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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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的通知

招政办字〔2022〕1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招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激励养老机构诚信守法经营、持续优化服务,促进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山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66号)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法办理登记,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的机构。

养老机构包括营利性养老机构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第三条 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坚持依法实施、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同联动、分类施策、加强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山东省养老服务管理平台是养老机构信息归集的平台,为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服务质量监管等提供依据。养老机构应及时更新相关信息,确保内容真实有效。

第二章 监管主体及职责

第五条 强化政府主导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快推动形成权责明确、协同共治的综合监管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负责统筹做好辖区内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体系,将监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指导各镇(街道)开展监管工作。

第七条 各镇(街道)负责引导和支持辖区内养老机构规范运营。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养老机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协助市政府有关部门或者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属地管理职责;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加强消防宣传和应急疏散演练。

第八条 养老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疫情防控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养老机构应不断提高照护服务、质量安全、风险防控、应急处置、纠纷调解的能力和水平。

养老机构应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并及时向市民政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养老机构自主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提供餐饮服务的,应与有食品经营资质的第三方签订外包协议。在本区域发生疫情,要求养老机构进行封闭管理时,养老机构的餐饮服务应全封闭管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应在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备案,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养老机构应安排专人进行安全生产、疫情防控巡查,每月将巡查情况形成整改报告。

养老机构要积极回应服务对象诉求,接受服务对象监督,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养老机构遭受自然灾害,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按规定向镇(街道)、市民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监管内容

第九条 做好登记与备案衔接,逐步实现登记与备案同步,及时将已登记的养老机构纳入监管范围。

对已登记的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应自备案申请提交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实备案信息;对未登记或未提出备案申请的但已经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市民政部门应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检查,督促其立即停止服务,并依法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市综合执法部门,由市综合执法部门依法给予其关停、罚款等行政处罚。

第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并符合无障碍环境、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卫生防疫等要求。不应在三合一等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的建筑进行养老服务规划。

第十一条 督促指导养老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建立健全服务规范、服务流程、服务信息公开、服务人员考核奖惩、服务纠纷处理等方面制度,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配备相应服务人员。加强对养老机构履行合同和提供服务情况的监督。

第十二条 引导养老机构落实安全责任,主动防范消除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等方面的安全风险和隐患。市民政部门会同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单位抓好养老机构消防安全工作,建立隐患、整改、责任“三个清单”,对重大火灾隐患要挂牌督办、推动整改。养老机构应在各出入口、接待大厅、值班室、楼道、食堂等点位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经代理人及同房间其他老年人同意后,可在房间内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录制并保存视频。相关视频记录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服务标准、规范以及养老服务合同约定,提供下列服务:

(一)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和民族风俗习惯,适宜老年人食用的膳食;

(二)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用具;

(三)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使用物品进行清洗消毒;

(四)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

(五)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六)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七)通过提升服务的质量,保障入住老年人的生活需求。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护理、康复治疗、消防管理、特种设备管理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养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尊重入住老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歧视、侮辱、虐待、遗弃老年人。

养老服务的工作人员应当身心健康,具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上岗前应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依法依规从严惩处养老机构欺老、虐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对相关责任人实施行业禁入措施。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建立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养老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规范管理使用押金、会员费、预付款等预收资金。养老机构将接收的政府补助(补贴)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超出使用范围和标准。政府补助(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应定期向社会公示。加强养老机构财务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对养老机构申领使用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申领使用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核查,依法打击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政府补助(补贴)资金的行为。加大对涉及使用财政资金的养老服务重点项目、重大资金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的审计力度。

第十六条 依法查处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单位未经批准改变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以及养老机构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依法查处利用养老机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无关的活动,以及擅自改变社区养老设施功能和用途的行为。依法查处向老年人欺诈销售各类产品和服务的违法行为。

完善养老机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指导养老机构妥善做好服务协议解除、服务对象安置等工作,切实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加强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退出财产处置的监管,防止因关联关系、利益输送、内部人控制等造成财产流失或转移。

第十七条 引导养老机构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应对处置能力,尽可能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建立完善养老机构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督促养老机构依法制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在场所内配备报警装置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施,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四章 监管方式

第十八条 推行市、镇(街道)联动和部门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市民政部门建立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及安全工作检查机制,联合市级相关部门每季度对养老机构进行检查,对养老机构重点工作、重点项目每月实施专项检查。各镇(街道)每月对辖区养老机构的安全生产、疫情防控、财务管理、服务质量、老年人生活质量等工作进行检查。

各部门、各镇(街道)每季度将检查情况结果反馈到市民政部门,市民政部门应制定养老机构百分考核办法,每季度对各机构进行综合打分排名,排名、抽查检查结果、养老机构登记、备案、行政处罚、奖惩情况等信息每季度在金都招远网上进行公开,作为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的依据。

