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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东明县人民政府
2022年3月21日
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建立工业企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和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政字〔2019〕235号)、《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暨综合创新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菏政字〔2020〕21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参评企业范围
“亩产效益”评价范围为全县全部工业企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企业除外),包括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两部分。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以统计部门上年年报名单为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由各乡镇(街道)根据企业占地面积、税收或销售收入等指标自行确定参评企业标准和名单,原则上占地超过3亩的工业企业都应纳入评价。
二、协同做好数据采集工作
(一)建立部门协同数据采集机制
建立由县工信局总牵头,县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统计、人行、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紧密协同的工作推进机制,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各乡镇(街道)完善部门涉企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做好数据采集各环节工作,确保数据可靠、真实、完整。
(二)主要指标解释及数据来源
1.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乡镇(街道)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县统计局提供。
2.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乡镇(街道)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县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乡镇(街道)提报名单,结合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3.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上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数据由县税务局提供。
4.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县工信局负责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供参评企业名称和位置信息,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会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相关用地信息,形成数据库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提供给县工信局。
5.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上年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县税务局提供。
6.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生态环境局按照上年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上年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县生态环境局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县生态环境局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7.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8.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数据采集可以向相关部门采集,也可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9.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由县税务局提供。
10.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数据采集可通过相关部门采集,也可通过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确定。
(三)数据采集要求
1.上述“主要指标”,为全省统一要求必须采集的指标,要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开展数据采集,不得随意更改指标口径和采集渠道。我县根据实际,自设的指标和加分或减分项目沿用《东明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明县工业企业“亩产效益”分类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0〕10号)文件精神,指标权重不超过综合评价总分的30%。对参评企业需要升档或降档的,由县工信局自行确定。
2.有关数据指标,由数据来源部门分别提供电子版和纸质版(加盖单位公章),送县工信局汇总并统一征求企业意见,企业提出异议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予以核实调整。
3.以上数据仅供“亩产效益”评价使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严格保障企业数据信息安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公开或挪作他用。
三、规范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办法和程序
(一)完成数据采集后,参照《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实施步骤、主要指标和企业分档归类说明>的通知》(鲁工信发〔2019〕11号)中“主要指标解释及有关数据来源和企业综合评价得分计算方法”说明,结合我县发展实际,合理确定各项评价指标权重分数和基准值,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对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评价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企业评价和分类结果的审核、公示和公布工作,客观真实反映企业发展质效。评价完成后,由县工信局向所有参评企业通报评价结果,无异议后,由县政府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并书面通报县相关部门,作为执行差别化政策的依据。
四、做好评价数据及结果录入工作
本年度“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工作通过“菏泽市工业企业综合创新管理服务平台”系统组织实施综合评价工作(地址:http://www.eqtfhz.com);7月25日前企业综合评价有关数据及结果导入省系统(http://123.232.119.104:8180),确保企业基础信息准确、完整。
五、实施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
各相关部门要依据企业“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严格落实用地、价格、用能、信贷等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加大A类企业激励力度,倒逼D类企业提升资源要素利用效率。有关专营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公布的名单(含在专营单位注册的用户编号)执行差别化价格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从强化企业服务、优质企业奖补、低效企业整治、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税率等方面探索实施效能更强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资源要素配置。
