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2〕1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水平和通行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省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依法保护和管理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并对公路路域环境依法实施保护的行政管理活动。
第四条 路政管理工作职责包括: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实施路政巡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法利用、侵占、污染、损坏和破坏公路路产的行为;控制、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参与审批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维护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对损坏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农村公路与城市道路重合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城市道路管理;县道与乡道、村道重合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县道管理;乡道与村道重合路段的路政管理工作,按照乡道管理。
第六条 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按照以下原则划定。公路两侧有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1米、乡道不少于6米、村道不少于4米;公路两侧无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的路缘石外缘起向外距离标准为:县道不少于14米、乡道不少于9米、村道不少于7米。
第七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并对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各镇街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做好县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第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镇街区应当成立路政管理专业队伍,安排专人负责路政管理。
第十条 县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审批,并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管;乡道、村道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由各镇街区负责审批管理。
第十一条 各镇街区负责农村公路上集市贸易、占道经营、打场晒粮、乱堆乱放等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公安、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交通(公路)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镇街区做好公路路域环境治理工作。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并确保足额到位,同时建立所需经费随地方财力稳定增长的机制。
第十三条 县道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由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执收,乡道和村道公路设施损坏赔偿收入由各镇街区负责执收,统筹用于修复被损害的公路设施、支付赔偿评估费用等。
第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区重点工作考核内容,定期开展督导和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对保护公路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按照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应当大力宣传农村公路路政管理的新模式、新进展,营造良好的农村公路管理氛围,确保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