第十九条 根据养老机构排名和存在问题情况,实施精准监管,将存在问题较多、排名较低的养老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在日常监管中提高随机抽查比例和频次。对于存在问题较少、排名较高的养老机构,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在安排财政性资金项目以及实施各类优惠政策时,优先予以考虑和扶持。

第二十条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检查养老机构可能存在的风险隐患。对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逐项分析研判,督促养老机构加强整改。

市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要协助市民政部门督促养老机构做好隐患整改工作。相关部门发现存在相关违法行为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市民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基本信息、规章制度、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星级评定结果等事项,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依托12345市民服务热线等,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调查核实、妥善处理。发挥媒体监督作用,坚持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相结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日。


附件:1.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考核表

2.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考核表

3.养老院服务机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考核表

4.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考核表

5.养老服务机构燃气安全考核表

6.养老机构百分制综合考核办法


附件1

养老服务机构消防安全考核表

机构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备注

一、消防主体责任落实(15 分)

1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架构,明确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并报告当地消防部门,计2分,有一项未明确不得分。



2

消防安全管理人按要求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保障火灾隐患整改所需资金,计3分。




3

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防火检查,每天安排专人进行防火巡查,夜间进行防火巡查并记录,对防火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及时组织整改,计2分。



4

对所有员工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培训;护理人员和其他员工新上岗、转岗前应经过岗前消防培训;应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心理健康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教育,计3分。



5

根据白天和夜间、工作日和节假日值班在岗人员情况,制定切合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负责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针对特殊服务对象制定专门疏散预案,明确负责疏散的工作人员及其职责,配备轮椅、担架等疏散工具;对无自理能力或者行动不便的服务对象,应优先安排在建筑较低层和便于疏散的地点,逐一明确疏散救护人员,计5分。



二、消防安全基础建设(15分)

6

建立志愿消防队伍、微型消防站,并按标准配备人员和消防器材,人员应能做到“1分钟响应、3分钟到场处置”要求,计2分。



7

规范消防车通道标线和标识设置及日常管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计3分。



8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禁止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计2分。




9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在明显位置张贴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和值班应急处置程序,工作人员应持有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落实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值班人员应掌握应急处置程序,能够熟练操作消防设施设备,计3分。




10

建筑应依法经过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计5分。



三、消防安全现场检查(40分)

11

严禁采用夹芯材料燃烧性能低于A级的彩钢板搭建建筑,杜绝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计5分。




12

按照国家、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是否按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计5分。



13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将使自动消防设施处于自动工作状态,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计5分。



14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消防车通道应保持畅通,设置数量应满足要求,计5分。




15

严禁在门窗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计5分。




16

针对特殊服务对象特点,在消防设施器材上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重要场所、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警示、提示标识,疏散指示标志等,计5分。



17

严禁违规用火用电、无证操作电焊的行为,计5分。



18

场所设置位置、楼层、与其他部位防火分隔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计5分。




四、其他扣分项(30分)

19

发生火灾事故,扣10分。



20

受到消防部门行政处罚,扣10分。




21

消防隐患久拖不改的,扣5分。





附件2

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考核表

机构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备注

一、落实医养结合机构基本要求(10分)

1

医疗机构具有相应资质。(2分)



2

医疗机构科室设置、人员配备、设施设备配备、药品配备,根据医疗机构的类型相应地符合各类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4分)



3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规定和需求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资格,并在执业范围内执业。(2分)



4

建筑设计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等要求。进行适老化改造,有关设施设备符合适老化要求。(2分)



二、落实医养结合机构服务和管理相关制度(25分)

5

医疗卫生服务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强制性标准,落实各项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制定相适应的人员管理、服务标准和管理规范,确保医疗卫生安全。(10分)



6

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控制行业标准要求,加强医院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开展中医医疗技术符合《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要求。设专人负责院内感染控制,落实院内感染防控各项措施。(10分)



7

药品购置、存放、调剂、应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3分)



8

建立完善的医疗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维修保养制度,并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定期维修保养、自检并做好记录。(2分)



三、规范提供医养结合相关服务(45分)

9

根据《医养结合机构服务指南(试行)》制定具体服务流程,建立医养联动机制。(5分)



10

参照已发布的临床路径和有关诊疗指南为老年人提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服务。(5分)



11

参照《老年护理实践指南(试行)》提供护理服务。按照《常用康复治疗技术操作规范(2012年版)》相关要求提供康复服务。(5分)



12

凭医师处方为老年人提供药物,为老年人出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专用处方和专用帐册的管理符合相关规定。(5分)



