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东营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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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东营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的通知

东区政办发〔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

《东营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东营区招商引资激励政策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外来投资者到我区投资兴业、创新创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激励政策。

第一条 实际利用外资奖励

在东营区注册且注册资本金5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当年纳入商务部统计实际到账外资不足2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额的3%给予奖励,当年纳入商务部统计实际到账外资超过 200万美元(含)的,按照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第二条 投资奖励

(一)固定资产投资奖励。

1.工业项目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工业项目, 投资规模 1亿元、5亿元、10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50%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分别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土地,下同)3%、5%、7%的投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 万元。

2.现代服务业项目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现 代服务业项目(主要包括现代物流、电子商务、康养文旅、文化 体育、教育医疗、现代金融、新媒体、新零售、特色楼宇以及其他现代服务业项目),投资规模 0.5亿元、1亿元、3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 50%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 2 年内分别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1%/3%、5%的投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0万元。

3.现代高效农业项目奖励。新引进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 现代高效农业项目(主要包括高端设施农业、精致农业、智慧农业、休闲观光农业和农产品加工等项目,不含畜牧水产养殖和单一大田种植项目),投资规模0.3亿元、0.5亿元、1亿元以上且实际到位资金50%以上的,自开工之日起2年内分别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1%、3%/5%的投资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 万元。

(二)工业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于须征地建设的工业 项目,投资规模在1(含)-5亿元之间的,按照土地出让金区级及以下净收益的70%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投资规模在5亿元(含)以上的,按照 100%给予奖励。

(三)股权合作或重整重组奖励。区外企业对区内企业实施股权合作或并购重整重组,股权合作出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控股比例在50%以上、投资全部到位且项目正常运营1年后,按实际到位投资额的 1%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 万元(以利用外资方式实施的,按照“第一条”条款执行)。其中,对破产企业实施重整重组的,一次性投资奖励额度提高到2%,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四)新迁入上市企业奖励。对于注册地和主营业务全部迁 入东营区的上市企业,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分别给予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将注册地和主营业务全部迁入东营区的,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第三条  经营贡献奖励

新引进投资规模1亿元及以上的工业、 投资规模0.5亿元及以上的现代服务业和0.3亿元及以上的现代高效农业企业和项目(区域外总部经济项目和化工类项目除外),自投产运营年度起,前3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企业实际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区级及以下留成部分,下同)等额补助,后2年给予地方财政贡献50%补助。

第四条  总部经济项目奖励

新引进(设立)的区域外总部经济项目(含科技贸易类、新

经济平台类、财政贡献类等项目),自产生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年度起5年内,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含)以上不足200万元的,按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50%给予奖励;超过地方财政贡献200万元(含)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按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60%给予奖励;超过地方财政贡献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产生地方财政贡献的70%给予奖励。

第五条  重点项目“一事一议”

对中国 500 强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及央企投资项目、投资规模在 10 亿元以上项目以及发展前景好的高成长性科技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重点扶持。

第六条  社会引荐人奖励

对引荐投资项目落户东营区,且经项目投资方书面认定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进行奖励。

1.引进内资投资项目,在开工之日起2年内,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或企业的社会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2.引进外资制造业项目,按年度纳入国家商务部统计的实际到位外资的6%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或企业的社会引荐人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3.引进的区外总部经济项目,年度地方财政贡献50万元以上的,按第1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社会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引进的在沪深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主要交易所上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按第1年度地方财政贡献的5%给予社会引荐人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5.实行“KPI”考核、其他招商引资绩效考核与工资挂钩的专业团队或个人可以作为引荐人,1 个项目只认定1名引荐人。奖励资金可由专业团队分配或直接分配到个人。

6.积极探索委托招商模式, 按相关程序确定第三方中介机构,并签订正式合同,具体奖励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第七条  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区外投资者在东营区管辖范围内投资建设或合作、兼并重组的外资和内资项目,其项目企业、机构注册地、纳税登记及统计关系等须在东营区管辖范围内, 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的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正常经营纳税。胜利油田、中国石油大学符合上述条件的招商项目纳入政策范围。 房地产开发等项目不在奖励范围。

第八条  同一企业项目满足本政策多项奖励条款的,可并行享受。本政策与区内现行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按照“时间从新、标准从高、奖补不重复”的原则执行。奖励的涉税支出,由受奖企业或者个人承担。

第九条  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由有关部门追回已发放的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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