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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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

方案(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字〔2022〕8号


各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津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切实做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进一步完善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改善居住条件,提升居住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德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德政发〔2020〕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应当遵循“业主自愿、充分协商,政府指导、自主实施,建管并重、保障安全,简化便民、稳妥推进”的原则,切实降低实施门槛,简化审批流程,强化质量安全监管,在居民意愿、资金等主、客观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严格按《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规范实施。

二、加装条件

(一)申请加装电梯的既有多层住宅,应具有合法的房屋权属证明,近期未列入房屋征收和拆除计划。

(二)应征得本单元全体业主同意。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后可能受到通行、采光、通风和噪声等直接影响的利益相关方未提反对意见。

(三)应在原产权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住宅不存在结构安全隐患,加装电梯后不影响既有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且能满足城乡规划、日照、结构、消防、环保、应急救援、防雷、电梯等方面相关法规和强制性技术标准条文的要求。

(四)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实施主体(建设单位)

加装电梯以单元为单位申请办理,本单元出资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是加装电梯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实施主体”)。

(一)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协调、项目报建、设备采购、项目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承担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建设单位所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二)实施主体可以书面推选不超过5名业主代表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也可书面委托社区居(村)委会、原建设单位、原产权单位、电梯生产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项目管理企业等作为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范围开展加装电梯相关工作。

四、资金筹集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所需资金及运行使用、维护管理资金,可以从以下渠道筹集:

(一)由加装电梯业主按照“谁受益、谁出资”以及所在楼层受益大小等因素,协商确定分摊比例,共同出资。

(二)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及其配偶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三)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可以申请使用业主分账户中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电梯保修期满后的维修(维护),使用后的分户账面余额不应低于应当归集额度的30%。

(四)鼓励通过企业投资、受益业主付费等方式,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加装电梯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业主协商。加装电梯单元内的全体业主应进行充分协商,就加装电梯部位、电梯类型、资金筹集、电梯监管责任、电梯运行、电梯维护管理费用等有关事宜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同时确定加装电梯工作委托代理人。

(二)安全评估。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委托有相应能力的单位按照现行国家、地方标准、规范,对加装电梯是否满足规划要求、建筑条件、消防安全、结构安全等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必要时应对与既有建筑结构连接区域进行结构检测,出具结构安全评估报告。

(三)方案设计。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委托原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方案专项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日照、抗震、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保、应急救援和电梯等相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如实施设计方案影响或改变供水、排水、供气、供热、供电、通信、消防、人防、雷电灾害防护等装置设施的,应先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到设计方案或者施工图中。

(四)项目申报。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向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具体材料参考《德州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办法(试行)》第三章第十一条之规定)。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受理核实后,在拟加装电梯的单元楼道口、小区公示栏等显著位置公示加装电梯协议、设计方案及意见反馈渠道,公示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五)手续办理。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持业主书面协议书、安全评估报告、设计方案、施工图设计文件、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盖章确认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申请表向县政务服务中心申请办理规划手续,自然资源部门出具规划审查意见;向县级政务服务中心申办施工许可备案(含质监安监手续),并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同时根据规定聘请勘察(按需)、施工、监理(按需)、维保单位。

(六)监督告知。电梯安装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县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告知手续。县住建部门应将加装电梯项目纳入质量安全监督范围,督促项目建设各方主体从严从实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电梯安装过程由取得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监督检验合格的出具监督检验证明。

(七)竣工验收。加装电梯项目完工且电梯经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后,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组织勘察(按需)、设计、施工、监理(按需)、维保单位等进行竣工验收,并邀请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参加,验收合格后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八)使用登记。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证明,向县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县市场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应在收到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核发电梯使用登记证。

(九)档案移交。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实施主体或委托代理人须在3个月内,按现行国家档案规范标准及有关政策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项目竣工档案。

(十)补贴申领。财政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适当补贴。加装电梯项目竣工验收后,加装电梯补贴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凭合同、竣工验收意见、使用登记证明等一次性发放。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房管中心负责牵头推进我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积极稳妥开展试点探索,并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和物业管理、无障碍改造等工作,科学规划,统筹推进。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积极配合,及时协商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 负责本辖区内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组织推进、纠纷调解工作;县住建局、房管中心、民政、自然资源、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业务指导、手续办理、监督管理及社区协商指导等工作;供电、供水、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按照简化、便民、高效的原则,配合做好加装电梯项目的电力扩容、管线迁移等相关配套服务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1.县财政对我县符合规定的既有普通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给予每台10万元补贴;对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范围的加装电梯项目,补助资金纳入老旧小区改造资金统筹考虑,财政不再单独列支预算。2.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依法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电梯生产企业、电梯安装企业等依法探索新的商业模式,推动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形式加大法规政策宣传力度,合理引导群众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认识,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其他事项

本实施方案未涉及的加装电梯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政策规定执行。

本方实施方案自2022年4月24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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