13

分区科学合理,院内医疗废物存放点与治疗区域隔开。(5分)



14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中医病例书写基本规范》《中医处方格式及书写规范》等要求规范书写、保存、使用病历,病历记录合格率为100%,开具的医嘱、处方合格率不低于95%。(5分)



15

符合《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要求。(3分)



16

符合医养结合服务有关标准、规范要求,服务衔接有序,严格按照医疗卫生机构出入院标准进行转换。(2分)



17

老年人健康管理科学、规范,老年人Ⅱ度及以上压疮在院新发生率低于5%。(10分)



四、提高医养结合机构管理和服务人员能力(15分)

18

定期开展医德医风、人文理念教育,树立以人为本、尊老爱老敬老的服务理念。(3分)



19

医务人员遵从《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医疗护理员等服务人员遵从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等相关要求。(3分)



20

做好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工作。分级分类对专业技术人员及服务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培训和安全常识培训。(4分)



21

定期组织医务人员进行“三基三严”培训,“三基”考核人人达标。(5分)



五、强化医养结合机构信息化建设(5分)

22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医养结合机构内老年人信息互通共享和网络医疗,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5分)



附件3

养老院服务机构絮用纤维制品质量考核表

机构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备注

一、制度建立情况(20分)

1

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20分)



二、进货检查验收记录情况(30分)

2

有基本信息记录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购进日期、供货方名称、供货方地址、联系方式、其他)(10分)



3

有产品标识验收记录

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维护方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其他)(10分)



4

有产品外观质量验收记录

内容包括(规格尺寸、色差、玷污、破损、其他)(10分)



三、合格证明查验情况(20分)

5

对絮用纤维制品的合格证明进行查验(20分)

查验方式(供货方提供检验报告、委托检验报告)

检验项目:



四、实物质量情况(30分)

6

产品标识是否符合标准要求(10分)

标识内容(产品名称、号型或规格、纤维成分及含量、执行的产品标准、安全类别、维护方法、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

不符合项说明:



7

产品质量状况(20分)

面料外观质量:正常、玷污、破损、其他

填充物质量:是否使用禁用原料,是否使用限用原料




附件4

养老服务机构食堂食品安全考核表

机构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备注

一、许可情况(10分)

1

许可证在有效期。(5分)



2

未超出许可经营范围。(5分)



二、食品安全管理情况(10分)

3

建立以院长为第一责任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环节、各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5分)



4

对前期检查提出整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再检查。(3分)



5

有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分)



三、健康管理情况(10分)

6

建立了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2分)



7

从业人员具有有效的健康证明。(3分)



8

未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从业人员上岗。(2分)



9

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从业人员掌握基本知识。(3分)



四、索证索票落实情况(15分)

10

食堂采购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有验收和进货台账。(5分)



11

不存在国家禁止使用或来源不明的食品及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3分)



12

食用油脂、散装食品、一次性餐盒和筷子的进货渠道符合规定,落实索证索票制度。(3分)



13

原料贮存符合安全要求,库存食品、调料没有“三无”产品。(4分)



五、清洗消毒情况(10分)

14

配备了有效消毒设施。(3分)



15

消毒池与其他水池未混用(3分)



16

餐饮具消毒卫生清洁,符合要求(2分)



17

设立专用餐具保洁设施(柜)(2分)



六、加工制作管理情况(20分)

18

没有使用超期变质食品原料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5分)



19

生熟食品未存在交叉污染(5分)



20

按规定留样,有留样设备,留样设备正常运转(5分)



21

水质符合卫生要求(标准)(5分)



七、食品添加剂情况(5分)

22

达到专店采购、专柜存放、专人负责、专用工具、专用台账要求。(3分)



23

无违法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以及储存、使用亚硝酸盐情况。(2分)



八、环境卫生情况(10分)

24

厨房清洁卫生。(4分)



25

就餐场所清洁卫生,环境良好。(3分)



26

有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防护措施。(3分)



九、月度自查情况(5分)

27

是否建立落实月度自查制度。(2分)



28

院长定期召开食品安全专题会议,并对食品安全情况进行检查。(3分)



十、应急体系(5分)

29

制定实际有效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5分)




附件5

养老服务机构燃气安全考核表

机构名称:                        考核时间:     年    月     日                       得分:            

序号

考核内容

扣分情况

备注

1

不在燃气设施上拉绳挂物、乱搭电线或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及电器的接地导体,不要在有燃气设施房间内放置火炉或易燃、易爆、有腐蚀性物品,不要在同一场所存放、使用两种燃气,不要把燃气设施安装在潮湿环境。(10分)



2

安装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报警器和自动切断装置,报警器应与切断阀联动,并放置于合适位置。天然气报警器置于距天花板30厘米处,液化气报警器置于距地面30厘米处。(10分)



