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2〕50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已于2022年6月23日经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6月24日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的意见
为规范和完善全市法院破产案件办理程序,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拯救和退出机制等方面的作用,保障债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服务和保障经济发展大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会议纪要等规定,针对破产审判实践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结合营商环境评价对破产审判工作要求,就相关实务问题,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规范审理程序
第一条 破产案件应当坚持依法受理原则,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于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破产申请,应当及时予以受理,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二条 破产案件受理后应当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繁简分流。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晰的申请破产案件、执行转破产案件、强制清算转破产清算案件,应当参照本院《关于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的操作规程(试行)》之规定简化审理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破产成本。
第三条 依法保障破产各环节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知情权、参与权、异议权等程序权利的行使,公开、公平清理处置债权债务,平等保护参与各方合法权益。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可以对申请人债权的真实性、债务人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等提出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异议成立的,破产申请不予受理。
第四条 对破产申请的审查,应当针对债务人是否具备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破产原因进行实质审查,审查方式可以采取书面审查或听证审查。
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审查:
(一)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债务人提出异议,且异议事实和理由需要组织听证审查的;
(二)申请债务人重整;
(三)债务人申请和解;
(四)债务人为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五)债务人为上市公司;
(六)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债务人为在全国、全省及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七)其他需要听证审查的情形。
第五条 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应当于听证会召开三日前发布听证公告,并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及与破产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已知的主要债权人,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股东、职工代表等)。
经书面通知,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可按撤回破产申请处理。其他人员未参加听证的,不影响听证进行。
第六条 听证会应当重点调查以下事项:
(一)申请人资格;
(二)债务人的企业性质、工商登记情况、生产经营状况、资产及负债情况;
(三)债务人资产涉及的担保情况、已知债权人情况、职工安置情况;
(四)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的,应当调查债权是否真实,是否到期,是否已经受偿;
(五)其他应当调查的事项。
听证笔录应由参加听证的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及其他与会人员签名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录音录像。
第七条 申请人提出实质合并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被申请合并的企业及其投资人、已知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并于十日内将申请事项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进行公告。
利害关系人对实质合并破产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通知或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组织利害关系人对是否符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进行听证,听证时间不计入审查时间。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等应提前五日通知已知债权人,并在全国破产企业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进行公告。
二、破产财产的审计、评估、拍卖
第八条 需要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经人民法院书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在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中自行公开聘请,管理人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但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或者案件有特别需要的除外。
管理人聘请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的,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进行公告。
第九条 聘用中介机构产生的相关费用需要列入破产费用的,应提前明确具体数额,并经债权人会议同意。
第十条 对审计报告、财务报告、评估报告、清算报告、财产管理和变价方案、财产分配方案等重要法律文件,管理人应与制作报告的单位在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审核。
第十一条 破产财产的评估原则上进行网络询价或定向询价,破产财产的处置应以网络拍卖为优先,坚持价值最大化原则,兼顾处置效率,最大限度提升财产变现溢价率。
三、重整投资人的招募与确定
第十二条 招募重整投资人一般应当以市场化方式进行,可以由债务人或管理人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原则通过协商、公开招募等方式引进重整投资人,也可以由债权人等破产程序参与人推荐重整投资人。
第十三条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制作招募方案并提交人民法院备案。招募方案应当包括招募启动时间、公告期限、招募文件主要内容等。
第十四条 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的,管理人应当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本地有影响的媒体发布公告,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招募公告应当载明案件基本情况、意向重整投资人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参加招募程序的报名方式及期限、获取招募文件的方式及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 管理人结合招募要求、项目特点、重整预案、经营承诺等各方面条件进行评审,依法、公正地择优招募。管理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聘请相关专业人士协助招募评审。评审规则和评审结果应当公开,评审资料应当记录保存。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不直接参与招募评审,依法行使监督指导权。
四、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
第十七条 管理人选任和管理应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建立科学考核和动态管理机制,激励和约束管理人依法、勤勉、忠实履职。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破产案件的类型、管理人级别等,并委托本院司法技术部门组织选任管理人,管理人确定后,由司法技术部门向破产案件审判部门送达管理人确定函。选任操作过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确保程序公开、透明。
第十九条 采用竞争方式选定管理人的,应当由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人员、司法技术部门人员、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分管院领导、司法技术部门分管院领导、监察部门人员组成专门的评审委员会,根据企业破产案件审判部门确定的标准和要求,由司法技术部门以公告的方式邀请管理人名册中相应级别的机构参与竞争。参与竞争的机构不得少于三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结合案件特点,综合考量机构情况,择优选择确定管理人,同时确定一到两名备选中介机构,作为需要更换管理人时的接替人选。
第二十条 管理人报酬由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确定,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适用快速审理的破产案件,管理人一般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一次性收取报酬;其他破产案件,管理人原则上应当根据破产案件审理进度和履职情况分期收取报酬。
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是指处置债务人财产最终获得的可用于偿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及破产债权的财产总值。
第二十一条 在重整案件中,以投资价款及其他资产的变现价值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债权人选择债转股、信托计划、资管计划、以资抵债等以股权或资产作为偿债方式的重整案件,以债权人选择上述偿债方式对应的清偿值作为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在和解案件中,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参照重整案件的标准确定。
第二十二条 在重整案件中,重整期间的管理人报酬应当根据管理人对重整发挥的实际作用等因素予以确定和支付;重整计划监督期间管理人报酬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时间,应当根据管理人监督职责的履行情况予以确定和支付,并应与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实际的受偿比例和受偿时间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根据关联企业的数量、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管理人勤勉敬业程度等综合考量确定管理人报酬。
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以实质合并后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计算管理人报酬,各关联企业的案件不再单独计算管理人报酬,但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的,清算组中有关政府部门派出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的不收取报酬。清算组聘请破产管理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破产管理事务的,参照本规定予以确定。
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为两个以上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的,各方可以自行协商确定报酬分配比例,并报告人民法院。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确定或者调整管理人报酬数额时,参考以下因素:
(一)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
(二)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的效率、成本和效果;
(三)管理人勤勉尽责程度;
(四)管理人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管理人的专业能力和执业水平;
(六)管理人督促、配合审计、评估机构工作的情况;
(七)管理人为重整、和解工作做出的实际贡献;
(八)债务人住所地居民可支配收入及本地物价水平;
(九)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影响管理人报酬的情况。
第二十七条 管理人报酬金额超过300万元的,由破产审判合议庭提出意见,报本院监察室签署审查意见,提请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层报院长审批。
五、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意见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6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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