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
关于修订《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潍文旅字﹝2022﹞14 号
各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市属各开发区文化旅游部门、财政局:
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有效降低新冠疫情对文化和旅游业的影响,进一步促进我市文化和旅游消费,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结合政策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对《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并将《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实施细则》(潍文旅字〔2021〕17 号)并入本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
潍坊市财政局
2022 年 3 月 30 日
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潍政办发〔2020〕6号)要求,为更好地发挥政策的导向作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的原则,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章实施文化旅游融合“双十工程”实施细则
第一条 认定条件
(一)申报企业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发展方向,发展战略符合国家文化和旅游产业政策要求,在制定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中体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发展理念。
(二)申报企业已注册为集团公司,主营业务为文化和旅游产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管理制度健全,无违法、违规行为;
(三)申报企业总资产 1.5 亿元以上,2022 年度文化旅游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 3000 万元。(因受疫情影响,2022 年全市文化旅游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普遍下降,明年可根据经济运行情况适当调整)
(四)申报企业形成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在本市同行业领域处于领先地位。
(五)申报企业获得省级部门以上表彰或被省级部门以上评选为省以上重点企业、项目、园区、基地的优先考虑。
第二条 申报材料
(一)申请表;
(二)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专业机构审计的年度(或当年前三季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四)相关企业资质证书及近三年获得的荣誉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承诺书;
(六)2022 年营业收入及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表;
(七)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章鼓励旅游景区提升品质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的本市国家级旅游度假区。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国家级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国家级旅游度假区评定公告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1000 万元/每个。
二、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新评定的山东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申报主体、精品旅游特色村申报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山东省精品文化旅游小镇、精品旅游特色村评定文件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省级精品文化旅游小镇 8 万元/每个,省级精品旅游特色村 5万元/每个。
三、3A 级及以上旅游景区
第一条 奖补对象
本《政策》有效期内(含 2019 年度)新评定的 5A 级、4A级和 3A 级旅游景区。
第二条 具体申报材料
(1)旅游景区质量等级申报主体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奖励申请表;
(3)旅游景区质量等级评定文件、公告复印件。
第三条 奖补金额
5A 级旅游景区 1000 万元/每个,4A 级旅游景区 50 万元/每个,3A 级旅游景区 15 万元/每个。
第三章鼓励非遗创新发展实施细则
一、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一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项目介绍,包括项目的名称、历史、现状和价值;
(二)传承情况介绍,包括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传承人的技艺水平、传承活动的社会影响;
(三)保护要求,包括保护应当达到的目标和应当采取的措施、步骤、管理制度;
(四)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第二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重大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提出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的建议。
二、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四)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五)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条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三)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七)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三、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一条应当提交材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简介、分布区域、历史渊源、基本内容、主要特征、价值分析、代表性作品;传承范围、传承谱系、主要传承人、传承活动及社会影响;代表性图片及有助于说明项目的视听资料等。
(二)项目保护单位信息,包括保护单位资质、负责人、保护工作专职人员、拥有项目资料或传承人的情况、保护承诺、权利让与声明、相关传承人(群体)认可意见等。
(三)项目保护计划,包括已采取的措施和实现的成效、预期保护目标、拟采取的措施、五年内年度实施方案、经费预算及其依据说明。
(四)市级专家评审委员会对该项目的推荐意见。
四、山东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一条 申报条件
(一)爱岗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二)居住或长期(满 6 个月及以上)工作在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流布地区;
