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发改粮食〔2022〕48号
各区县、功能区发改局(经发局)、财政局,各承储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确保市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调用高效,现将《日照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日照市财政局
2022年3月17日
日照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根据《山东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山东省粮食社会责任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三条 从事或参与市级成品粮油承储(代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实行动态储备模式,所有权归承储(代储)企业,优先动用权归市政府,采取“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实施。
第五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等部门,根据保供稳价需要和粮油加工企业加工、储存等状况,对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承储单位,负责成品粮油储备的监督指导。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将成品粮油费用补贴纳入财政预算,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按季度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粮油仓储管理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成品粮油承储管理工作。承储企业对承储的成品粮油要做到每月检查一次,主要核查库存数量、质量等情况。
第二章 承储(代储)条件
第九条 承储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储存,也可委托粮油加工等企业代储。按照公平、公开、公正和自愿、平等、有偿的原则,择优确定代储单位。承储企业确定的代储单位,应当向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条 承储(代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执行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有关规定,国家粮油统计入统企业;
(二)满足粮油市场调控和应急保供体系布局需求;
(三)具备一定规模的粮油收储、加工、批发等能力;
(四)符合储粮要求的粮油仓储设施能够满足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要求,其中生产类企业应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工艺设备、检化验仪器和检化验能力;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信誉,无违法经营行为,能提供银行资信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证明,未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六)生产经营的粮油产品质量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近一年内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在抽检抽样中未出现不达标的情况;
(七)生产经营环境符合要求,严格落实污染防护有关规定,相关措施和设备能够确保粮食不受到污染;
(八)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近三年内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第三章 储备管理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与代储单位签订代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并及时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二条 代储的各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不得高于企业的最低库存量。
第十三条 承储或代储单位应当建立成品粮油储备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出入库。
第十四条 成品粮油储备库存管理要做到“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即统计账、会计账和保管账相符,保管账与库存实物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十五条 储存成品粮油的仓房外墙醒目位置应悬挂储备粮油专牌,仓内分垛储存要做到整齐、规范,留足检查通道,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储备粮油标识牌。
第十六条 成品粮油应按照“堆叠安全、码垛整齐、便于盘点”的要求,采取仓内储存;堆垛与库内建筑立柱、墙或窗户的间隔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不得露天储存,保证成品储备粮油的储存安全。粮油储存区应保持清洁,避免对成品粮油造成污染或对储存安全构成威胁。
第十七条 成品粮油的包装物、标识必须符合国家食品包装、标签标准等有关规定。每袋包装成品粮净重不大于25kg,包装油每桶不超过20升,鼓励使用小包装。计量误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承储或代储企业不得随意变换成品粮油储存地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发生变动的,承储企业应在变动前书面报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十九条 承储(代储)企业应设专人对承储(代储)的成品粮油实施管理,承储企业每月对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完善检查资料,并有详实的检查记录,检查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第二十条 代储企业应每月末向承储企业报送成品粮油情况报表等资料,承储企业及时将每月监管情况汇总后书面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实行动态轮换,按照保持规模、保证质量、推陈储新、均衡有序、降低费用的原则,由承储企业或代储单位自行适时轮换。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或代储单位不得架空轮换,必须先轮入,后轮出,除紧急动用外,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数量任何时点不得低于规模总量的90%,成品粮油库存数量不得以原粮(油料)代替。
第五章 应急动用
第二十三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卫生事件和严重自然灾害等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动用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库存。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动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根据市政府的要求具体组织实施,承储或代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二十五条 承储或代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工具和人力,有效承担运输任务,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用得上”。
第六章 补贴管理
第二十六条 成品粮油储备补贴标准由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商确定,包括保管、管理等费用,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成品粮油储备补贴实行据实拨付,由承储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经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确认后报市财政局,作为补贴资金拨付依据。储存不到一年的,按实际储备月份据实结算。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部门职责不定期对承储或代储企业的成品粮油保管、轮换、账务和补贴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承储或代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况予以收回承储或代储计划,扣减储备补贴费用,撤销其成品粮油承储资格,情节严重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虚报成品粮油储备库存数量;
(二)存储的成品粮油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规定和安全储存要求;
(三)擅自变换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变更承储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转包给其他单位存储;
(五)拒不执行上级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指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以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者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
第二十九条 承储企业被依法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重新确定承储企业。
第三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应当依法对承储或代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或代储企业检查成品粮油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成品粮油收购、轮换及动用指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成品粮油经营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第三十一条 监管人员不得以工作为借口,向承储或代储企业吃拿卡要,故意刁难。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根据协议约定情况,及时将费用补贴拨付给各代储企业。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国家、省相关部门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3月31日。2009年修订的《日照市粮食局地方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