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市统计局办公室聊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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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统计局办公室

聊城市统计局关于印发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方案的通知

聊统字〔2022〕3 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鼓励和促进企业做大做强,确保达到“四上”标准的企业及时纳统,全面准确反映我市高质量发展成效,根据《山东省统计局关于建立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的通知》(鲁统字〔2022〕7号)要求,制定我市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方案。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锚定争创一流,笃志走在前列”目标要求,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统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基层村居作用,以培育扶持中小企业为抓手,改进政府服务方式,实现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和协同联动,构建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为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市建设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建立本地“政府统一领导、村居全面摸排、职能部门培育、统计部门纳统”的高质量纳统工作机制,强化对乡(镇、街道)和相关部门工作落实的督导检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做到“管行业必须管发展、管行业必须管纳统”,推动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持续成长,达到标准、符合纳统要求的企业应纳尽纳、应统尽统。

三、主要任务

(一)健全基层监管体系。各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统计人员按照经营所在地(建筑业按法人注册地)原则,实地走访、调查生产经营较好且尚未纳入“四上”(规模以上工业、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规模以上服务业、资质等级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的企业,摸清企业名称、详细地址及主要业务等情况。各乡(镇、街道)对企业是否符合纳统标准开展进一步核实,核实情况及时报送至县级统计部门。同时结合日常工作,向企业宣传介绍各类惠企政策,畅通问题反馈渠道。

(二)建立“种子”和“准四上”企业库。县级统计部门依据税务等部门定期提供的企业行政记录资料,初步筛选“种子”企业(达到纳统标准60%以上)和“准四上”企业(达到纳统标准80%以上)名单,分发至各乡(镇、街道)。乡(镇、街道)负责组织村居统计人员开展实地核实,确认企业运营状态和规模,核准主要业务活动。县、乡统计部门根据核实情况判定企业行业分类是否准确,将界定错误的及时反馈至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各有关部门负责督促相关企业及时修正。县、乡统计部门据实建立本地“种子”和“准四上”企业库并将名单分类推送至各有关部门。

(三)建立动态监测制度。县级统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牵头组织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建立本地“种子”和“准四上”企业统计监测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填报有关数据,梳理符合纳统条件企业名单。定期筛选有退库风险企业名单和三年内新纳统企业名单,查找同一人实际控制多家同类企业情况,及时推送至各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进行跟踪监测和服务,及时掌握企业经营情况,有效化解各类风险,确保纳统高质量。

(四)加强分类培育。各级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及时了解、分类梳理企业诉求,“一企一策”制定培育扶持计划,开展惠企政策推送、问题化解、帮扶指导等服务工作。建立“一企一策”落实情况督办制度,着力向金融单位、科研单位、同产业链大型企业推荐优质“种子”和“准四上”企业,助力企业发展壮大,提高培育效率,形成“种子”企业、“准四上”企业、“四上”企业接续发展良好局面。

(五)做好达标企业入库纳统。县级统计部门根据企业监测情况,及时向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提供符合纳统标准企业名单,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商务投资促进等部门督促符合纳统标准企业及时申报纳统。乡(镇、街道)和村居统计人员负责指导企业规范提供申报材料(见附件3)。针对未能通过纳统审核的企业,县级统计部门将问题归口反馈至有关部门协助办理,问题解决后及时指导企业纳统。

四、职责分工

(一)实现行政记录资料共享。一是市、县统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省税务部门定期提供的资料,市统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税务部门发函补充获取其他信息。市、县税务部门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省统计部门定期提供的资料,市税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向市统计部门发函补充获取其他信息。二是市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外资企业变更、注销相关信息,指导新开业外资企业规范登记,市、县市场监管部门提供吊销内外资企业名单。三是市、县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做好“个转企”审批工作,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内资企业变更、注销相关信息,指导新开业内资企业规范登记。

(二)工业企业培育和纳统。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推送惠企服务,坚持一业一策、一企一策,按照企业生命周期的个性化发展需求,制定并落实企业孵化、税收优惠、融资便利、人才保障等培育方案,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瞪羚等高成长性企业研究制定扶持激励政策。牵头制定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激励政策并抓好落实,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工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县统计部门及时向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反馈工业纳统企业名单。

(三)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培育和纳统。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研究出台扶持激励政策,培育龙头骨干建筑业企业,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激励企业做大做强,落实首次获得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市内注册建筑企业财政奖励政策。积极主动帮助企业防范经营风险,扶持优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向规模化、品牌化方向发展,充分发挥信用管理激励约束作用。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县统计部门及时向同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反馈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统企业名单。

(四)商贸流通业企业培育和纳统。市、县商务投资促进部门负责把好“引进关”,不断提高招商引资质效。强化与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协作,及时跟踪调度重点商贸流通业企业经营状况,建立重点培育单位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对商贸流通业企业入库纳统、外省法人在聊商贸分支机构转设法人、商贸流通业“个转企”等工作的激励力度。牵头制定批发、零售、住宿和餐饮企业升规纳统奖励激励政策并抓好落实,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商贸流通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市、县统计部门及时向同级商务投资促进部门反馈商贸流通业纳统企业名单。

(五)服务业企业培育和纳统。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各行业主管部门(见附件4)在机制创新、政策激励、组织保障等方面制定落实服务业企业精准培育方案,加大对信息软件、研发、物流、设计、营销、检验检测、认证、文化、旅游、康养等高成长性现代服务业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牵头协调服务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激励政策并抓好落实,宣传、动员、督促达到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及时申报纳统,协调解决企业培育、监测、纳统过程中的问题。市、县统计部门及时向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反馈服务业纳统企业名单。

