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日照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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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日照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发改高技〔2022〕27号


各区县发改局、功能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我市工程研究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加快提升综合创新能力,强化关键核心技术供给,充分发挥对新旧动能转换和我市高质量发展的引领支撑作用,根据《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我委制定了《日照市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日照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2月24日


日照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兴市”发展战略,贯彻落实《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市深化科技改革攻坚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日办字〔2021〕26 号)要求,加快构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依据《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日照市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是指企业根据市场竞争需要设立的技术研发与创新机构,负责制定企业创新规划、凝聚高层次科研人才、组织实施技术研发项目、建立自主知识产权体系、推进技术创新全过程实施等,是日照市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日照市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充分发挥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根据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需要,对自主创新能力强、创新机制好、引领示范作用大、信用状况好、符合条件的技术中心予以认定,鼓励引导行业骨干企业带动产业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提高。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协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组织和运行评价相关工作。各区县发展改革局(功能区经济发展局)、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以及中央、省驻日照有关单位是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主管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申报和日常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市发展改革委发布申报通知,明确支持重点和申报要求。各主管部门认真做好推荐申报工作。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发展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高创新水平,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8000万元(其中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5000万元),或研发经费支出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高于5%。

(二)企业具有较好的技术创新机制,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创新效率和效益显著;有较好的技术积累,重视前沿技术开发,具有开展高水平技术创新活动的能力。

(三)企业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

(四)企业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少于20人。

(五)企业具有比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软件服务、医药研发行业可放宽至不低于200万元。

(六)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1年以上。

同时,企业在申请受理截止日期前两年内,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因违反税收征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构成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严重税收违法行为。

(二)被有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各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及当年市发展改革委通知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交申请报告。

第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评审,结合信用核查和现场抽查,按程序研究提出拟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名单,通过委门户网站予以公示。

第三章 鼓励政策

第九条 对于评价优秀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将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评价结果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十一条 优先支持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承担国家和省、市级研发任务,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高层次人才申报“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人才工程。

第十二条 发挥各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新旧动能转换基金等引导作用,支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成果加快转化落地,具备条件的优先纳入全市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拥有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按照规定享受有关财税政策。在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县、功能区出台优惠政策,在科技项目、人才引进、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相应的政策匹配和扶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的运行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委原则上每两年组织一次评价,各区县发改局、功能区经发局每年组织一次自查。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组织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85分及以上)、合格(60分至85分)和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十七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地区(行业、单位)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更名、重组等变更情况,并统一汇总报送至市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 企业应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材料,并对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主体责任。企业提供虚假信息的行为,经核实,将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计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运行评价不合格;

(二)提供虚假材料信息;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存在严重违法或失信行为;

(五)企业被依法终止。

第二十条 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因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三)(四)项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各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参考本办法,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制定本地区(行业、单位)相应管理办法,开展市级以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工作,并配套相应的支持措施。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涉及的认定和评价指标体系等内容和要求,由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发布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28日。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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