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农业农村局 东港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东港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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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农业农村局  东港区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印发东港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人社发〔2022〕3号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东港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港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东港区民政局

东港区财政局  东港区农业农村局  东港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港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根据《日照市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东港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城乡公益性岗位,是指以就业困难群体为安置主体、由政府使用财政资金统一设置的非营利性公共管理类、公共服务类、社会事业类、设施维护类,社会治理类等岗位。

第三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目的,主要是落实政府兜底安置困难群众就业职责,积极消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和城镇长期失业人员,着力提高城乡低收入群体收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不设置没有实质工作内容和社会效益的岗位。

第四条  岗位开发计划。由区级根据市下达计划统一向各镇(街道)下达年度开发计划。

第五条  岗位开发管理主体。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实行省级统筹、市、区负总责、镇(街道)具体落实、村(社区)参与做好需求摸排、人员组织。岗位管理由镇(街道)统一负责,村(社区)参与做好日常管理等工作。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协助管理,所需资金由镇(街道)承担。

第二章  岗位开发流程

第六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在区政府统一指导下,镇(街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原则上于每年第一季度集中开展。

第七条  发布公告。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发布岗位公告,可根据人员需求、岗位需求,结合开发计划,统筹设置岗位,综合设岗或单独设岗。岗位公告内容应包含岗位名称、岗位数量、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招用条件、工资待遇等情况。

第八条  报名申请。符合条件且有意从事城乡公益性岗位的人员向所在村(社区)提出报名申请,申请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实体或电子卡均可)。

第九条  资格初审、民主评议和公示。村(社区)对报名申请人员进行初审,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对初审通过人员进行民主评议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第十条  复审审批。镇(街道)负责组织复审,对复审通过人员报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第十一条  培训上岗。镇(街道)与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按年度签订劳务协议、与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人社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镇(街道)、岗位开发相关部门负责进行岗前培训,镇(街道)负责安排上岗。

第十二条  如出现空岗情况,镇(街道)要按流程及时进行补充。

第三章  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类型。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文物保护巡查、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矿山治理、国土治理、护林绿化、环境保护、森林防火、治安联防、安全应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农技推广、村容保洁、卫生防疫、场所建设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就业服务、劳动保障、养老护理、幼儿托管、课后服务、扶残助残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农村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设施管护、农田基础设施管护、道路管护、水利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乡村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四条  岗位重点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等乡村就业困难群体。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乡村公益性岗位安置的农村大龄人员可以放宽到45-70周岁。

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是指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农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上岗时身份为准)。

农村残疾人,是指残联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第十五条  岗位待遇保障。乡村公益性岗位待遇统一实行政府补贴,乡村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目前19元/小时)、每个岗位每年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由镇(街道)按月发放到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适时纳入涉农“一本通”系统平台发放。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到期后可视情适当延长。

各镇(街道)统一为在岗人员购买每年不超过6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所需资金由镇(街道)承担,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四章  城镇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第十六条  岗位设置类型。

(一)公共管理类,主要从事新时代文明实践站(所)管理服务、道路交通协管、治安巡防协管、市政管理协管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务类,主要从事公共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会事业类,主要从事社工服务、就业服务、劳动保障、养老护理、儿童关爱、课后服务、互助帮扶等方面的工作;

(四)设施维护类,主要从事基层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护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会治理类,主要从事社区网格员、基层调解员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七条  岗位重点安置对象。城镇公益性岗位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可安置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

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在用人单位失业并进行失业登记后,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并接受职业介绍服务三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服务记录应录入山东省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信息系统。

第十八条  岗位待遇保障。城镇公益性岗位待遇保障统一实行政府补贴,包含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照不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依据岗位类型、劳动时间、经济发展水平、当地工资水平等因素确定,由镇(街道)按月发放到本人社保卡银行账号。同一人员岗位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上岗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五章  岗位管理

第十九条  依托全省统一的公益性岗位精准管理系统,运用大数据、信息化手段,建立动态管理服务机制,做到岗位和人员“双实名”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吃空饷”等情况。

第二十条  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上岗及待遇保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具体管理工作由所在镇(街道)负责,村(社区)参与具体使用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考勤和考核等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要为在岗人员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督促在岗人员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二十一条  财政、审计、人社部门应当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存在截留挪用、优亲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虚报、谎报、套取资金等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从解除劳务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下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一)自然退出。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出:

1.通过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自主创业等方式已实现就业的;

2.自愿退出岗位的;

3.公益性岗位已满规定期限的;

4.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5.其他须退出岗位的情况。

(二)人员清退。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镇(街道)负责对相关人员进行清退:

1.申报材料虚假失实的;

2.本人未提供相应劳动、他人顶替上岗的;

3.无故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

4.不服从岗位管理或违反岗位管理细则,造成不良影响的;

5.工作质量、标准达不到要求,经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岗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原有人社部门开发的农村公益扶贫岗位在岗人员符合本细则规定岗位安置条件的,重新认定后,统一纳入到新岗位安置范围中,优先组织上岗,待遇期限与原在岗期限合并计算,待遇标准执行新待遇标准。原有人社部门开发的农村公益扶贫岗位在岗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岗位安置条件的及原有城镇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执行原协议期或待遇期限及标准,到协议期或待遇期满终止。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各镇(街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退役士兵专项公益性岗位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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