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印发《诉讼费用收取、退费、追缴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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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中法办〔2022〕3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关于印发《诉讼费用收取、退费、追缴管理

工作暂行规定(修订稿)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因工作需要,对原《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取、退费、追缴管理工作暂行规定》(菏中〔202196号)中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院。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218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诉讼费用收取、退费、追缴管理工作

暂行规定(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诉讼费用管理,规范和完善诉讼费用的收取、退费、追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山东省人民法院诉讼费退付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行政诉讼,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费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胜诉先退,是指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的退费情形,即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第四条  诉讼费用收取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执行,实行收缴分离。资金按比例10%缴入省级国库,20%50%拨付法院退费备用金专用账户,剩余部分缴入执收法院同级国库。

第五条 诉讼费用退费实行退费备用金制度,设立诉讼费退费备用金专用账户,专款专付。诉讼费用退费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贯彻执行胜诉先退制度,应退尽退,及时足额。

第二章 诉讼费用的管理与分工

第六条  法院内部各部门要按照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共同做好诉讼费用管理工作,确保诉讼费用应收尽收、应退尽退。

(一)立案部门。负责审核本院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的缴费信息;负责出具本院一审案件、二审案件、再审案件《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负责审核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及其他相关书面证明材料;负责诉讼费用追缴转执行案件的立案工作。

(二)审判部门。负责结算案件诉讼费用,明确应退还、追缴诉讼费用金额,审核、审批诉讼退费申请;负责承办案件诉讼费用的催缴工作,核实缴纳情况;负责诉讼费用追缴转执行案件的移送立案。                                                                                                                                                                                                                                   

(三)执行部门。负责诉讼费用的追缴执行工作;负责建立诉讼费用的执行追缴台账备查。

(四)财务部门。负责按规定足额收取诉讼费用;负责审核诉讼费用退费申请资料,按规定及时退付诉讼费;负责建立诉讼费用退还及后续追缴台账;负责及时上缴催缴及执行的诉讼费用;负责与财政部门对账,报送有关诉讼费用数据和报表。

第三章  诉讼费用收取

第七条  本院一审案件、二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当事人按照立案部门出具的《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交纳。

再审案件的诉讼费用,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两种例外情形的,缴款方式同一审案件。

第八条  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或者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的,按照审判承办部门出具的《诉讼费补缴通知书》或《诉讼费缴费通知书》补交诉讼费用;执行案件申请费按照执行部门出具的《案款转付通知书》在执行款中予以扣除。

第九条  当事人持《诉讼费缴费通知书》等或20位缴款码,通过以下缴费方式交纳诉讼费用:

(一)以现金方式交纳诉讼费用的,缴费人可到山东省财政厅确定的省内35家非税代收银行网点柜台办理(不含青岛地区)缴费。

(二)以银联POS机刷卡、支付宝或微信方式交纳诉讼费用的,缴费人可在诉讼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办理缴费。

(三)以网上支付方式交纳诉讼费用的,缴费人可登录山东法院电子诉讼服务平台山东政务服务网平台,关注山东财政微信公众号或者下载爱山东APP办理缴费。

第十条  为避免发生诉讼费用漏收、少收情况,做到应收尽收,足额缴库,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注意审查诉讼费用的收取情况,核查诉讼费用是否按照相关规定足额收取,是否已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通用电子票据》。  

第四章  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免交

第十一条  诉讼费用原则上不予缓交、减交、免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免交、减交、缓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交由立案部门负责审核,并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缓交诉讼费用经批准的立案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申请不予批准的,立案部门应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由审判承办部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进行实质审核,依法作出减免决定。人民法院准予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中载明。申请不予批准的,由审判承办部门书面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诉讼费缴费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诉处理。

第五章  诉讼费用退费

第十五条 诉讼费用退费,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判定,依法将当事人已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通过相应的退费手续,及时退还当事人。

第十六条   诉讼费退费工作应坚持及时、全案、全额原则。案件审结后,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诉讼费用负担数额,及时与当事人结算。对需要向当事人退还诉讼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一次、全案、全额退还当事人。

第十七条   诉讼费用退费包括以下情形: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用随案全部移交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

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应当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减半退还。

(十一)当事人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诉讼费用的,应当将错误预交或者超额预交的诉讼费用予以退还。

(十二)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第十八条  诉讼退费原则上应退回至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本人的银行账户。若当事人为法人的,应退至法人对公结算的银行账户,严格控制向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账退费。

第十九条  退费申请人与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一致的,由当事人提供退费银行账户信息及联系电话,可以远程退费。同一案件有多个当事人的,由退费申请人提供授权委托书,注明退费转账至指定的一个当事人银行账户,并由所有当事人签字、按捺手印。

第二十条  退费申请人与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当事人不一致的,退费申请人应提供授权委托书、退费情况说明、有效身份证明等材料现场办理退费。当事人单位对公结算的银行账户注销,需提供银行部门的相关证明;当事人单位注销,需提供工商部门的相关证明。

二十一  规范诉讼费退费办理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一)案件审结后,对需要退还当事人诉讼费用的,审判部门应在收齐退费相关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退费审批。由案件承办法官登录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或者山东法院诉讼费管理系统,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填写《诉讼费结算退费信息》,注明预交、应负担、应退还诉讼费用数额及当事人退费银行账户信息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线上推送《诉讼费结算退费通知书》至财务部门,线下提交退费相关资料。

