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齐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细则的通知
齐政办发〔2022〕1号
县经济开发区(晏北街道)、祝阿镇(黄河国际生态城、齐鲁高新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驻齐有关单位:
《齐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细则》业经县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齐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齐河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全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保障水平,确保分配公平、运营规范,解决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 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 号)、《关于加快做好新就业无房职工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实施意见》(鲁建住字〔2021〕3号)、《关于印发德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管理办法的通知》(德政办发〔2021〕5号)等文件法规要求,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公租房保障,是向符合条件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出租公租房或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保障其享有基本的居住条件。公租房是县政府投资建设或县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企事业单位等各类主体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和租金标准,实行有限期承租和有偿居住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县政府是公租房建设(筹集)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将公租房纳入住房保障体系,列为政府重点督查事项。
县住建局是公租房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的建设(筹集)监督、指导;负责科学合理设定公租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运营维护管理、租赁补贴等资金的预决算;负责政府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公租房的租金收缴并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负责公租房分配、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的牵头联络工作;负责公租房配租、租后管理和租赁补贴发放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资金保障。
县发改局负责公租房建设项目立项、租金价格核定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将公租房建设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予以重点保障;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有关情况。
县民政局负责公租房申请人员收入和财产的认定(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具体实施),提供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信息、公租房申请人员的婚姻状况;负责将公租房保障情况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优抚对象身份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人社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社保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税务局负责落实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管理过程中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纳税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公安局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的户籍、车辆信息情况;负责协助县住建局清退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人员;负责为符合条件的公租房承租人办理户口迁移、居住证等相关手续。
县教体局负责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筹安排公租房承租人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子女入学等工作。
县金融防控中心负责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公租房运营机构和有关单位,探索创新公租房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提供公租房申请人员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等有关情况。
县大数据局协调推动有关部门,通过一体化大数据平台为公租房保障审核所需数据提供在线查询技术支持。
其他有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租房保障相关工作。各单位公租房保障相关数据信息要及时与大数据、社会大救助综合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县中心城区范围(城中村除外)暂定为:园区北路以南,纬二十一路以北,名嘉东路、津浦铁路以西,顺德路以东。中心城区统一公租房实物配租保障和租赁补贴保障受理条件以及保障标准。
第二章 公租房房源筹集与管理
第五条 公租房房源筹集渠道主要包括:
(一)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收购或租赁的公租房;
(二)政府在住宅开发项目(含棚户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城边村改造等项目)中配建的公租房;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及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建设,面向本园区和本单位就业人员或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他投资机构,投资建设面向社会出租的公租房;
(五)社会捐赠及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
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第六条 政府投资新建公租房坚持配建和相对集中新建相结合。县住建局根据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年度公租房房源建设(筹集)用地规划、资金来源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为主;企业等非政府机构投资建设公租房,建设用地可以采取出让方式,也可采取租赁方式、政府用土地作价入股的方式。
第八条 公租房建设(筹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建设(筹集)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国家优惠政策执行。
第九条 在公租房性质不变的前提下,投资者权益可以依法转让。
第十条 新建成套公租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并按“经济环保原则”进行一次性装修,避免承租人入住后再装修。非新建方式筹集的公租房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第十一条 相对集中新建的公租房,特别是集体宿舍,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度增加建筑容积率和建筑覆盖率;有条件的公租房建设项目可配套部分商业等经营性设施。
第三章 公租房资金筹集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租房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公租房的建设、收购、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资金;
(二)从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中提取的公租房资金结余资金;
(三)中央和省级财政下达本县的公租房建设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
(四)县政府通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及发行债券等融资方式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五)出租公租房及配套设施回收的资金;
(六)企业及其他机构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七)社会捐赠等其他渠道筹集的公租房资金。
第十三条 政府管理的公租房资金实行项目预算管理,由县住建局负责编制年度预算,专项用于公租房建设(筹集)、运营维护管理和租赁补贴等支出,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政府管理的公租房租金收入,由县住建局及时、足额收缴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四条 县住建局要按照县财政部门规定,报送年度公租房保障支出项目决算。
第十五条 县纪委监委、财政局、审计局要加强对公租房保障资金筹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四章 公租房保障范围及标准
第十六条 保障范围。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凡是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均可申请公租房保障。公租房均以家庭(含单身家庭)为单位实施保障。
