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乡村振兴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47
收藏
详情

ZZCR-2022-0130001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乡村振兴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枣庄市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人社发〔2022〕2 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枣庄市财政局 枣庄市农业农村局
  枣庄市乡村振兴局 枣庄市民政局 枣庄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2 年 3 月 23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扩大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决策部署,根据《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枣庄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方案》等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岗位的开发、管理和使用等工作。

第二章 开发管理机制

第五条 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实行市、区(市)负总责,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日常管理使用。市、区(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确定目标、细化政策、筹集资金、指导监督等工作;镇(街道)负责组织实施、岗位开发、人员管理、待遇发放、督促检查等工作;村(社区)参与做好符合安置条件的人员数量和就业需求摸排、人员组织、日常管理。各区(市)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

第六条 年度开发计划。市级统一向各区(市)下达年度开发计划,在不低于市下达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区(市)可适当增加岗位规模。

第七条 开发管理流程。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开发流程一般包括发布公告、报名申请、民主评议、审核公示、区(市)审批、协议签订、岗前培训、安排上岗等环节。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道)要按照规定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岗位设置

第八条 岗位开发类型。结合我市实际,在统筹整合现有公益性岗位基础上,设立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区(市)可根据实际需求和群众期盼统筹设置岗位开发类型,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

第九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乡村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生态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城镇公益性岗位设置为: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养老护理、课后服务、互助帮扶、劳动保障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 安置对象

第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 周岁)等群体。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 45 周岁以上、男性 55 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五章 岗位聘用

第十三条 发布公告。坚持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原则,区(市)面向社会发布公益性岗位安置公告,明确告知岗位名称、工作内容、薪酬待遇等信息。

第十四条 报名申请。报名人员持本人身份证、残疾证等有关证明到村(社区)提出安置申请。

第十五条 民主评议。建立城乡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精准识别机制,村(社区)组织部分党员代表、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对推荐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

第十六条 审核公示。村(社区)对确定人员名单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 3 天。公示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对村(社区)报送的人员和选岗情况进行复审,录入系统并确认无误后报区(市)。

第十七条 区(市)审批。区(市)按照公益性岗位重点安置对象标准要求,对各镇(街道)报送的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会同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核实人员信息,审核备案后反馈用人名单。

第十八条 协议签订。与聘用人员签订劳务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具体包含岗位名称、岗位职责、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工作时长、补贴标准等内容。

第十九条 岗前培训。镇(街道)组织新聘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使其掌握岗位所需的基本规范和技能,熟悉岗位工作标准和相关要求。可根据岗位需要,开展职业道德、工匠精神、维权保障、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消防知识、卫生防疫等专项知识学习,增强在岗人员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安全意识。

第二十条 安排上岗。培训结束后,镇(街道)负责及时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章 薪酬待遇

第二十一条 乡村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乡村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岗位待遇按月发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 60 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二十二条 城镇公益性岗位薪酬待遇。城镇公益性岗位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由区(市)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等因素确定。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 3 年,岗位待遇按月发放。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具体执行按照《枣庄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枣财社〔2019〕19 号)文件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信息化管理。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对城乡公益性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日常监管。坚持“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加强日常监督,区(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不定期对补贴申领、日常考勤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对违反规定的村(社区)督促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收回其公益性岗位指标,纠正查处及清退违规在岗人员,责令退还相应款项,追究相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资金管理制度,对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六条 退出管理。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从解除劳务协议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督促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 15 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 30 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办法,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加强政策衔接。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残联等部门要主动和岗位开发部门对接,将符合公益岗安置条件的人员及时纳入公益岗安置范围,实现公益岗安置与社会救助福利政策相衔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符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重新认定后纳入新岗位安置范围,优先组织上岗,待遇期限与原在岗期限合并计算,待遇执行新待遇标准。本办法实施前已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中新一轮城乡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12 月 31 日。《枣庄市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以上政策如遇调整,以调整后的政策为准。

温馨提示:
1. 未经权益所有人同意不得将文件中的内容挪作商业或盈利用途。
2. 大牛工程师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用户上传分享的文档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并不能对任何下载内容负责。
3. 下载文件中如有侵权或不适当内容,请与我们联系,我们立即纠正。
4. 本站不保证下载资源的准确性、安全性和完整性, 同时也不承担用户因使用这些下载资源对自己和他人造成任何形式的伤害或损失。
投资项目经济评价系统 大牛约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