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2〕1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诸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诸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意见(试 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号)、《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令第46号)等法律法规规定,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为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充分利用经济杠杆引导企业、单位、个人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污水排放量,有效解决污水处理费与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财政收支矛盾,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征收范围
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城镇污水处理费。我市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市政污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将废水、污水排入污水管网,严禁将废水、污水直接排入水体和环境。
二、征收(代征)主体
污水处理费是公共供水综合水价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负责,在向所有供水使用单位、个人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污水处理费。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属各重点片区(以下称镇街区)负责,对直接取用河道水库地下水用于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征收污水处理费。
征收(代征)污水处理费,应当在收据中单独列示,使用正规财政票据或发票,并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三、征收标准
坚持统一标准,全覆盖征缴,污水处理费征收按照《关于公布我市供水价格的通知》(诸价字〔2014〕27号)和《关于调整我市污水处理费标准的通知》(诸价字〔2017〕16号),现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0.95元/m3,非居民、特种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1.5元/m3。城乡社区居委会、学校、社会福利场所使用公共供水的,执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使用河道水库地下水的,执行非居民用水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根据《山东省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山东省政府令212号),现行农村供水工程向农村居民生活提供的实际水量经核实后,暂不征收污水处理费。化工园区化工类污水处理费标准另行制定。
根据《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4〕15号),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自行改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对象、范围和标准。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者缓征污水处理费。已经出台污水处理费减免或者缓征政策的,一律予以废止。
四、征收方式
(一)使用城市和农村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用户(包括居民和非居民),以用水量计征。
(二)工业企业及其他直接从河道水库地下水取水的自备水用户,按市水利局提供的取水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
同时,镇街区负责,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配合,对工业企业所有污水排放口安装出水流量计量设备,排水量超出用水量的,超出部分按自备水取水量补缴征收。本项征收起始时间为2022年1月1日,按计量设备正式投入运行一月的数值倒推追缴。对未安装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
(三)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排水计量设备的,按计量设备显示的量值计征;未安装排水计量设备或计量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五、职责分工
镇街区负责明确本辖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主管单位和人员,业务上接受市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指导;负责对辖区内所有取用水、污水排放单位进行详细核查,建立工作台帐和月报制度;负责监督所有取用水、排水单位安装取用水和污水排放流量计量设施,监督办理排水许可手续,查证使用自来水、取用河道水库地下水和排水量数据,每月一次上报市财政局、水利局和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辖区内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以及所有公共供水使用单位污水处理费足额征收;负责足额征收河道水库地下水取水的自备水用户和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的污水处理费。
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镇街区、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入库;负责代征企业履职尽责、企业污水排放诚信考核,纳入市社会信用征信系统;根据征收(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向市财政局提报征收(代征)手续费拨付计划;负责组织城镇污水处理厂提供接收处理污水量信息,并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计量设施精准度进行监管。
市水利局负责向镇街区和市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供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河道水库地下水取水的自备水用户年度、季度取用水计划及实际取水计量设施数据;负责根据各污水处理厂接收处理污水量信息,查处用水单位违法取水和取用水过程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负责组织农村供水企业提供所涉及的用水单位名单和数据;负责对所有取水单位取用水计量设施的建设和校核。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负责提供全市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监督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污水排放流量计量设施,每月一次将自动监测信息推送镇街区和市财政局、水利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向镇街区和市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提供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河道水库地下水自备用水户取水许可、排水许可办理信息。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对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擅自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或者拒不缴纳污水处理费的单位、个人,依法依规处罚。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征收(代征)单位污水处理费征缴情况支付代征手续费,具体标准和办法另行制定。
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按照《关于深化水价机制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方案》(鲁发改价格〔2021〕1059号),根据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建设运行情况,及时监审污水处理成本,动态调整城镇污水处理费和化工类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市审计局负责对各镇街区和城市、农村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代征)等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负责将企业水资源税纳税信息与市财政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污水处理费征收信息共享。
市财政局、水利局、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建立联席会议机制,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汇水范围及污水处理量情况和上一年度供水量及本年度可能发生的供水量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征收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向镇街区、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下达执行;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考核镇街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情况,考核结果纳入镇街区年度高质量发展绩效考核成绩(考核细则另行制定)。
六、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市政府成立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各镇街区和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征收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政策制定、责任落实,对镇街区、城市和农村供水企业污水处理费征收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部门、单位履行职责情况,每月一次通报。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4月1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附件:诸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诸城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王 浩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肖 庆 市政府副市长
成 员:刘 宇 市政府办公室老干科科长
李臣波 市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保举 市财政局局长
李慧峰 市水利局局长
刘柏胜 潍坊生态环境局诸城分局局长
岳言玺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王 刚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郑德惠 市审计局局长
王伟明 国家税务总局诸城市税务局局长
刘少伟 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主任
郭沛盛 市融媒体中心主任,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秦嗣炜 隆嘉文化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邵洪武 市财政局副局长
隋栋梁 市水利局副局长
邱林勇 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管延沛 滨河片区主任
张崇雨 高新片区主任
褚 华 南湖片区主任
殷洪岩 桃园片区主任
吴大可 密州街道办事处主任
台召君 龙都街道办事处主任
周春平 舜王街道办事处主任
黄 超 枳沟镇政府镇长
崔常杰 贾悦镇政府镇长
杨 华 石桥子镇政府镇长
王丽云 相州镇政府镇长
王希云 昌城镇政府镇长
阚文珩 百尺河镇政府镇长
吕传波 辛兴镇政府镇长
罗永春 林家村镇政府镇长
崔焕章 桃林镇政府镇长
陈连海 皇华镇政府镇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政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刘少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刘宇、邵洪武、隋栋梁、邱林勇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的协调调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