(一)特困人员家庭指:申请家庭至少一人持有县中心城区户籍、经县民政局认定为特困人员家庭,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家庭在县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至少一人持有县中心城区户籍、经县民政局认定为低保,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家庭在县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至少一人持有县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日常生活无明显高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生活标准的情形,包括以下情形:家庭中未有或未长期使用车辆;未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或选择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未进行股票、基金、期货、外汇、权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未佩戴金银饰品或穿高档服装;未对住宅高标准装修或家庭中未拥有高档家具;未经常使用高档消费品及非生活必需品;家庭成员中未有注册个体工商户、企业法人或纳税记录及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等,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家庭在县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四)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指:申请家庭至少一人持有县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不高于上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5倍;申请家庭日常生活中未有或未长期使用中高档车辆;未有注册企业法人;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且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5平方米,并家庭住房总面积不高于60平方米;申请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家庭在县中心城区无多余住房。
(五)新就业无房职工指:2021年1月1日以后,在我县首次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在工作地城区内以家庭为单位无自有住房,需通过租赁住房方式(租赁合同需经房管中心登记备案)解决居住困难的人员。
(六)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指:持有我县合法有效的居住证、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我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一定比例,在我县无自有住房、未享受其他公租房保障政策,稳定就业并办理就业登记、正常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人员。
县住建局要根据需求情况,优先将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人家庭、优抚对象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见义勇为人员家庭、专职消防员家庭、台胞家庭等有文件规定的特殊群体家庭纳入保障范围。
城镇医疗卫生、教育、公交、环卫、物流、家政、物业等公共服务行业的一线从业人员,特别是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群体住房困难问题突出的,在公租房保障时可适度优先。
在审查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抚恤补助优抚对象是否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选择实物配租的,结合公租房房源空置情况优先配租;选择住房租赁补贴的优先发放。
第十七条 家庭的认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均以家庭为单位。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人员视为一个家庭。
第十八条 家庭人口数的认定。凡是符合上一条规定,属于一个家庭的成员,均计算家庭人口数。
(一)下列家庭成员应计算家庭人口数:
1. 户口未迁出的义务兵和在外地上学的在校未婚学生;
2. 在子女家中轮流居住的父母等直系亲属(不重复计算);
3. 配偶及子女在县中心城区居住的已婚外出打工人员。
(二)下列家庭成员可不计算家庭人口数:
1. 正在监狱服刑的人员;
2. 婚姻名存实亡并长期离开原家庭分居的配偶。
第十九条 收入的认定。申请家庭收入的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负责,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负责具体实施。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总和,包括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障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
对家庭收入略高于申请门槛,但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等情况,经济支出较大的,申请家庭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病历及资金结算证明等,可酌减收入。
第二十条 住房情况的认定。住房情况的认定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有产权登记的,按产权登记认定;无产权登记的,按实际情况认定。
(一)无房是指在县中心城区无私房(含非住宅)或未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含单位公租房);
(二)租住公房且租金标准超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不视为有房,低于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视为有房;
(三)外地和非县中心城区内的私房,不视为有房;
(四)县中心城区内集体土地上的私房,视为有房;
(五)在县中心城区有私房或已买房(含尚未入住),但尚未办理或不能办理房屋登记的,视为有房;
(六)县中心城区内原私房拆迁,已安置尚未入住的,视为有房,并按安置面积认定;已领取货币补偿未再买房的,自领取货币补偿之日起3年内仍视为有房,按货币补偿面积认定;
(七)住房面积以房屋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办理房屋登记但有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的,以购房合同或租赁协议上的建筑面积为准;没有建筑面积证明或对现有建筑面积证明有疑问的,按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内,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但不主动寻找工作或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二)饲养高级观赏性宠物或者经常出入棋牌室、高档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三)有赌博、吸毒、嫖娼等恶习,参与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而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经教育仍然未改正或拒不改正的;
(四)县中心城区城市特困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赡养人、扶养人,或者其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即城市“三无人员”)选择集中供养的。
第二十二条 保障方式。原则上符合条件的特困人员家庭采取实物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实物保障为主,租赁补贴保障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以租赁补贴保障为主,实物保障为辅。同时结合公租房房源空置情况,灵活落实保障措施,住房租赁(租住公租房源以外)补贴实行先租后补、不租不补的原则。只能享受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保障一种保障方式。
第二十三条 住房租赁(租住公租房源以外)补贴标准。特困人员家庭、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2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每月每平方米补助10元;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每月每平方米补助4元。
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最低标准不低于300元/月,按照新就业无房职工学历层次分为本科以下(含本科)、硕士、博士以上(含博士),家庭成员数量分为1人户、2人户,3人以上户(含3人)确定补贴标准,每上调一级标准提高50元/月,综合评定最高不超过500元/月。新就业无房职工实际承担的住房租赁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照实际承担的费用发放阶段性租赁补贴;同一家庭有多个新就业无房职工的,不重复享受补贴。已享受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安家补贴等财政列支的其他住房补贴政策以及住房保障政策的人员不列入阶段性租赁补贴范围。
第二十四条 租金标准。结合我县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制定相应的公租房市场价格。
(一)特困人员家庭全额减免公租房租金;
(二)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内的减免公租房租金,保障面积外的按照县发改局相关文件计算;
(三)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县发改局相关规定计算;
(四)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实物配租公租房的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第二十五条 保障期限。新就业无房职工阶段性租赁补贴累计补贴发放、实物配租期限均不超过36个月。对超过保障期限仍符合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的,可按规定变更保障类别,继续申请保障。其他保障对象资格条件不设累计保障期限。
第二十六条 保障面积。结合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数量和实物配租保障面积标准等情况,合理确定公租房保障面积标准。1人的保障家庭按30平方米、2人的保障家庭按40平方米、3人的保障家庭按50平方米、4人的保障家庭按55平方米、5人及以上的保障家庭按60平方米进行保障。“有房”的保障家庭实际保障面积在以上补贴面积的基础上减去“有房”面积。
