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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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东区政办发〔2022〕9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

 

东营区民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运营和管理,打造特色民宿品牌,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或城市特定地区闲置资源,经有关部门批准开业,为游客提供食宿服务、体验民俗、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辖区内单栋建筑经营用客房数一般不超过14个标准间(或单间)、最高4层且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的民宿。超过上述规模的民宿,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四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符合规划、科学有序、突出特色、注重品质、保护环境、有序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支持在具有特色资源的镇(街道)、村(居)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或社会力量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民宿经营管理。对位于景区周边、特色旅游镇村、历史文化街区、沿黄等区域,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区、镇(街道)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设立民宿必须符合文旅部LB/T 065-201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行业标准有关要求,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符合治安、卫生、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民宿的选址应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旅游发展等相关规划和消防、生态环保等要求。

(二)用于发展民宿的土地和房屋,应当拥有合法有效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三)房屋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

(四)新建、改建或既有建筑物用作民宿的应当符合房屋建筑安全相关规定和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依法设计与施工,并验收合格。

(五)符合以下公安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1.安装具有人证合一验证等功能的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读取设备等治安防范设施,按照要求采集上传住宿人员信息。

2.配备简易的保险柜(箱),用于寄存贵重物品,并落实好专人负责日常管理。

3.在公共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覆盖经营场所的接待处、出入口、主要通道等关键部位,监控资料留存30天以上。

4.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以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主动消除安全隐患。

5.落实住宿旅客身份证件查验和信息登记录入制度。

(六)消防管理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通知》(建村〔2017〕50号)要求。

(七)生活用水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要求。具有完善的垃圾处理、给排水、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设施,有条件区域统一纳入城镇污水管网。

第七条  民宿审批程序:

(一)民宿经营者向民宿所在地镇(街道)递交申办材料;

(二)相关镇(街道)收到材料后,征求拟开设民宿所在村居意见,并启动办理程序;

(三)区行政审批局为民宿项目依法办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

(四)消防部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出具消防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合格证等证明材料;

(五)公安机关收到民宿相关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完成现场协查,由民宿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登记备案证明,安装旅馆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

(六)民宿手续全部办理完毕,民宿所在地镇(街道)应在1个月内到区文化和旅游局进行备案登记。

第八条 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开展经营的民宿,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3个月内按本办法补办相关手续。

第九条 民宿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停业的,民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章  经营规范

第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将营业执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等证照以及兼营餐饮、食品流通服务的民宿所需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置于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并公布投诉电话。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要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提供的服务信息应当客观、真实,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合法,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第十三条 接受住宿预定的民宿,应当做好预订记录,并将客房类型、房费、预订保留时间等事项提醒或告知旅客。

第十四条 民宿经营者委托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办理住宿预订的,应当与旅行社、住宿预订服务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岗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定期对客房和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并保证旅客入住时客房的清洁、安静和客房用品的完好、适用。

第十七条 民宿从业人员应当告知旅客出示居民身份证、护照、港澳台通行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实名入住登记,并实时将旅客入住登记信息录入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民宿经营者应当为旅客个人信息保密。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者为民宿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和卫生安全的主体责任。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旅客住宿安全;应当在公共区域、客房放置安全提示的相关资料,设置应急疏散、防火警示等安全图示,民宿的设施设备、客房用品应当配有相应的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突发事件预防监测,适时组织演练,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二十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建立贵重物品保管制度,配备相应的保管设备,鼓励设立独立的布草间、消毒间和储物间,并安排人员负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民宿提供汽车租赁、婚纱摄影、垂钓、采摘、旅游商品销售及其他娱乐休闲服务的,应遵循相关行业管理规定,确保服务安全规范。

第二十二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二十三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四条 旅客登记入住后,除下列情形外,未经旅客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客房或者以其它方式影响旅客住宿:

(一)遇有可能危及旅客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

(二)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三)从业人员按照规定的时间对客房进行清扫的。

第二十五条  民宿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二)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

(三)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四)经营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制品;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经营活动。

第四章  行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民宿发展要坚持顺应自然、绿色环保、本土风情的原则,彰显东营区地域文化特色,塑造东营区特色民宿风貌。

第二十七条 坚持保护优先,积极营造优质绿色生态环境,合理有序开发,采用先进技术布局建设污水和垃圾处理系统,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优化能源消费结构。开展民宿周边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加强环境保护意识教育。

第二十八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按照文旅部LB/T 065-2019《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进行星级改造提升。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星级民宿申报评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 推进信息共享。利用机场、车站等公共场所设置信息服务设施,提供民宿的分布、住宿等咨询服务。 

第三十条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三十一条 鼓励民宿经营者公开承诺经营规范和服务标准。鼓励社会机构开展民宿服务质量与信用评价,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舆论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区文化和旅游局牵头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指导辖区内民宿开发、运营及规范管理工作。公安、住建、消防、文化和旅游、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和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三十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行业自律”原则,各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民宿的指导、服务、统计、安全监督检查等工作,公安、住建、消防、文化和旅游、卫健、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将民宿纳入各自监管职权内监督抽查范围,落实“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高监管实效。

第三十四条 旅客发现民宿经营者有违法行为或者与民宿从业人员发生争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三十五条 民宿各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问责或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6日。

 

 

 

 

(此页无正文)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武装部,区各人民团体。

东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5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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