栖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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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栖司〔2022〕1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提高运用法治思维与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促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的选聘、职责、权利义务、工作规则、监督等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法律顾问是指市委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

第三条  市司法局负责法律顾问的统一指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法律顾问以专家的身份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咨询论证和其他法律服务,并按有关规定领取服务费。

第五条  使用法律顾问应当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统一安排。

第六条  法律顾问开展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以事后补救为辅,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第二章  人员选聘

第七条  法律顾问的选聘由市司法局依据公平、公正、择优原则,面向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采用公开选聘和定向遴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报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市委市政府聘任,每届法律顾问聘期三年。

第八条 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经验,或者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专业能力较强; 

(四)了解市情、社情、民情,熟悉党委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益事业;

(五)未被追究过刑事责任,未受过所在单位的处分,或者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和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 

(六)所在律师事务所近三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七)其他市司法局认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九条  法律顾问所在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律师事务所是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单位。对疑难、复杂法律事务,法律顾问单位应当以法律顾问为主,组建法律顾问团队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条 法律顾问数量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市司法局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取公开选聘与定向遴选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法律专家库。专家库成员从有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中符合条件的人选中产生。使用法律专家库成员办理市委市政府法律事务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章  工作职责和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提供法律咨询; 

(二)负责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和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及法律风险评估,提供法律意见; 

(三)受委托负责或者参与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调研、论证、修改; 

(四)参与以市委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协议、备忘录等的洽谈、审查,协助起草重要的法律文书;

(五)为重要经济项目、舆论事件、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及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和文件清理提供法律意见或专项法律服务;   

(六)代理诉讼、行政复议、仲裁等案件; 

(七)普法宣传教育培训;

(八)专项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通过调查研究、出具法律意见书、咨询论证、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参加有关会议、参与商务谈判、个案咨询、委托代理等形式履行职责。

第十四条 法律顾问享有以下工作权利:

(一)对承接的法律事务具有调查、调阅相关材料、向有关部门或人员了解相关情况的权利;

(二)对拟研讨论证事项,可以现场调研;

(三)对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有损所在单位和个人名誉的事务,有拒绝承接办理的权利;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以下义务:

(一)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市委市政府工作秘密,以及市委市政府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散布有损市委市政府声誉的言论,不得参加有损市委市政府利益和形象的活动;

(三)忠于职守,维护市委市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以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身份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当利益;

(六)与受委托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自行向市司法局申请回避;

(七)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市委市政府委托的事项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八)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工作规则和监督

第十六条  法律顾问按照市委市政府领导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市司法局指派履行相应法律顾问职责。

第十七条  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经市委、市政府领导指示或根据工作需要可指派法律顾问提供服务,出具《市委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或《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市司法局根据具体要求,安排法律顾问承办业务。

法律顾问承担第十二条第(六)(七)项职责时,由市司法局直接指派法律顾问承办。

第十八条  对于复杂、疑难或重大法律事务,市司法局可以指派二名或多名法律顾问共同提供法律服务;对于需要专家论证的法律事务,可以指派所有法律顾问分别予以论证提出法律意见。

第十九条 法律顾问接受指派后应当及时与指派单位对接,并按照指派单位要求提供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后,由指派单位填写《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由市司法局存档作为法律顾问考核依据。

第二十条  法律顾问应当在提交的书面法律意见上签署姓名,并加盖其所在单位公章。

第二十一条  法律顾问履行招商引资、项目投资、政府采购、国有资产处置、公共安全管理等重大事项法律服务职责时,应当全程参与相关工作。

前款法律服务事项按照阶段性专项法律服务计酬。

第二十二条  法律顾问应当根据指派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确有正当理由无法参加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法律顾问列席市委市政府有关会议,应当对有关事项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  法律顾问对于不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的一般咨询事务,可以通过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按照随时联络、随时答复的原则处理;要求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的,原则上不超过3个工作日;对于特别复杂或者疑难的问题,应在指派单位要求的时间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提供解决方案。

第二十四条 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具体时限要求办理: 

(一)市委市政府安排的具有时限要求的事务; 

(二)市领导批示的急办件; 

(三)其他情况特殊的事务。 

第二十五条  法律顾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有权建议市委市政府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法律顾问义务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工作指派,或者提供法律服务出现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履职过程中出现违法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工作纪律、行业规范等行为的;

(四)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影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五)出现不再符合法律顾问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出现其他不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情形的;

(六)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七)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八)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法律顾问年度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的;

(十)其他依法不能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法律顾问考核和费用支付办法由市司法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 市委市政府各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参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5日起施行。


附件:

1.市委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

2.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

3.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


栖霞市司法局

2022年5月12日

附件1


市委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


事项名称


事项概况


办理方式

法律审查

法律咨询

行政应诉

专家论证

文件起草






法律顾问数量


服务时间


办理时限


指派单位

领导意见


市领导意见


法律顾问

安排意见


备    注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市委办公室使用法律顾问的登记,并作为市司法局安排法律顾问进行服务的依据;2.此表由市司法局存留,与反馈单一起,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依据;3.特殊项目申请,如涉密事项,特殊专业领域要求请在备注栏备注。


附件2


市政府办公室法律顾问服务指派单


事项名称


事项概况


办理方式

法律审查

法律咨询

行政应诉

专家论证

文件起草






法律顾问数量


服务时间


办理时限


指派单位

领导意见


市领导意见


法律顾问

安排意见


备    注


填表说明:1.此表用于市政府办公室使用法律顾问的登记,并作为市司法局安排法律顾问进行服务的依据;2.此表由市司法局存留,与反馈单一起,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依据;3.特殊项目申请,如涉密事项,特殊专业领域要求请在备注栏备注。


附件3


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情况反馈单


指派单位

(公章)

承办事项


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顾问姓名


承办时间


完成时间


工作情况(包括工作过程、工作量等)


法律建议采纳情况反馈

法律顾问共提出    条法律建议,经研究,采纳         条。其余未采纳的法律建议中,    条建议论证有据、具有合理性;    条没有法律依据、不具有参考价值。

办理情况(请在相应选项划勾)

时间评定

提前

按时

延期

未完成

质量评定

优秀

良好

一般

评价为“差”的请说明详细理由:

总体评价(请在相应选项划勾)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报备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市司法局将根据反馈情况确定法律顾问的费用支付标准,请认真填写。2、请在法律顾问完成法律事务5个工作日内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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