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发改委 潍坊市财政局 农发行潍坊市分行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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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发改委 潍坊市财政局 农发行潍坊市分行
关于印发《潍坊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潍发改粮食〔2022〕185号

市直有关单位:
《潍坊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有关部门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潍坊市发改委 潍坊市财政局
农发行潍坊市分行
2022年5月18日
 
潍坊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潍坊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潍坊市粮食应急预案》,结合潍坊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是市政府用于调节潍坊市区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在应急状态下所需的的成品粮,是市级地方储备原粮的重要补充。
本办法所称潍坊市区特指潍城区、奎文区、高新区、滨海区、峡山区和保税区。
第三条  市发改委结合市区经济、社会、人口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应急成品粮储备规模。
第四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品种应当符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一般为普通等级及以上的小麦粉和大米,根据实际需要,可增加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品种。
第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三级管理方式。
市发改委负责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工作进行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补贴拨付,市农发行根据实际需要对承储企业提供贷款支持。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应急成品粮加工(采购)、储存、供应等日常工作。
第六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与本市具备经营资质、信誉良好的粮食加工企业或粮食经营企业合作代储成品粮储备。    
第七条  潍坊市区内从事和参与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八条  承担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业务的企业,由市发改委综合认定。承储企业应当与市发改委签订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协议,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选取代储企业,并与代储企业签订《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委托代储协议书》,明确代储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标准、资金、费用补贴标准、包装规格、轮换、动用、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基本内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委托代储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15日内报市发改委备案。承储企业对委托代储的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章  仓储管理

第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原则上实行专仓管理,若达不到专仓储存必须仓内划设堆垛线,设置专门货位,货位悬挂堆垛专卡,设有“潍坊市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标识,并有可视监控系统或日常专门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严格执行《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仓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十二条  承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仓房必须保持完好、干净整洁,成品粮仓库要具备隔热、防潮和通风等条件。不准使用禁止的化学药剂对空仓或成品粮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成品粮储藏要求,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安全保管。定期检查粮情,及时做好粮情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按照有关统计、财务和保管制度要求,建立健全管理账簿、台账,并定期进行核查,做到账目齐全、内容真实、账实相符。
承储企业应当每月定期上报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库存报表。
第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运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范。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面粉、大米采用小包装方式储存的,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袋装的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小包装储备成品粮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面粉为散粉形态储存的,应设有散粉仓库存出入记录。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成品粮质量、卫生标准,制定应急成品粮储备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档案,做好质量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作为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

第五章  轮换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库存实行滚动轮换和动态管理,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的原则,由承储企业自行适时轮换。
第二十条  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实物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90%。

第六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动用,由市发改委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二十二条  动用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价格,根据粮食信息预警系统和价格监测系统反映的动用时点前三天的粮食市场平均价格和调控需要,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并制定应急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市发改委要加强对粮食市场价格和供应动态的监测,准确把握和预测粮食市场发展趋势。

第七章  补贴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年度综合补贴标准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共同确定,并根据成品粮储存相关要素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六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补贴每半年审核拨付一次,承储企业应当如实申报成品粮储备补贴,经市发改委审核后,市财政局按规定拨补。
第二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与代储企业充分协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合作模式核定代储费用标准,并按约给付。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的监督检查,确保储备成品粮库存落实到位,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九条  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市发改委认定,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计划、取销其承储资格:
(一)虚报成品粮储备数量的;
(二)储存的成品粮不符合质量等级和国家标准要求的;
(三)擅自变更承储地点的;
(四)拒不执行政府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的;
(五)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六)以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的;
(七)其他对市级应急成品粮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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