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的通知
潍建城字〔2022〕7号
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属有关开发区住建局、财政局:
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2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潍坊市财政局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资金补助办法
为加快推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提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工程项目建设效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是指海绵城市示范期内潍坊市中心城区纳入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
第二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制定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开展海绵工程的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等工作,审核确定项目补助金额,会同市财政局下达项目补助资金计划。
第三条 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确定的分配意见,下达(拨付)项目补助资金。
第四条 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建设工程的征集推荐、组织协调、建设推进、管理指导等工作,配合参与本行政区域内海绵建设工程项目的效果评估。
第五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市海绵办制定年度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并下达至各区、开发区,区级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依据建设指标上报各区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海绵办审定确认后纳入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补助标准。不同类型项目按照如下标准进行补助。
第七条 补助资金的下达(拨付)。确定年度实施计划后,市财政局依据市住建局确定的补助资金分配意见分批次下达(拨付)补助资金。按照不超过补助标准的80%,将补助资金下达(拨付)至各区、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由各区、开发区或市直有关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用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剩余补助资金根据效果评估结果下达(拨付)。具体资金发放标准如下表。
第八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效果评估。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实施完成后,由建设单位提出效果评估申请,市海绵办组建评估小组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项目效果评估,评估小组依据潍坊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效果评价办法、施工图、国家相关规范对工程进行效果评估打分。评估打分结果作为项目补助资金发放的依据。
第九条 监督管理。列入潍坊市海绵建设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将取消或停止拨付补助资金。
(一)未按海绵城市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的工程;
(二)未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的工程;
(三)未按施工图深化设计文件实施,且未经批准擅自做出重大工程变更的;
(四)拒不整改的;
(五)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补助资金的;
(六)超过规定完工时间一年以上的;
(七)其他不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