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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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青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字202217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属开发区发展区市委各部委市政府各部门各人民团体青州市人武部市属各国有企业上属驻青单位

现将青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510

(此件公开发布)

 

青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中央立项的政府性基金。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管理,促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范围和部门职责

(一)凡在青州市中心城区、镇区和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范围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建设单位),均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主体。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准出具的建筑面积证明文件收取。执收单位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市财政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资金管理工作;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业务管理工作。

第三条 征收标准

(一)对在中心城区及市级产业园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文化娱乐、房地产开发(中心城区及镇区执行统一标准)等其他各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平方米收取。中心城区、镇区及各类产业园区规划建设边界由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定。

(二)对在镇区及镇级产业园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商业金融、文化娱乐等其他各类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40/平方米收取。

(三)对工业项目新建、扩建、改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筑面积30/平方米收取。为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对建设三层以上(含三层)厂房的,第一层按规定标准收取,第二层按建筑面积15/平方米收取,第三层及以上部分暂不收取。

(四)城区新建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在按照上述标准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基础上,按地上建筑面积60/平方米的标准增加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综合规划幼儿园建设。

第四条 建设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建设工程造价;商品房项目,应计入房屋销售价格,开发企业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另行加收。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需向缴款人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一次性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项目,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不得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执法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置。经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依法予以保留的违章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使用范围与管理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建设项目规划红线以外的城市道路、排水、桥梁、绿化、环卫等市政设施建设维护及规划红线以内的中小学、幼儿园设施建设(不含供热、供水、燃气)。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由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收额度编制年度使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镇区及镇级产业园规划建设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90%比例返还乡镇,用于乡镇道路、路灯、集中供排水、集中供暖、环卫设施以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与维护管理;10%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资金使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专项用于乡镇基础设施的重点工程建设。

第七条 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法律、法规、规章和省以上文件有明确规定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擅自减免。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定减免的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由市行政审批服务局按程序依法依规减免。

第九条 已经享受减免政策,建成后经批准改变原用途的建设项目,需补缴已减免费用;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依法给予处罚,并追缴减免的费用。

第十条 已办理减免手续的项目,改变使用性质或改为出售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产权过户等手续。

第十一条 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对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情况进行复核,超面积的应补缴相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方可办理规划核实意见。

第十二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机关应当按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征收机关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范围、标准、程序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或缩小收费范围。

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减免和使用管理情况监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方案自20225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凡未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统一按新标准执行。我市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实施期间,上级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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