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菏区政办发〔2022〕13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
《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31日第6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牡丹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改善城区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18号)、《菏泽市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单位或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辖区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区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统一管理、统一运输,相关职能部门通力协作的原则。
第六条 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监督、管理、处置
第七条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建筑垃圾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执行建筑垃圾收费制度,统一调度安排建筑垃圾的处置回填、堆放和综合利用。
1.统一管理运输队伍。参与运输的车辆应当符合道路运输管理的有关规定,应当以公司为单位到菏泽市城市管理局统一备案,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运输车辆应当严格检验改装情况,统一安装“渣土车”明显标志和GPS定位系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向社会公示全区参与运输的车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
2.统一核准建筑垃圾数量。各投资企业或施工单位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在拆除后或施工前按要求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提出书面申请建筑垃圾外运处置计划,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一周内予以审核。
3.统一安排建筑垃圾清运处置任务。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核准后的建筑垃圾按区域位置、运行路线、处置地点、时间等合理安排运输公司清运处置,核发《准运证》。
4.统一收费渠道。(1)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前,根据核算量和收费标准,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缴入财政专户,支出时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财政局予以拨付,专款专用,90%用于环卫事业发展,10%用于牡丹区城市管理事业发展中心业务经费;(2)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渣土,清运处置费用应纳入工程概算。
5.统一减免程序。如遇市、区,市政、园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重点道路管网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确需外运处置的,需编制工程量审批单,需减免处置费的,应填写减免审批单(不含清运费),由区分管领导签批后,交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备案,统一指定清运车辆,发放《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第八条 严禁将建筑垃圾交由社会、个人或未经审批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及周边环境卫生,从源头控制建筑垃圾扩散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一)在临街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
(二)根据场地实际硬化出入道路,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确保净车出场,防止污染道路。
(三)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和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承担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及建筑垃圾《准运证》,并按照《准运证》要求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运输途中不得丢弃、遗撒、泄漏垃圾、随意倾倒,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市政、园林、供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单位在道路和管网施工过程中,应当将施工区域有效隔离,防止建筑垃圾扩散污染道路,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及时清除干净,并按指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处置。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予以以下处罚。
(一)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或处置超出核准范围建筑垃圾的,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五)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六)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实施联合监督执法,严厉查处建筑垃圾违规运输行为。
对运输车辆无牌无证、不按规定运输、未采取密闭措施运输的及乱拉、乱撒、乱倒等违规行为,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市交警支队牡丹区大队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建筑垃圾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