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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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工信技〔2022〕8号


各县市区工信局,市属各开发区经发局,有关企业:

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工业设计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技术创新步伐,促进工业转型升级,根据工信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制造业设计能力提升专项行动计划(2019-2022年)〉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9〕218号)和《山东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鲁工信产〔2020〕1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成果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包装及交互体验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第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由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工业设计创新能力较强、特色鲜明、管理规范、业绩突出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或工业设计企业(机构)。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工作遵循自愿申请、择优确定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推荐工作,并协助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年认定一次。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已建立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潍坊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已设立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三)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四)企业具备一定的规模和创新研发能力,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重视工业设计工作,保证工业设计资源配置,工业设计活动专项经费投入每年不低于150万元(含工业设计外包经费)。

(五)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水平领先。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六)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较强,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授权专利(含版权)3项以上,至少2项工业设计创新成果实现转化,取得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八条 工业设计企业(机构)申请认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潍坊市内注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导向,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二)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或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从事工业设计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和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比例不低于70%。

(四)工业设计服务业绩突出,近两年独立完成工业设计方案1项以上,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万元。

(五)获得过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奖项1项以上。

(六)企业两年内(截止申请日期)未发生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或涉嫌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主要包括《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初审,推荐符合条件的工业设计中心,并将推荐文件及申报材料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一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必要的现场审查,根据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二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批准,授予“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十三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已认定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每三年组织一次复核。

第十四条 接受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须填写《潍坊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复核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并将复核材料及审核意见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五)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或有违法行为的。

因第(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因第(五)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四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认定。

第十六条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 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对撤销和调整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公布。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日常管理,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本辖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建设、运行情况报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政策,并对工业设计中心建设给予支持和指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潍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2027年6月30日2017年发布的《潍坊市工业设计中心管理办法》(潍经信技字〔2017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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