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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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乡村振兴局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财农〔2022〕3号


各区县、各功能区财政局,各区县乡村振兴局(开发区经发局、山海天农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功能区工委党群工作部,各区县、各功能区农业农村局(开发区经发局、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为规范和加强过渡期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根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等有关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财政局                 日照市乡村振兴局

(日照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办公室代章)

中共日照市委组织部            日照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3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乡村振兴的战略部署和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加强过渡期日照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中央、省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市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性措施和事后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原扶贫项目提质增效、小额信贷和富民生产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乡村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支持“三无”失能人员护理补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享受政策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急难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扶贫车间、生产奖补、劳务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3.对脱贫村、乡村振兴任务较重的村、党组织软弱涣散村,安排“农村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队和市派“第一书记”帮扶村补助资金。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支持开展衔接乡村振兴集中推进区建设。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围绕产业发展、就业带动、环境整治、人才培养、乡村治理、巩固成果六项内容集中连片打造,推动区域融合发展、乡村全面振兴。

(三)其他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条  衔接资金主要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主要因素包括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人群数量及结构、收入、人均财力、政策因素、绩效考核结果等,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

第五条  各区县、各功能区应当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转结余的衔接资金,及时调整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

第六条  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下放到县级,强化县级管理责任。

第七条  县级要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论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地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各区县、各功能区可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从衔接资金中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监理以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各级乡村振兴、组织、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市行业主管部门于市人代会批准本级预算后20日内提出市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于收到上级财政衔接资金20日内提出上级财政衔接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合规性审核后,于10日内将资金分配下达有关区县。

第九条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各级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市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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