峄检会〔2022〕1号
关于建立“山长+检察长”
协作配合工作机制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在深入推进山长制工作中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强化检察机关与山长制办公室在生态环境保护、矿山资源管理领域方面的沟通协作,共同抓好保护,协同推进治理,根据《枣庄市山体保护条例》、《枣庄市全面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及《峄城区实行山长制工作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为指导,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加强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部署,密切检察机关与山长制工作机构的协作配合, 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 准确把握切入点和着力点,助推山长制各项保护山体生态环境工作有效落实,逐步探索建立和完善山体生态环境治理与司法保护协作协同机制,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的工作合力,依法打击破坏山体生态环境损害公益行为, 提供司法保障,推动全区山体生态保护管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山体保护有效、生态体系完备、生态承载能力可持续、城乡美丽和谐的目标。
二、工作重点
在山体保护范围内,围绕山体保护、破损山体修复治理、矿山开采、涉山用地、执法监管等工作任务,重点打击以下涉山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1. 未经批准开山、开矿、采石、挖砂、取土、开垦林地等破坏山体完整性和原貌的;
2.破坏林地和盗伐、滥伐林木的;
3.违法开垦山地造成水土流失的;
4.未经批准占用山地、林地修建建(构)筑物和设施的;
5.未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墓或者公益性墓地,或者在非指定区域内建造坟墓的;
6. 倾倒、堆放、填埋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
7. 侵占、破坏山体进行违法建设,倾倒、堆放、填埋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的;
8.破坏天然、原生、生物多样性丰富或者林相结构优良的林种的;
9.未经许可和不按许可要求建设涉山项目的;
10.其他擅自侵占、破坏山体、使用山体中林地等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三、工作机制
1.线索移送。山长制办公室及山长制成员单位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涉山体生态保护问题线索,符合检察机关管辖范围的,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对于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线索,相关责任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相关材料抄送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可能存在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逾期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的,相关责任单位可以建议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立案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对于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不作为等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山长制办公室,由山长制工作机构督促履职;对于符合公益诉讼条件的,依法发出检察建议,启动公益诉讼监督程序。
2.调查取证协作。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山体生态保护案件办理工作,根据法律规定向山长制成员单位调查取证、询问相关工作人员的,山长制成员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办案需要,商请山长制成员单位作出勘查检查、鉴定评估、出具专家意见等协助的,山长制成员单位应当予以协助。山长制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向检察机关进行法律咨询,或者出台规范性文件征求法律建议的,检察机关应当提供帮助。
山长制办公室对山长制成员单位正在查办的媒体关注度高、涉众面广、严重违法等情形的案件,可以商请检察机关协助指导案件调查,引导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和保全证据,确保案件依法正确处理。
3.联合检查,督促整改。检察机关、山长制成员单位开展的涉及对方工作范围的专项行动等,可以邀请对方参与,或者双方联合开展专项行动进行联合检查监督,以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和行政执法专业优势。
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突出问题线索,由区检察院和区山长制办公室进行联合挂牌督办,强化问题整改,依法打击涉山体生态保护违法违规行为。
4.检察监督。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山长制成员单位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可能侵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以磋商、提出检察建议等形式进行监督,山长制办公室应督促其整改落实。对于收到检察建议后未依法履职,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5.信息共享。检察机关定期向山长制办公室通报我区山体生态保护领域涉嫌犯罪和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情况;山长制办公室定期向检察机关通报涉及我区山体生态保护的执法检查、行政处理等信息。根据双方工作需要,可以要求对方及时、准确、全面提供相关信息和数据。为及时处置突发性、普遍性等重大问题,切实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山长制办公室获得的涉及我区山体生态保护领域重大舆情、重大问题、重大案件等,应当及时相互通报,共同做好舆情处置、依法办理等工作。检察机关、山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台账,对收到对方移送的执法信息、案件线索和重大情况分类登记、逐一列明来源、违法情形、处理措施、办理结果等,及时向移送单位通报反馈。
四、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区级总山长和检察长应充分认识做好涉山管理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行山长制作为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绿色崛起、实现乡村振兴的重要举措,定期听取涉山领域协作配合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安排下步重点工作,增强工作合力。对于重大案件,区级总山长与检察长应当联合指挥,共同研究,共同督促指导办理,确保案件质量。推动山体保护管理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山长制各项目标如期实现。
2. 密切配合,分工协作、依法监督。检察机关作为山长制成员单位,立足检察职能,在严厉打击破坏山体生态环境的刑事犯罪,积极办理破坏山体生态公益诉讼案件的同时,准确把握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界限,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处在维护公共利益第一顺位的地位和作用,突出行政执法机关在山长制工作中的职能作用,坚持依法监督、有限监督和规范监督,助推山长制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3.加强联络。检察机关和山长制成员单位可互相邀请对方人员参加本系统举办的相关业务培训,互派人员为对方举办的培训班授课。双方可合作举办工作论坛、业务征文活动、案件论证会等,研究解决理论、实务问题;根据工作需要召开联席会议,就我区山体生态保护执法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和公益诉讼办案情况进行沟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协作配合中存在的问题,对相关课题进行联合调研,对专项工作进行部署;检察机关、山长制办公室各确定一名联络员,负责日常文件传输、信息交换、沟通协调、重大案件通报、贯彻落实联席会议精神等具体事务性工作。
4.广泛宣传。检察机关与山长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总结工作开展和案件办理情况,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新媒体等载体,对山体生态保护重大工作动态、重要政策、典型案件等进行全方位宣传,取得社会各界的关注和支持,营造我区山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良好氛围。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检察院 峄城区山长制办公室
2022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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