(三)熟练掌握某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四)在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中具有核心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五)已经被命名为该项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的市级代表性传承人。
(六)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不直接从事传承工作的人员,不得认定为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
第二条 应当提交材料
(一)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年龄、性别、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等;
(二)个人简历;
(三)该项目的传承谱系,申请人的学习与实践经历、技艺特点和成就;
(四)申请人授徒传艺情况及为该项目保护传承所作的其他贡献;
(五)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六)有助于说明申请人代表性的视听资料等材料;
(七)同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使用申报材料进行公益性宣传推广的授权书。
(八)自觉开展省级非遗代表性项目传承、传播工作,并接受文化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的承诺书。
第四章鼓励文博资源开发实施细则
第一条申请奖补资金的非国有博物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山东省文物局已审核备案。
(二)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构成体系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藏品应当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不少于 300 件(套)。
(三)每年免费开放 240 天以上。
(四)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不低于馆舍建筑面积的 40%,不低于 400 平方米,展厅(室)适宜对公众开放。展览内容应科学准确,展品应真实可靠且来源合法。
依托各级文物点、历史建筑、传统民居等作为馆舍的,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办馆注册资金能保证博物馆年度正常运作,最低限额为 50 万元人民币。
(六)有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馆场所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消防备案受理凭证等文件。
第二条 奖补参照标准:
(一)基本陈列面积 400 平方米以上的,经评审认定,超出400 平方米的部分按照 10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1 万元。
(二)举办参与人数在 20 人以上的社会教育活动,按每个不超过 2000 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2 万元。
(三)举办不低于 100 平方米的原创性、主题性展览,按每个不超过 4000 元的标准给予资金补助,每馆每年最高不超过 2万元。展览方案需提前报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论证。
第三条非国有博物馆申请奖补资金的,应当于每年 3 月底前逐级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出上年度博物馆运营报告,并提交申请书、博物馆资格证明、财务收支报告,以及与申请奖补事项相应的材料。
第四条 基本陈列面积、社会教育活动、展览方案等的认定、审核,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五章支持实体书店发展实施细则
第一条标准条件
(一)书店营业面积在 150 平方米以上(不含 150 平方米),出版物经营面积不低于总营业面积的 60%(含 60%)。
(二)上架在售图书 5000 册以上。
(三)坚持常年开放,经营时间每天不少于 13 个小时。经营期满一年以上指书店延时经营期满一年以上,不包括现有书店实际经营期。
(四)至少有一项主题性阅读活动,全年开展活动次数不少于 6 次。
第二条 提交材料
(一)《延时经营书店补助申请表》(样表附后);
(二)《营业执照》和《出版物发行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三)书店房屋产权证或租赁合同;书店布局区域划分明细图;
(四)经营图书目录;
(五)证明其书店能实现不低于 13 小时经营时间,且经营期满一年的材料,例如,图片、营业员补助发放证明、宣传资料等等;
(六)书店开展各类阅读活动的资料;
(七)承诺书。
第三条 申报程序
(一)书店按要求向所在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提交补助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市区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书店提报材料进行审核和现场勘查,出具现场勘查意见书,连同书店申报材料一同交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市文化和旅游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将符合要求的书店情况在局网站进行 5 个工作日公示。公示结束后,按程序发放补助。
第六章加强文化旅游人才激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通过对文化旅游人才的激励,全面提高我市文化旅游人员综合素质,提升全市文化和旅游服务质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潍坊市文化旅游人才激励奖补资金的来源为财政专项资金。潍坊市财政局负责奖补资金的年度安排。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奖补资金的申请受理、项目评审、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文化旅游人才,一是指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潍坊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3 年,且无重大投诉的;二是符合上述条件,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三是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导游等从业人员。
第四条 申请奖补资金的文化旅游人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
(二)从奖励政策下发之日起,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
(三)新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的人员,从发证之日起往上推 3 个年度均在我市从事专职导游工作的,有相关证件和旅行社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
(四)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游客或客人评价优良,无重大投诉的;
(五)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等从业人员,从获奖之日起往上推 3 个年度均在我市从事星级饭店等工作的,有获奖证书和星级饭店等单位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
第五条奖补标准
(一)对取得中级、高级导游员资格,在潍坊从事专职导游工作满 3 年,且无重大投诉的,分别给予 500 元、1000 元一次性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同时获得外语导游资格的,再给予1000 元一次性奖励;