六、强化保障改革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长任组长、分管副县长任副组长,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亩产效益”综合评价领导小组,负责重点研究协调遇到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专班(设在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牵头抓好政策协调和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实施“亩产效益”综合评价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政策,健全工作机制,落实主体责任。
(二)明确工作职责。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评价办法综合评价指标内容与结果应用,认真落实各自职责,确保各项指标数据真实准确,差别化政策执行到位。按照“谁主管、谁统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数据统计和上报,认真做好企业综合评价基础工作。
(三)狠抓结果运用。有关部门要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应用评价结果,推动资源要素向高效企业集聚,运用过程中要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确保各项政策执行到位。
(四)强化督查考核。督查考核部门要加大督查考核力度,将综合评价及结果应用纳入对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
(五)加大宣传力度。有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加大“亩产效益”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宣传力度,深入企业做好有关政策解释说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服务指导工作。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作用,大力宣传先进企业、先进单位的经验做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七、工作要求
(一)“亩产效益”评价改革是省委、省政府部署的重要改革事项,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方案、深化部门协同,切实抓好数据采集、综合评价、差别化政策落实等工作,推动“亩产效益”评价改革取得实效。
(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强化对企指导服务,做好有关政策措施解读说明,提高企业参与配合积极性。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计分方法
附件1
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赵海林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组长: 宋自立 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
刘效卿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 闫排洲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县地方金融监管局局长
宋卫胜 县财政局局长
闫振生 县发改局局长
李泽文 县工信局局长
孙培兴 县人社局局长
闫晓阳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郭卫兵 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尚伟刚 县应急管理局局长
孙学起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 伟 县统计局局长
张中华 县水务局局长
岳远航 县行政审批服务局局长
王双平 县商务局局长
常 伟 县税务局局长
陈海峰 县科技局党组书记
孙灿果 县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
樊建伟 沙窝镇镇长
刘中泉 长兴集乡乡长
王海祥 焦园乡乡长
刘珊珊 三春集镇镇长
耿亚杰 马头镇镇长
邢 罡 大屯镇镇长
张旭伟 东明集镇镇长
胡显扬 小井镇镇长
鲁庆福 陆圈镇镇长
刘付昌 武胜桥镇镇长
朱永利 菜园集镇镇长
许振永 刘楼镇镇长
牛晓伟 城关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天 渔沃街道办事处主任
刘连海 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工信局,李泽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附件2
东明县“亩产效益”评价改革计分方法
一、单位用地税收(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税收=税收实际贡献/用地面积
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主要税费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用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出让、土地二级市场获得的自有土地使用权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
二、单位能耗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吨标准煤)
单位能耗销售收入=销售收入/总能耗
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纳税申报系统中确认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主营业务的收入。
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工业生产活动消耗能源包括作为燃料、动力、原料、辅助材料使用的能源,以及生产工艺中使用的能源。
三、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单位:万元/当量吨)
单位污染物排放销售收入=销售收入/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当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6类指标的排放当量之和。
四、研发经费投入强度(单位:%)
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研发经费支出/销售收入
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
五、全员劳动生产率(单位:万元/人)
全员劳动生产率=工业总产值(现价)/年平均职工人数
全员劳动生产率:指根据产品的价值量指标计算的平均每一个从业人员在单位时间内的产品生产量,等于企业的工业总产值除以年平均职工人数。
六、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单位:万元/亩)
单位用地销售收入=销售收入/用地面积
七、部分数据来源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统计部门提供。
(二)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名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所在县(市、区)统计用区划代码、所属行业分类代码(精确到中类)由县(市、区)税务、市场监管、统计等部门通过企业销售收入和纳税、市场主体登记、行业分类等有关信息筛选确定。
