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ZCR-2022-0130001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乡村振兴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枣庄市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人社发〔2022〕2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乡村振兴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区(市)负总责,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人员管理、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区(市)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区(市)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区(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群众期盼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 周岁)等群体。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区(市)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区(市)。
第十七条 区(市)审批。区(市)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人员信息,审核备案后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镇(街道)组织新聘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 60 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执行按照《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枣财社〔2019〕19 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策衔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主动和岗位开发部门对接,将符合公益岗安置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公益岗安置范围,实现公益岗安置与社会救助福利政策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符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重新认定后纳入新岗位安置范围,优先组织上岗,待遇期限与原在岗期限合并计算,待遇执行新待遇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枣庄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如遇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