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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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开管发〔2022〕3号


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各区属企业:

现将《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0日

(此件公开公布)


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东营留学人员创新创业园(以下简称留创园)建设,优化留学人员创新创业环境,吸引更多的海外留学人员来开发区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留创园留学人员及留学人员企业。

第二章  入园条件

第三条  留学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国家公派、自费出国学习并取得国外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包括已获得国外永久居留权的人员;

2.在国内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后,到国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修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进修人员;

3.对开发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并能带来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符合条件的留学人员。

第四条  留学人员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由留学人员独资﹑领办或参与创办;

(二)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开发区纳税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属高新技术领域;

2.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3.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和可持续发展潜力。

第三章 入园程序

第五条  留学人员进驻留创园创办企业,应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

1.企业入驻申请表;

2.留学人员身份证明材料、合资或者合作创办企业相关材料;

3.企业常驻工作人员名单;

4.项目可行性报告﹑科技成果鉴定证书、评价证书或专利证书等;

5.已成立的留学人员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进行审核,留存复印件1份。

第六条  进驻留创园程序:

1.申请进驻留创园的留学人员企业向留创园运营主体提供入驻条件材料;

2.园区运营主体对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

3.经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审批;

4.批准后,留学人员企业与园区运营主体签订入驻合同。

第七条  申请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1.损害国家主权或者危及国家安全的;

2.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3.不符合环保要求的;

4.存在违规、失信等不良记录的;

5.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四章 重新认定和清退制度

第八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申请认定:

1.与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合并的;

2.原企业投资人需独立成立新法人企业的;

3.变更企业名称的。

第九条  留学人员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

1.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留学人员企业资格的;

2.未经园区管理部门批准,连续20天以上无人办公或歇业的;

3.私自将办公场所转租、转借、挪作他用的;

4.破产、倒闭、营业执照或从业资质被吊销、偷税漏税、拖欠工资社保等不良经营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5.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

6.存在安全隐患拒不整改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7.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园区管理规定情形,经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评议作出清退决定的。

第五章 扶持政策

第十条  创业空间支持。

入园企业根据实际需求申请办公用房,不超过200平方米的,给予入住之日起3年内免收租金的优惠,超出200平方米的部分,给予入住之日起3年内租金折半收取的优惠。

第十一条  创业融资支持。

入园企业和回国留学人员可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借款额度最高20万元,给予最长3年全额贴息;企业借款额度最高300万元,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1年期LPR的50%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资金。

入园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开发区人力资源部每年组织一次集中评估﹐经评审合格的,确定一般、良好﹑优秀三个档次,视评估情况分别给予企业5万元、1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经营绩效奖励。

自企业入驻之日起5年内,按照对开发区经济社会贡献评估企业年度绩效,以“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发展成果奖励。

经留创园孵化迁出,达到产业化发展条件并在开发区范围内租赁或建设厂房的,项目投产后给予发展成果奖励资金10万元。

第十五条  重大项目扶持。

对于入选国家级人才工程或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科技创业类等重大项目的扶持可实行“一事一议”。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获得资金扶持的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积极配合留创园绩效评价,并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留创园内企业及个人一并享受东营市、开发区现行优惠政策,本办法规定如与现行其他政策重叠,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兑现。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调整的,本文件可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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