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定陶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定政办发〔2022〕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菏泽市定陶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菏泽市定陶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环境,加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使用,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57号)、《山东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发改价格规〔2018〕9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1〕9号文件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1〕53号)、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山东省定价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1〕327号)、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市、县(区)定价权限的通知》(菏发改价格〔2021〕2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和集中无害化处理所发生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费用。
第四条 坚持“谁污染、谁付费”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单位)和居民(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均应按本办法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五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是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使用工作的协调指导。
各镇街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
区监察、审计、财政、发改、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做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应收尽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挠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征收部门不得违规减收或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以下标准征收:
(一)城市家庭10元/户·月,农村家庭3元/人·月。
(二)机关、团体、部门、企事业单位(含外地驻定陶单位、三资企业),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含正式工、合同工、临时工、季节工),单位职工每人每月1.5元收取,所交费用由单位负担。凡具备自运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经环卫部门认可,并签订合同,允许自行清运,其交费标准按第(七)项执行。
(三)宾馆、旅店业按实际床位、用餐座位及年收入总额收费。即:实际床位按每床每月0.8元(以实际床位的80%收取);用餐座位按每月每座0.8元(以实际用餐座位的80%收取);以上两种收费合并计收。
(四)商业网点、服务业按营业面积(使用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5元计收。
(五)市场摊点按实际经营天数以每日每摊点计收。其中:经营蔬菜、瓜果和副食的摊点每日每摊点1元;其他摊点每日摊点0.50元;经营服务、小商品的临时夜市摊点暂不征收。
(六)餐饮业按用餐座位每座每月0.8元(以用餐座位的80%收取)。
(七)自行清运垃圾到处理场的单位按每吨8元收取;不能自行清运,需委托代运的单位按每吨18元收取。凡自行清运或委托代运垃圾的单位,按垃圾量收取垃圾处理费的,不再按单位职工人数收费。
(八)屠宰经营户每日每摊点按1.5元征收。
(九)粪便管道、化粪池清疏每工时20元,粪便清运每吨30元;厕所清掏居民户每蹲坑每月2元,单位每蹲坑每月3元,医院每蹲坑每月4元。清运居民生活小区粪便不收费。
(十)以上收费范围以外的单位、个人,按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第(二)项收费标准执行;除宾馆、旅店业按床位、座位、年收入合并计收外,其他一律只适用一种收费标准,不得重复收费。
第八条 对中小学校(含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不含校办工厂)、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社会福利院、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群和社会优抚对象以及所有在校学生等免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非义务教育的培训机构,培训教学区域内产生的垃圾,由培训机构按在校人数减半交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不得向学生征收。
第九条 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及清扫保洁人员费用支出等成本的变化和上级有关规定,发改部门会同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适时调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
第十条 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要按发改部门的政策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
第十一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纳入区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二条 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费用支出,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区监察、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保证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足额征收和正确使用。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生活垃圾运输及其处理费征收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可依法向有关机关举报。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及时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拒不缴纳的,由有关单位依法予以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日。原定陶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17年7月3日发布的《菏泽市定陶区城乡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菏定政办发〔2017〕2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