五、强化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牢固树立“一盘棋”思想,加强组织协调,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完善协调推进机制,明确承担纳统工作机构和负责人,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统筹做好企业监测、培育和入库纳统各项工作。将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纳入政府督查事项,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的领导,压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健全企业培育机制,明确分管领导、责任科室和责任人,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统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已纳统企业统计工作规范化指导,督促企业健全统计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

(三)纳入综合考核。将企业分类培育高质量纳统工作纳入对县、乡两级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兼顾纳统数量和质量,设置“四上”企业新增纳统个数和净增纳统个数考核指标。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积极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渠道,强化对各类惠企政策的宣传解读,引导企业用好政策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大对统计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强化企业依法纳统意识,在全社会形成广泛支持、积极配合企业培育纳统工作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附件:1.企业纳统标准

          2.企业纳统途径

          3.企业纳统所需材料

          4.部门负责服务业行业


聊城市统计局办公室

2022年3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企业纳统标准


一、规模以上工业

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限额以上批零住餐业

1.批发和零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视同法人的产业活动单位以及非批发和零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

2.住宿和餐饮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以及非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附营的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

三、规模以上服务业

1.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类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2.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3.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类的服务业法人单位。

四、资质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1.有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的建筑业法人单位。辖区内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包括没有工作量的建筑业企业)及所属产业活动单位;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或企业)直属的具有建筑业资质的所有独立核算建筑业企业。建筑业企业资质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管理办法。辖区内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按照法人单位注册地原则进行统计。

2.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附件2


企业纳统途径


达标企业纳统须按要求提供申报材料,经县、市、省统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确认,分为月度和年度两种纳统途径。

一、工业、批零住餐业、服务业

1.上年四季度及当年新开业企业,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可于当年2月至11月之间经月度纳统,也可经11月、12月两批次年度纳统,这类企业无上年同期基数。

2.上年四季度之前开业,经过发展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只可经11月、12月两批次年度纳统或次年2月补充纳统,这类企业须报送上年同期基数。

二、建筑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

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在每年2月至12月之间经月度纳统,无需报送上年同期基数。


附件3


企业纳统所需材料


专业

共性材料

个性材料

工业

1.《调查单位审核登记表(一)》

2.营业执照(证书)复印件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

4.有企业名称挂牌的生产经营场地入口的实地照片

5.生产加工现场的设备照片

6.若为战新企业,还需提交战新产品照片和战新产品信息表

批零住餐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若无月度表,则提供最近1个季度的报表复印件)

2.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因未缴纳增值税而缺少《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或《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无法反映实际经营情况的企业,提供补充材料

服务业

1.截至申报期最近1个月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的《利润表》复印件

2.符合国家和省要求的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3.加盖单位公章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小规模纳税人免报)

4.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的一般纳税人,附证明材料

5.利润表和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不一致的,提供说明材料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

建筑业

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字样和审批部门公章页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房地产
开发经营业

有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的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非批零法人单位附营的批零产业活动单位,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批发和零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商品销售和库存》(E204-3表);

非住餐法人单位附营的住餐产业活动单位,除共性材料外,还需提供最近连续3个月的《住宿和餐饮业产业活动单位(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S204-3表)。


附件4


部门负责服务业行业


序号

部门

负责服务业行业

1

发展改革部门

牵头负责服务业行业企业入库纳统

2

财政部门

行业代码为7241的会计、审计及税务服务业

3

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4的互联网和相关服务业,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5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行业代码前三位为631的电信业,行业代码为7491的工业设计服务业

4

市场监管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5的广告业,752的知识产权服务业,745的质检技术服务业

5

商务投资促进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8的会议、展览及相关服务业,801的家庭服务业

6

海关部门

行业代码为7451的检验检疫服务业

7

文化和旅游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86的新闻和出版业,87的广播、电视、电影和录音制作业,88的文化艺术业,90的娱乐业,行业代码前三位为632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业,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86的游览景区管理业

8

教育体育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83的教育业,89的体育业,行业代码为7246体育咨询业,9041的体育彩票服务业

9

司法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3的法律服务业

10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79的土地管理业,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44的测绘地理信息服务业,747的地质勘查业,771的生态保护业

11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48的工程技术与设计服务业,781的市政设施管理业,782的环境卫生管理业,783的城乡市容管理业,784的绿化管理业,785的城市公园管理业,行业代码为7020的物业管理业,7030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业,7040的房地产租赁经营业,7090的其他房地产业,7113的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经营租赁业

12

交通运输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54的道路运输业(不含行业代码为5414的公共自行车服务、5436的邮件包裹道路运输、5437的城市配送和5438的搬家运输),55的水上运输业,58的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不含行业代码前三位为582的运输代理业),行业代码为8391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

13

水利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76的水利管理业

序号

部门

负责服务业行业

14

卫生健康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84的卫生业,行业代码为7244健康咨询业

15

生态环境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46的环境与生态监测检测服务业,772环境治理业,行业代码为7245的环保咨询、7719的其他自然保护业

16

邮政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60的邮政业

17

民政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807的婚姻介绍业,808的殡仪馆和公墓业,852的不提供住宿社会工作业(不含为残疾人、智障、军烈属、受灾群众提供不住宿看护、帮助活动),行业代码为8512的老年人护理服务机构,8514的老年人养护服务,8519的其他提供住宿社会救助业

18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6的人力资源服务业,行业代码为8391的职业技能培训业(驾驶员培训除外)

19

农业农村部门

行业代码为7493的兽医服务业

20

科技部门

行业代码前两位为73的研究和试验发展业、75的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21

气象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41的气象服务业

22

地震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42的地震服务业

23

公安部门

行业代码前三位为727的安全保护服务业

注:本表中行业代码不足4位的,为行业代码前2位或前3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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