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利津县油区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利政办发〔2022〕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利津县油区工作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9—9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利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利津县油区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油区管理,支持和保障油田生产建设,促进油地经济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胜利石油管理局暨中石化胜利油田分公司所属有关单位及其他油田在利津境内的勘探开发、配套工程、生产建设性项目施工以及各乡镇街道和县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油田生产建设所提供的服务性工作。
第三条 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是全县油区工作的主管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全县油区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 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支持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做好油区管理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严厉打击涉油犯罪活动,维护油区治安秩序,为油田开发建设、发展油区经济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油地关系协调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油田用地手续。负责依法及时办理油田施工作业涉及林木采伐运输、征占用林地、林业案件等事宜。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油田施工作业涉及城市公共设施时予以协调配合。
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负责做好油田环境监管及突发环境事故污染物处置的监督指导工作。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在油田施工作业、货物运输等方面提供及时服务并办理相关手续。
县水利局、县河务局负责在油田施工作业涉及水利设施、河坝及需沟渠水库供水时予以积极协助。
第五条 各乡镇街道油地融合发展服务机构负责所在辖区内相关油地工农关系的协调及为油田生产建设服务等工作。乡镇街道油地融合发展服务机构接受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对落地原油进行统一管理,统一组织回收,统一净化,统一调拨,统一结算,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从事落地原油的回收、运输、贩卖和加工处理。
第七条 对强拉、强占、偷运、哄抢、贩卖落地原油,私设收油点、土炼油的单位或个人,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应当配合公安局等有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第八条 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统一负责在我县境内与油田合作开发边远单井和废旧油井工作,有关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干扰或变相阻挠。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开发单井。
第九条 凡油田单位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勘探、开发、钻井、油田报废管线拆除等施工作业,应先到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接洽,由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统一负责油田单位施工作业的协调服务事宜。
第十条 规范油田工农补偿费用结算拨付程序,油田施工临时占地、其地面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等应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按照职责分工与油田单位结算后,再与相关部门、单位及乡镇街道结算兑付。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与油田施工单位私自结算。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向油田单位争取支援程序,县直部门、单位和乡镇街道到油田争取支援,须按程序报经县政府有关领导签批后,由县油地融合发展服务中心协调办理。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