3

开关燃气阀门由专人负责,定期用肥皂水或洗衣粉泡沫水涂抹燃气管道连接口,检查是否漏气(严禁使用明火检查泄漏),发现问题立即报修。建立燃气设施操作及定期自检台账。(10分)



4

燃气操作要规范,点火时要确保成功,避免出现无火冒气情况;使用时人员不要远离并注意观察,以免汤液溢出浇灭火焰,导致燃气泄漏或容器烧干造成事故;不要小火使用燃气,以防火焰熄灭,造成燃气泄漏;使用完毕,要关闭灶前阀和燃气具开关;灶具使用完毕或下班离开厨房前,要认真检查灶前阀和燃气具开关是否关闭。(10分)



5

严禁私自改装燃气,如需改造燃气设施,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安装燃气管道、计量表和用气设施的房间不得改作卧室、卫生间,不得同时存放或使用瓶装液化气、煤炉等。(10分)



6

存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折合2瓶50千克或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10分)



7

长期外出时要关闭表前阀(通知燃气公司)、灶前阀和灶具开关;恢复用气时,要对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开阀用气。(10分)



8

液化气钢瓶应放在干燥、通风、无腐蚀的地方;严禁摔、砸、暴晒、火烤、热水加热钢瓶,禁止钢瓶靠近明火或温度较高的地方,禁止使用超期废旧不合格钢瓶,禁止私自倾倒残液、倒罐,禁止在密闭场所存放使用液化气钢瓶。(10分)



9

液化气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使用,灶具与钢瓶水平距离半米以上,减压阀与胶管、胶管与灶具的接合处要管卡固牢。(10分)



10

燃气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软管不得有接头、不得穿墙、顶棚、地面、门窗等;软管应定期检查,橡胶软管每18个月必须更换,且必须在胶管两端接头处加装管卡固定,推荐使用金属软管。(10分)



附件6

养老机构百分制综合考核办法

根据市政府《招远市养老机构综合监管办法》规定,为切实提高我市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日常工作(10分)

1.不按时接收工作通知,经提醒仍不接收的1次扣1分。

2.开会每迟到1次扣1分,缺席1次扣2分,未按照要求参加并未请假的1次扣1分。

3.不按时报送报表、报告、材料等的每有1次扣2分,报送不合格的每有1次扣1分,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扣2分。

4.未落实安全生产规定或疫情防控措施的每发现1次扣2分,未及时整改的扣5分。

二、养老机构部门监管(40分)

市政府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各部门自行组织每季度至少对所有养老机构检查一次,每季度将检查结果反馈到市民政局。其中消防救援大队和市场监管局各占15分,市卫健局和市综合执法局各占5分。

三、养老机构属地监管(20分)

镇(街道)每月组织对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检查一遍,检查结果每季度报市民政局。每发现1处问题扣2分,未按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的扣5分。对同一问题隐患反复出现的,每有一项扣10分;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实行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关停。

四、市民政局督导组检查情况(20分)

每月市民政局督导组辖区内所有养老机构检查一遍,每发现1处问题扣2分,未按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的扣5分。对同一问题隐患反复出现的,每有一项扣10分;反复出现3次及以上,实行挂牌督办;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直至关停。

五、迎接上级检查情况(10分)

迎接上级检查且没有问题的,每次奖5分(奖分不设上限);每出现1处问题,扣2分;未按期整改并报送整改报告的扣5分。

六、上访处理情况(本项不占分,仅作为扣分项)

1.每有1起群众上访(信访局、民政局、89000、12345、上级部门)事件扣2分,未及时处理消除的扣5分。每有1起群众到市民政局科室上访(含电话访),扣1分,未及时处理消除的扣3分。

2.每有1次负面舆情事件(抖音、朋友圈、问政栏目、各类网上平台等)扣5分,未及时处理消除的扣10分。

七、一票否决情况

1.年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疫情防控事件的。

2.出现群访、越级访、进京访的。

3.因养老质量问题被上级部门、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出现服务质量纠纷拒不执行市民政局调解结果的。

5.拒不执行上级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结果应用

1.综合排名及得分情况每季度在招远政务网、今日招远、招远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和微信朋友圈公开1次,年底公开1次年度综合排名。

2.凡被一票否决的养老机构,取消当年度星级评定及资金奖补申请资格。

3.季度排名后3名的机构由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对养老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年度排名后3名的机构由市民政局主要负责人对养老机构法人代表和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在养老机构星级评定中降低一个等级。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及儿童福利科负责解释,自2022年7月1日起实行。

联系人:陈安波  13515450038

刘志刚  17852768636

邮  箱:zysshflk@yt.shando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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