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规范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申报流程。结合“放管服”“一次办好”要求,深化便民服务改革举措,将公租房保障纳入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规范公租房保障申报,充分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逐步实现常态化申报和网上申报,做到线上线下业务协同、一体化服务。结合公租房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租赁合同应通过平台申报并办理网签备案。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集中向县住建局申报,并协助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保障程序。完善公租房保障程序,及时与保障对象签订公租房保障协议,明确保障标准、期限、停止保障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公租房保障协议的有效期最长不超过房屋租赁期限。
通过大数据联审联查就业登记、住房和社会保险等情况,审核期限(不含公示时间)自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累计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及时公示审核结果,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加强租赁补贴资金监管,按月或季足额发放,每年12月25 日前完成年度补贴发放工作。补贴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租赁补贴发放程序由县住建局牵头,会同财政等部门研究确定。
第二十九条 健全审核机制。县住建局要持续完善公租房保障审核机制,加强资格审核和定期复核,及时公示审核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大数据、政务云平台、社会大救助体系综合管理平台,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人社、自然资源、税务等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做好精准识别、高效保障。
第三十条 公租房保障退出机制。定期检查公租房使用情况,确保公租房房源依法合规使用。公租房保障对象在享受保障期间,人口、收入、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的,要在10个工作日内申报变化情况,县住建局按审核程序对该家庭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使用公租房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承租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第三十一条 加强信息公开。县住建局要健全公租房保障信息公开机制,及时公开公租房保障政策、年度工作目标、保障对象、申报审核程序、保障对象名单及退出情况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十二条 加快信用体系建设。要加快信用体系在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运用,建立健全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机制,完善失信、违规行为认定标准和程序。对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套取公租房保障的,依法依规追回并计入个人诚信记录,5年内不受理其公租房保障申请,同时将相关信息推送到信用中国(山东)、人民银行信用评价体系等诚信体系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三条 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
(一)采用提供虚假户籍,隐瞒家庭收入、财产、工商注册、车辆信息、住房情况等方式骗取公租房保障的;
(二)购买、受赠、继承其他住房的;
(三)转借、转租或擅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
(四)改变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五)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六)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七)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的;
(八)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九)经复审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十)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应当拒绝和终止公租房保障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四条 加强档案管理。建立健全公租房保障档案管理制度,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和规范对档案资料的管理,对实施公租房保障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确保档案资料真实、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三十五条 提高服务水平。加快公租房信息系统和智能管理系统建设,支持以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对公租房保障进行信息化、专业化运营管理,精准高效识别保障条件,严禁转租、转借公租房行为和违规享受公租房保障。公租房保障实行规范化物业服务,由符合条件的受托管理机构自行管理,也可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企业或其他专业性服务企业管理。
第六章 租后管理
第三十六条 配租到公共租赁住房的,要按照规定时间办理入住手续,签订租赁合同。1个月内无故未办理入住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配租房屋,县住建局有权收回已配租房屋。
第三十七条 租赁合同租期为1年,因保障家庭情况变化造成租金变动或保障待遇取消的,要重新签订合同或终止(解除)合同。
第三十八条 享受租金补贴的保障对象配租住房后,自签订租赁合同的当月起停发租金补贴,同时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
第三十九条 县住建局代表县政府行使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和管理权,按规定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设立实施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的合同签订、租金收缴、租赁秩序维护及维修养护等运营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住户对承租的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占有权,其使用权不得转让。承租人应认真履行合同约定,包括按时缴纳租金及其它费用,合理合法使用住房,不得转借、转租、闲置,不得用于从事其它经营活动等。
第四十一条 县住建局承担房屋和设施设备的日常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并对维修的必要性、维修工程量的真实性、维修质量的完好性负责;负责超过保修期限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对腾退的房屋进行维修、清理、清洁、墙面粉刷和设施设备更新。
第四十二条 物业公司承担除承租家庭、运营机构、建设单位维修范围以外的其它维修项目;因巡查、保养不到位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毁,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
第四十三条 承租家庭原则上承担公租房室内锁具、角阀、水嘴、软管、大便器、灯具、开关、插座、纱窗和户内污水管道堵塞等自用部位和自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四十四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要正确使用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装修、改造、改装,确需进行装饰装修的,应向公租房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装修图纸及方案,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因承租人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功能障碍或损坏的,要按规定修复并承担费用,造成损失的应赔偿损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租房保障实施情况,依法接受县纪委监委、审计等部门的监督,依法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租房保障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有权举报和投诉,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及时核查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六条 县住建局要对违规转租、转借公租房的个人记入黑名单,依法依规限制其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会同有关部门对违规发布信息的中介企业及从业人员依法依规予以严肃查处,督促其及时撤销违规信息。对拒不整改、造成恶劣影响的房产中介和从业人员,记入失信名单,加大处罚力度。
第四十七条 公租房保障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或侵害公租房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由其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5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1日。同时,《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齐房发〔2017〕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县廉租补贴工作的通知》(齐房发〔2018〕21号)文件废止。本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出台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