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齐河县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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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河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齐河县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齐政发〔2022〕8号


县经济开发区(晏北街道)、祝阿镇(黄河国际生态城、齐鲁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

《齐河县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县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

2022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居住区配套设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齐河县居住区配套设施,提升城镇居民生活幸福感,优化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及管理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居民住宅区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发〔2019〕4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齐河县城镇规划区内新建、补建的居住区配套设施,包括医疗卫生设施、教育设施、养老设施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


第二章  配建要求


第三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坚持统筹规划、均衡布局、节约用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居住区配套设施要综合设置。

第四条  居住区配套设施的设置水平要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符合规定指标总量的前提下,采取集中建设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置。

第五条  建设时序按照先建设配套设施、后开发居住地块的原则。

第六条  新建服务于人口数在5000-12000人的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菜市场、社区食堂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由开发商无偿在住宅地块内集中配建。

第七条  补建的服务于人口数在5000-12000人的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菜市场、社区食堂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服务于12000人以上的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医院)、养老院、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以及幼儿园、中小学配套教育设施,由城投集团进行规划建设。


第三章 配建程序


第八条  未配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地块,在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时,要充分考虑未配建因素,合理评估土地出让起始价。

第九条  所有居住地块的土地出让起始价要按照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标准,将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单独列示,其中包括小学、中学的教育设施建设资金。未配建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居住地块土地出让起始价,要将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资金单独列示,包括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菜市场、社区食堂配套设施建设资金。

第十条  土地出让阶段,县自然资源局在提出规划条件时,要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相关部门提供的行业标准,制定居住区配套设施要求,同时将规划条件纳入土地出让文件。

第十一条  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建设单位要同步与居住区配套设施使用部门签订协议。

(一)居住地块内的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开发商要同步与城投集团、乡镇政府(街道办)签订移交协议,社区服务配套设施产权无偿移交至城投集团,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使用权移交至乡镇政府(街道办)统筹使用,菜市场、社区食堂使用权无偿移交至城投集团。协议内容由开发商和城投集团、乡镇政府(街道办)共同协商拟定。

(二)配套幼儿园设施。城投集团同步与县教体局签订移交协议,无偿将幼儿园使用权移交至县教体局。取得居住用地的建设单位未配建幼儿园的,需将配套幼儿园建设资金支付至城投集团。

(三)中小学配套教育设施。城投集团同步与县教体局签订租赁协议,由县教体局租赁城投集团资产进行中小学教学,协议内容由城投集团和县教体局共同协商拟定。城投集团依据租赁协议及资金拨付申请,向县财政局申请教育设施建设资金。县教体局负责按照教育设施租赁协议对教育设施的建设方案、标准、进度等事项进行监管。

(四)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城投集团同步与有关部门签订无偿移交协议,协议内容由城投集团与有关部门共同协商拟定。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按照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及移交标准,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确保配套设施位置交通便利、方便使用,占地面积、建设规模标准符合规范要求。

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城投集团依据修建性详细规划同步编制公共服务配套设施资金预算方案,要明确项目建设资金内容,包括建设成本、项目管理费用、不可预见费等。根据资金预算方案规划部分商业服务业设施,组织编制资金平衡方案,实现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组织召开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会议,会议对居住区配套设施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进行审定,同时审定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资金预算方案及资金平衡方案。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作为居住区服务配套设施建设的实施单位,负责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质检、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依据签订协议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建设。

涉及多期开发的住宅项目,社区服务配套设施要与住宅首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规划方案审定阶段,开发商提报首次住宅未同时提报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不予审查通过;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阶段,建设单位提报首次住宅未同时提报社区服务配套设施和未签订移交协议的,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房屋预售阶段,首次预售审批时社区服务配套用房的建设进度不得低于首期预售住宅建设楼层比例,社区服务配套用房的建设进度达不到比例要求和未签订移交协议的,县行政审批局不予预售;竣工验收阶段,由验收部门负责通知乡镇政府(街道办)、有关部门参与验收,配套设施达不到验收标准的,不予验收。

第十五条  居住区配套建设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按照协议内容进行验收接管并出具书面意见,配套设施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建设单位无偿维修维护、更新重换。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区居委会、党群服务中心、老年日间照料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政务管理用房、警务室等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移交后,乡镇政府(街道办)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使用方案,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七条  该办法实施前已建成的居民住宅区配建有闲置物业服务用房的,经业主委员会同意,可将使用权等移交给乡镇政府(街道办)。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街道办)不得擅自改变新建居住区配建社区服务配套的使用性质,不得抵押、转让、出租、出售、维修、改造。

第十九条  因在项目规划、验收等环节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居住区建成后,未按规定移交社区服务配套设施的,发现党员干部失职失责等违法问题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五章  其 他


第二十条  幼儿园、中小学教育设施与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与县自然资源局进行技术交底,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等规范要求确定相关参数。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及时移交相关配套设施,导致接收单位或接收单位指定使用单位无法及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而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

第二十二条  除上述移交配套外,建设单位要按照“一点多用”原则,统筹设立托育服务设施、家政服务网点、体育健身设施、微型消防站、维修点、公共阅读空间及社区商业等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30日起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29日。


附件:1. 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标准

         2. 社区服务配套用房配建标准一览表

 

附件1


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标准


学校类别

成本(万元/亩)

容积率(1.0-1.5)

容积率(1.6-2.0)

容积率(2.1-2.5)

容积率(2.6-2.9)

幼儿园

9.86

13.14

16.43

19.06

小学

12.29

16.38

20.48

23.75

初中

20.83

27.77

34.71

40.27

注:1.  该教育设施建设成本标准每两年根据城市发展状况调整一次。

        2.  容积率大于2.9的居住用地,参照容积率2.6-2.9标准进行执行。

        3.  上述表中的容积率是指需配建教育设施的居住用地的容积率。

 

附件2

 

社区服务配套用房配建标准一览表


序  号

项 目

建设标准

服务内容

设置规定

1

社区卫生

服务站

150㎡-220㎡

预防、医疗、保健、康复、健康教育、计生等(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辐射半径1公里。设立在独立区域的首层或带有首层的连续楼层,房内有上下水管道和两处独立出入口,墙体四白落地,水泥地面平整,门窗、厕所、水电气、无障碍等设施齐全,达到简单装修即可使用标准。

2

老年日间

照料中心

750㎡/万人

(最低不低于300㎡)

对自理、介助和介护老人给予生活护理、餐饮服务、医疗保健、文化娱乐等

宜设置在建筑物一、二、三层或者公共用房的一层、朝南、日照充足、通风良好的位置,且都有安全独立出入口、配建无障碍设施。

3

党群服务

中心

≥500㎡

统筹各类力量参与社区治理、服务居民群众

选址应选择市政设施条件较好、交通便利、位置适中,便于服务居民的地段,以沿街门市为主。宜靠近广场、公园、绿地等公共活动场地。

4

社区居委会

≥300㎡

社区居民自治管理、民主协商

宜集中设置

5

政务管理

用房

≥50㎡

城管执法、治安管理等

根据行业规定设置

6

警务室

≥50㎡

-

可依托物业设置

7

菜市场

300㎡-500㎡(万人以下)

≥1200㎡

(万人以上)

-

宜设置在建筑物一、二层,并设有独立出入口,不宜安排在地下层、半地下层或夹层。

8

社区食堂

≥100㎡

为社区居民尤其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

宜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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