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市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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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市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财工〔2022〕4 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属各开发区财政金融局、经济发展局:
为落实《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相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市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财政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市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补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加快全市产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的“技改专项贷”,主要用于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设备、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改造提升,淘汰落后产能,实现内涵式发展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财政安排预算,用于“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费补助、风险补偿。
第二章 项目管理要求
第四条 享受市级“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的项目,须为在我市依法办理核准、备案等手续,符合“绿色门槛”要求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不低于500万元。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技改专项贷”项目按照《省级“技改专项贷”贴息和担保补助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条 县市区工信部门按要求组织企业申报“技改专项贷”项目,并审核上报市工信局。市工信局汇总建立“技改专项贷”项目库,对名单实施动态管理,定期推送市财政局、市再担保集团和各县市区。未入库项目不享受市级“技改专项贷”支持政策。
第三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六条 对纳入“技改专项贷”项目库中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财政部门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支持,贴息期最长3年,单个项目贴息不超过100万元。同一独立法人每年享受市级“技改专项贷”政策限定为一个。
第七条 市工信部门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市“技改专项贷”贴息项目。县市区工信部门负责组织企业申报并审核,市工信部门复核后,向市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第八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信部门审核意见按程序兑现奖补资金。所需资金由市县两级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担。
第四章 担保费补助资金管理
第九条对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并备案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按银担2:8分险的批量化担保业务模式推进,免收担保费,财政部门按照担保业务总额的0.5%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对未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按市场化业务模式推进,担保费按不超过2%/年收取。
第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印发申报通知,组织市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申报,审核无误后按程序兑现补助资金,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
第十二条 县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助由属地财政部门自行组织申报、审核,并负责兑现。
第五章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对纳入山东省投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再担保范围并备案的“技改专项贷”担保业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贷款银行签订分险协议,贷款银行承担风险不低于20%。
第十四条 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由借款企业注册地财政部门予以补偿;市再担保集团为县市区企业贷款项目提供再担保产生的代偿(扣减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投融资担保集团、县市区承担代偿责任后的净代偿额计算),按照市区7:3、市县5:5比例由市县两级予以补偿。市县两级原则上三年内全额补足代偿损失。
第十五条 市再担保集团再担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级增信基金先予补偿,县市区承担的代偿损失通过体制结算上解市财政。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技改专项贷”融资需求项目的风险审查和贷后管理,贷款资金须全部用于本企业技术改造项目,严禁挪用,对出现贷款挪用、项目非正常进行等情形的,停止贴息,视情停止担保。
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贷款资金使用的责任主体,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获得“技改专项贷”资金支持的企业,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挤占贷款及补助资金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十八条 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主动接受人大、纪检监察、审计等方面的监督。对在各项审计和监督检查中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级财政、工信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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