表小组活动室、代表工作站等固定场所接待人民群众,听取人民群众意见。代表应积极参加所在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的代表主题实践活动,了解社情民意。

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建立“代表+网格员”联系制度,使代表通过联系网格员,广泛收集社情民意,进一步拓宽联系人民群众的渠道。

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固定场所,由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统一报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备案,联系情况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计入代表履职档案。

14.代表身份信息要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以代表工作站、选区为基本单位,公布代表信息,亮明代表身份,逐步实现代表工作站和选区涉及的社区、企业和机关单位全覆盖。

15.代表在联系人民群众时,不直接处理问题。对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反映的问题,代表要认真分析、研究、整理,根据情况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或者向有关机关和组织反映,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人民群众反馈;认为可作为议案或建议、批评和意见的,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对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属当地解决的由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属市里解决的转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信访室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向代表回复处理结果。

16.代表可以通过参加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代表座谈会或以“社会监督员”的身份,直接向有关方面反映群众意见建议。

17.为全面了解情况,进一步密切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市人大代表在市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安排下,可以进行跨区域调研、考察或者持代表证对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

18.代表每年应向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报告履职情况,接受监督。履职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义务、联系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反映社情民意等情况。

每个履职年度结束后,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履职考核暂行办法》,对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进行履职考核并总结分析,形成书面报告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19.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应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认真贯彻中央八项规定及实施细则精神和省、市有关要求,恪尽职守、廉洁自律,保守国家秘密,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要把依法执行代表职务与从事个人职业活动区别开来,把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与个人利益诉求区分开来,不得利用执行代表职务进行个人职业活动或谋取个人利益,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出资资助,不得干涉具体司法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对涉及本人和亲属的具体案件应回避。

三、服务保障工作

20.市人大常委会各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要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分工联系代表、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具体负责有关组织协调工作,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21.坚持有计划地组织市人大代表学习培训,进一步增强代表的政治意识、法治意识、群众意识,不断提高代表的综合素质和履职能力。

22.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协调确定部分法律行业人员担任代表履职法律顾问,为代表依法履职做好法律服务保障。

23.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部门、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应通过《东营人大》刊物、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代表履职网络平台等载体,及时向代表通报常委会重要工作、重要活动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等情况,进一步拓展代表知情知政渠道。

24.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积极搭建代表活动的工作平台和网络平台,推进人大代表工作站建设和规范化运行,定期组织驻本地的各级人大代表就近到人大代表工作站接待群众,听取群众意见。

代表所在单位要按照代表法的有关要求,为代表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并确保代表履职期间正常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25.各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团体要切实尊重代表主体地位,支持代表联系群众,采取切实措施,研究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推动代表反映问题的解决。

26.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利用多种形式,宣传市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经验做法和先进事迹,为人大代表密切联系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7.各县区人大常委会、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可以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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