(二)财务部门及时审核《诉讼费结算退费通知书》及相关退费资料。对符合退费条件的,在退费备用金账户资金充足的情况下,应在5个工作日内线上转账完成退费。退费付款后,系统将于4个工作日后以短信方式通知当事人,推送退费电子票据。

第二十二条  诉讼退费一律通过线上转账办理,不得支付现金。案件承办法官或者辅助人员不得代为办理退费事项。

第二十三条  胜诉先退申请退费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核实败诉方当事人诉讼费用的交纳情况。经审核确认,败诉方未在法定期限内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定交纳诉讼费用的,承办法官应当依法予以催缴。败诉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或者缴费通知无法送达的,承办法官应将诉讼费用移送立案部门转执行立案,取得立案审批表后,按照一般退费流程办理退费。

第二十四条  因错误预交等特殊情形申请退费的,应由当事人提交汇款凭证、退费申请,审判承办部门核查后出具退费情况说明,经案件承办法官、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共同作为退费依据。

第六章  诉讼费用追缴

第二十五条 诉讼费用追缴,是指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  法院采取催缴和强制执行的方式,向当事人收取其应负担的诉讼费用。

第二十六条  诉讼费用追缴包括以下情形:

(一)经人民法院准许,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免交诉讼费用的,经法院判决其胜诉,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二)经人民法院准许,预交诉讼费用当事人减交诉讼费用的,经法院判决其胜诉,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三)原告起诉并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原告胜诉,被告败诉,双方均未上诉,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    

(四)原告起诉并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原告部分胜诉,部分败诉,原、被告均需负担诉讼费用,双方均未上诉,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        

(五)一方上诉并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另一方败诉,由败诉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六)一方上诉并预交诉讼费用,经法院判决双方均负担诉讼费用,由另一方负担的诉讼费用;

(七)其他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案件承办法官应当询问预交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在胜诉后是否自愿承担或者同意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并记入笔录。生效法律文书关于诉讼费用负担部分载明,胜诉方明确表示自愿承担或者同意由败诉方当事人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不再退费及向败诉方追缴。

第二十八条  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缴费义务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送达《诉讼费催缴通知书》(附件1)、《诉讼费缴费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次日起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

第二十九条  案件承办法官确认负有缴款义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书7日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或者通知书无法送达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诉讼费移送执行函》(附件2)、《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送达证明或无法送达证明、生效法律文书、《诉讼费用强制执行立案移交表》(附件3)移交立案部门审核,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立案部门负责审核审判部门的诉讼费用转执行申请,对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应退回移交部门并说明原因;符合执行案件立案条件的,应即时立案转执行部门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追缴诉讼费用执行案件与同一执行依据裁判事项的执行案件,一般应由同一执行法官办理。同一执行依据当事人已经申请执行的,经立案部门审查确认,与追缴诉讼费用转执行案件合并执行

第三十二条  执行程序中,执行法官应当审查生效法律文书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部分。执行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同时负担诉讼费用、生效法律文书执行费、清偿债务的,一般应当优先执行所负担的诉讼费用。

第三十  追缴诉讼费用已立案执行的,执行部门应建立追缴诉讼费用的执行台账。对于执行到位的诉讼费用,由执行法官在山东法院案款管理系统发起缴库流程,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第三十 财务部门负责审核胜诉先退诉讼退费,向当事人及时退还诉讼费用;同时建立诉讼退还及后续追缴台账备查。

第七章  诉讼费用核对与监督

第三十 审判执行部门可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或者山东法院诉讼费与案款管理系统自行查询诉讼费用交纳情况。特殊情况无法查询到的,可持《诉讼费缴费通知书》通过财务部门查询。

第三十 财务部门应定期与财政部门、银行核对缴费数额,及时查看缴费冲红及超期未对账数据,发现问题及时查找原因,确保数据一致。

第三十 在诉讼费用收取、退费审批和欠费追缴工作中,存在违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则

第三十 本规定由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2月18日印发 附件1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催缴通知书

 

(XXXX)鲁17 XXXX号

 

XXXX(自然人或法人):

你或你公司与XXXX (自然人或法人)纠纷一案,本院于    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XXXX)鲁17X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调解/裁定,你(你公司)应当负担本案诉讼费用XXXX元。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限你(你公司)在接到本通知后七日内,根据《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具体金额和缴费方式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用      XXXX元,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通知。

                             

                               

 XXXX年XX月XX日

 

(院印)

 

附件2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移送执行函

 

(XXXX)鲁17 XXXX号

 

立案庭:

  XXXX (自然人或法人)XXXX (自然人或法人)纠纷一案, XX人民法院作出的(XXXX)鲁XX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该判决/调解/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调解/裁定,XXX应当负担本案诉讼费用XXX元,我庭已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 (自然人或法人)依法送达《诉讼费缴费通知书》,告知其接到本通知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诉讼费XXXX元,其逾期未交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诉讼费部分移送执行。

 

附:生效裁判文书、送达证明各一份

                          

 

         XX庭(公章)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3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诉讼费用强制执行立案移交表

执行依据

 

生效日期

         

被执行人身份信息

 

 

被执行人送达地址与电话

 

 

诉讼费用强制执行数额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         

申请保全费:人民币         

合计:人民币               

是否退费

              

原案件承办部门与法官

 

联系电话

 

立案庭审核意见

 

移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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