(三)对在全国、全省旅游行业技能大赛中获奖的星级饭店、导游等从业人员,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0 元、3000 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证件、工资发放凭证、缴纳社保凭证等的认定、审核,由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进行。
第七章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实施细则
第一条 奖励对象
组织潍坊市外团队(一次不少于 10 人,含 10 人)游客来潍坊开展旅游观光、休闲度假等游览活动的旅行社。
第二条 奖励条件
(一)申请年度累计地接(境外、境内)团队奖励,游客须至少在潍坊驻留 1 个夜晚,并游览 2 个(含)以上 A 级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 30 元。
(二)申请包机、包列奖励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包机包列必须停靠在潍坊机场、潍坊地区火车站;所载的旅游团队在潍坊驻留 1 个夜晚,并游览 2 个(含)以上 A 级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 30 元。
(三)申请自驾游团队奖励,游客须至少在潍坊驻留 1 个夜晚,并游览 2 个(含)以上 A 级景区且发票价格之和大于 50 元。
(四)符合奖励条件的项目,只可选择一项奖励,资金奖励不累计叠加。
第三条 奖励标准
(一)年度累计地接奖励。年度累计向潍坊输送境内游客满10000 人按 20 元/人奖励(不足 10000 人不予奖励),超出 10000人的部分按 30 元/人奖励。年度累计向潍坊输送境外游客(含港澳台)1000 人(含)以上 2000 人以下,按 40 元/人奖励,2000人(含)以上,按 50 元/人奖励。
(二)包机、包列奖励(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旅游包机一次性输入 120 人(含)以上的团队,按 100 元/人奖励;包列一次性输入 400 人(含)以上的团队,按 30 元/人奖励。
(三)自驾游团队奖励(不再计入旅游人数累计奖励)。从潍坊市外一次组织自驾车 40 台以上,人数不少于 120 人(含),按 50 元/人奖励。
第四条奖励申请
(一)申请流程
1.提报计划。实行一团一报制,符合奖励条件的各旅行社必须在团队抵达潍坊之日前至少1个工作日,登录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写团队信息,事后申报无效,奖励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填报数据为依据。
2.提报确认表格及资料
(1)旅游团队到达潍坊后,需由入住旅游饭店、游览旅游景区等单位协同填写《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并加盖各单位公章。
(2)团队返程五个工作日内提报团队资料电子版(邮箱:wfsctgk@sina.com)。
(3)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之前,将上季度团队原始单据提交给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审核。
(二)申请资料
1.旅行社法人登记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2.《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资金申请表》;
3.在潍坊入住酒店消费发票复印件;
4.在潍坊所游览旅游景区(点)开具的正规发票复印件;
5.旅行社提前出具给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的奖金发票。
第五条 审核流程
(一)旅行社奖励资金的审核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具体负责。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进行严格管理,并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
(二)市文化和旅游局抽调相关科室、单位人员组成审核小组,对旅行社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并由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进行不定期现场抽查。
(三)申请旅游人数累计奖励的旅行社,于每年5月31日为年度奖励资金申报截止日期,市文化和旅游局根据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和奖励额度,按照“三重一大”要求,经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会集体研究后,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数额,并在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官方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如无异议,按财政规定进行结算。
第八章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
第一条发布资金申报指南。每年由市文化和旅游局印发资金申报指南或通知,发布申请表格,明确具体申报事项,经县(市、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初审上报。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项目审核、评审及认定。本细则所述“申报材料”是指申报政策扶持需提供的基本材料,政策主管部门可在申报指南或通知中要求提供其他必要的具体申报材料。
第二条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市文化和旅游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严格按照《潍坊市宣传文化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加强资金监管,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绩效。
第三条严格申报项目审核。各申报主体对具体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企业政策申报存在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号)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条明确资金拨付。获选项目经公示后,市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统筹安排,并通过县(市、区)文化和旅游、财政部门实现资金兑付。
第五条强化绩效评价。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保存申报档案材料至少三年,按照相关规定自觉配合后续市文化和旅游局等部门组织的绩效评价及财政资金审计等工作。
第六条加大政策公开力度。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及实施细则宣传,实施细则及申报指南或通知、相关申报表格可在潍坊市文化和旅游局网站或潍坊市公共文旅云平台下载。
第九章附则
第一条对五星级饭店的奖励,以全国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五星级旅游饭店的公告》为准;对四星级饭店的奖励,以省旅游星级饭店评定委员会发布的《关于批准四星级旅游饭店的公告》为准。
第二条对 5A 级、4A 级旅行社的奖励以省文化和旅游厅发布的 A 级旅行社批复为准。
第三条关于保障新增土地供给,鼓励盘活存量用地政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落实。
第四条本细则自修订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5 月31 日。原《关于印发〈潍坊市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文旅字〔2020〕37 号)、《关于修订〈潍坊市旅游地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潍文旅字〔2021〕17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