(三)税收实际贡献指企业(独立纳税企业)评价年度年实际入库(不含查补以前年度税款)税收合计数额,具体包括:增值税(不扣减出口退税、含已办理的免抵调增增值税)、消费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等税收,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四)用地面积指企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包括企业通过政府供应、土地二级市场获得使用权的土地,通过租赁方式实际占用的土地,以及其他实际占用的土地等。企业经批准的项目新增土地面积在2年建设期、1年过渡期内可不计入用地面积。县级工信部门负责向同级自然资源部门提供参评企业名称和位置信息,县级自然资源部门以工业用地绩效调查数据初始调查成果为基础,会同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并提供企业实际用地范围、用地面积等相关用地信息,形成数据库成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提供给县级工信部门。
(五)销售收入指企业在税务部门申报的所属期为评价年度全年累计实现的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般纳税人的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税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小规模纳税人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销售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销售额、免税销售额、出口免税销售额或者核定销售额,数据由税务部门提供。
(六)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指企业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4项污染物的排放量之和,由生态环境部门按照以下优先顺序确定排污单位排放量:
1.有污染物排放的,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评价年度生态环境统计数据提供。
2.未纳入生态环境统计的排污单位,由县级生态环境部门提供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其他情形的,由排污单位依据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火电等17个行业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含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未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行业适用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试行)》进行测算,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后提供。
3.仅排放生活污水且全部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可不计算水污染物排放量。
(七)工业总产值(现价)指以货币表现的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总量,无法核算的,可由销售收入代替。
(八)总能耗指企业生产和非生产活动消耗的能源总量,主要包括煤、电、气消耗,鼓励根据企业用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专用发票注明的购买数量,按相应系数折算成标准煤核算消耗总量,也可用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采集,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九)研发经费支出指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R&D)内部经费支出,由税务部门提供。
(十)年平均职工人数为企业各月平均职工人数之和除以12,包括企业实际在岗的全部人员数,可通过企业填报、相关部门核准的方式确定。
八、评价方法
分类综合评价得分采用基本分和加分项计分,基本分为百分制计分,综合加分为20分,基本分﹢加分项,按照百分制折算得出最终分数。
(一)评价指标和权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设置以下6项指标:单位用地税收占40%、单位用地销售收入占20%、单位能耗主营业务收入占10%、单位污染物排放主营业务收入占10%、全员劳动生产率占10%、研发投入强度占10%。各指标值取企业上一年度全年数。
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单位用地税收占100分。
(二)综合素质加分项。为引导和鼓励企业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守法经营,设综合加分项目,最高加20分。(每个子项有重复得分的取最高分)。具体如下:
1.专精特新:认定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的分别加2分、0.5分。
2.互联网工业“555”:认定为互联网工业平台、智能工厂或互联工厂、数字化车间或自动化生产线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加1.5分。
4.创新平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的分别加3分、2分、1分。
5.商标和专利: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加3分,当年度取得马德里商标的加1分,当年度取得发明专利的加1分。
6.质量:获得中国质量奖、山东省“省长质量奖”、菏泽市“市长质量奖”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7.标准:对主导或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分别加2.5分、2分、1.5分、1分。对参与制定(修订)上述标准的分别加2分、1.5分、1分、0.5分。
8.安全生产标准化:通过国家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省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市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分别加2分、1分、0.5分。
9.军民融合:被山东省委军民融合办认定为军民融合企业的加1分。
10.环境信用评价:在山东省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信息系统中被评定为绿标的加2分。
11.纳税信用:评定为A级纳税信用的加 1分。
12.高成长型:认定为隐形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加2分、2分、3分。
(三)企业综合得分计算方法
各项指标的基准值,可参照上年度工业企业该项指标平均值确定。
企业综合评价得分=∑(企业各指标值÷指标基准值)×指标权重+加分项。
单项指标得分=该指标评价年度数据/该指标工业企业上年度基准值×该指标权重分。
单项指标最高分不超过该项指标权重分,最低为0分。企业某项指标为负值或空缺的,该项指标得分为0分。
九、企业分类
分别对规上和规下企业进行评价分类,依据评价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序,并按照下列比例分为A、B、C、D四类:
(一)分类。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2个口径,对工业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将企业分为A类(优先发展类)、B类(支持发展类)、C类(提升发展类)、D类(限制发展类)。原则上,A类企业比例不超过20%,D类企业比例不低于5%。
(二)调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进行调档处理:
1.得分排在A类比例范围内但亩均税收低于平均值的企业下调为B类。
2.上年度工业设备投入超1000万元的企业上调一类。
3.评价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较大及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因环境违法受到重大及以上行政处罚的企业直接定为D类;列入各级政府明确的淘汰计划的企业,不得列入A类和B类。
4.实际占有土地3年以上没有产出的企业,直接列为D类。
5.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及新三板挂牌的上提一档。
6.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 “隐形冠军”企业不定为D类。
7.拒绝参与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在资源要素差别化配置(差别化水、电、气价格除外)时参照D类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