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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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发改粮食〔2022〕52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粮储中心:

为切实做好“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打造一批具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的日照粮油品牌,经研究制定了《“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积极做好“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5日

           

“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切实做好“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及管理工作,积极培育“齐鲁粮油”暨省级“好粮油”和“中国好粮油”,促进粮油产品“提质进档”,扩大优质粮油品牌影响力,推动全市粮油产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日照好粮油”产品,是指经市级遴选,符合山东粮油系列团体标准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且有地域特色、有品牌影响力,并得到市场和消费者认可的成品粮油产品。

第三条 “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由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实施,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提供技术支持,坚持客观、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采取企业自愿申报原则,不得向企业收取评审费;编制申报材料和检验检测等费用,由企业自行承担。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产品范围:小麦粉、挂面、大米、食用植物油、杂粮杂豆等成品粮油。

第六条 申报企业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企业须是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粮油加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企业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企业连续经营2年及以上;

(三)申报企业在国内注册商标2年及以上,注册商标有效、注册范围涵盖申报产品;

(四)申报企业纳入国家粮油统计信息系统范围,并按时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产业经济统计报表。

第七条 申报企业近3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申报不予受理:

(一)因产品质量问题被行政处罚的;

(二)发生安全及质量事故、环境污染被行政部门处罚的;

(三)连续发生经营亏损的;

(四)被有关部门列入诚信黑名单的;

(五)存在其他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八条 参选产品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选产品应为申报企业组织加工生产的自有品牌产品,且已实现量产,并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和占有率及消费者认同度。

(二)参选产品应符合山东粮油团体标准或“中国好粮油”系列标准。

(三)参选产品须是以国内种植的优质粮食、油料为原料加工生产。

第九条 企业申报“日照好粮油”产品,采取“一品一报”方式,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日照好粮油”产品申报书》;

(二)申报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等相关资质等);

(三)食品生产(销售)许可证;

(四)企业或产品商标注册证书;

(五)具有相应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申报产品检验报告(六个月内);

(六)信用记录情况(提供通过“信用山东”网站查询的企业信用记录截图)。

 

第三章  遴选程序

第十条 企业申报。申报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递交申报资料,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第十一条 区县初审。各区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初审合格后上报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组织评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遴选、评审等相关具体工作,组织成立“日照好粮油”产品评审专家组,对企业提交的遴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考察。专家组应包括粮油储运、粮油加工、粮油质检、食品安全、财务管理等方面至少5名专家。专家组应给出产品是否符合“日照好粮油”产品的结论。

第十三条 随机抽检。委托市粮食和物资储备服务中心或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对申报产品进行质量抽检,质量抽检不符合规定的产品不得遴选为“日照好粮油”产品。

第十四条 公示发布。对拟确定为“日照好粮油”的产品评选结果,在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市发展改革委授予和发布“日照好粮油”产品称号及名录。遴选办法印发前,已确定为“齐鲁粮油”暨省级“好粮油”及“中国好粮油”产品的,直接认定“日照好粮油”产品称号。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入选产品可在其产品包装上使用“日照好粮油”标识,标识包含“日照好粮油”图形、文字,图形、文字可单独使用,也可图文组合使用。生产企业可在入选产品的产品介绍、宣传推广、展示平台上使用“日照好粮油”标识。

禁止未入选产品套用“日照好粮油”标识。

第十六条 “日照好粮油”标识的规范标准由市发展改革委公布,企业使用时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但不得更改标识的比例关系和色相,印刷时附着媒介的底色不得影响标识的标准色相,不得透叠其他色彩和图案。

第十七条 对“日照好粮油”产品开展集中宣传或设置专栏宣传,择优推荐申报“齐鲁粮油”。

对首次获得“齐鲁粮油”暨省级“好粮油”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称号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称号的,每个产品称号再给予生产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奖励资金由区县负责发放。

对“好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在政策、资金扶持上给予倾斜。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八条 “日照好粮油”产品称号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 市发展改革委每年组织对“日照好粮油”产品进行1次质量抽检,抽检不合格、消费者认可度低的产品及时退出“日照好粮油”产品名录,不得继续使用“日照好粮油”标识。

第二十条 申报企业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资格,且3年内不得申报。因剽窃、侵夺他人成果产生的纠纷和法律责任由申报企业及其相关当事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授予“日照好粮油”产品称号的企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撤销其称号,3年内不再受理其申请:

1. 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 产品质量抽检不合格的;

3. 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4. 生产经营出现问题,不能履行企业责任的;

5. 不按规定使用“日照好粮油”标识,拒不纠正的;

6.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 从事“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的工作人员及专家组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能做到客观、公正、公平的对“日照好粮油”产品进行评审或监督管理,对“日照好粮油”产品遴选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问责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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