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继续执行临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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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关于继续执行临清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通知

临发改价格〔2022〕8号


临清市城市环境卫生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山东省定价目录》、《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实施意见》(鲁发改价格〔2018〕14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继续执行我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范围及对象

城镇生活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临清市城区、镇政府驻地范围内的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镇居民和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生活垃圾处理费收取标准

(一)居民每户每月5元(不包括实行物业管理小区内的清洁卫生费),单位每人每月2元。

(二)宾馆、招待所每床位每月1元。

(三)餐饮业按每标准桌10人计算,每桌每月20元,每桌减少或增加1位,按每位2元递减或递增。

(四)商业、服务业、娱乐场所按营业面积计算,100(含)平方米以下,每平方米每月0.20元;100-1000(含)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15元,1000平方米以上,每平方米每月0.10元。

(五)农贸市场按商户经营面积计算,每平方米每月1元。

(六)营业运输的客运车辆每车每月20元,出租车每车每月2元。

(七)医院产生的医疗垃圾和生活垃圾不得混装,医疗垃圾由医疗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生活垃圾由生活垃圾处理厂收运处理,医院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单位收取,医疗病床不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三、收费优惠政策

对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国家抚恤的城镇居民家庭及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免收垃圾处理费;部队、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半收取。

根据《关于印发<全市乡村文明行动工作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临发〔2018〕39号)实行城乡环卫一体化垃圾处理的村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征收垃圾处理费,并向市发展和改革局进行备案后执行。

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缴纳遵循“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专项用于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

本标准自2022年5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5月16日。

临清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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