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民〔2022〕11号
各区县民政局、各功能区社会事业(发展)局、财政局,全市社会组织:
现将《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民政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2年2月15日
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1-2023年)》《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日照市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日照市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及通过其他方式筹集、专项用于扶持发展全市社会组织的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在我市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坚持公开透明、严格审批、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绩效、择优扶持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
(三)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四)具有严格的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
(五)有健全的工作队伍和较好的执行能力;
(六)在申报专项资金前三年按要求参加社会组织年度工作报告,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同等条件下,经民政部门评估并获得3A级及以上等级,接受过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事项,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优先;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社会组织扶持发展专项资金:
(一)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存在涉法涉诉纠纷的;
(二)被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
(三)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业务活动有不良记录的;
(四)受到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仍在处罚期限之内或被登记管理机关列入活动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五)获得过两次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社会组织;
(六)同一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多家社会组织,累计已享受两次扶持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要求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社会组织开展项目、围绕社会组织发展开展的培训和督导评估等。
(一)扶持社会组织开展项目。采取公益创投方式,扶持社会组织开展以下四类项目(以下统称公益创投项目):
1、公益慈善类。以社会救助对象、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老年人、儿童青少年、残疾人、社区矫正人员、优抚对象和受灾群众等特殊群体为重点服务对象开展的救助照护、社会融入、精神慰藉、权益保障等关爱服务。
2、社区治理类。以服务社区居民、促进社区治理为重点,开展的民主协商、自治共治、守望相助、矛盾化解、环境治理、家庭教育、文化体育、文明创建,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培育、促进社区和谐等社区服务。
3、乡村振兴类。扶持致力于推进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涉农服务。
4、行业服务类。支持社会组织开展服务平台搭建、制定行业相关规范和行业发展规划、建设行业信息数据库等促进行业发展的服务。
(二)社会组织培训、督导、评估。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针对社会组织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以及项目人员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学习、业务技能提升、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等培训,提高社会组织管理及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针对社会组织开展项目进行的项目申报辅导、专业评审、督导、评估等,促进社会组织项目规范运作、提升服务效能。
(三)为鼓励社会组织打造品牌项目,可根据实际开展品牌项目评选,并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公益创投项目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社会需求广泛性。项目须针对居民实际需求,惠及实施区域乃至全市一定比例的群众,具有推广的必要性。
(二)目标定位公益性。以服务民生和追求社会效益为主要目的,项目指向明确,公益色彩突出。
(三)项目策划科学性。项目策划符合政府相关政策导向,经费预算精准,进度安排合理,评估标准科学,落地性和可持续性较强。
(四)实施团队专业性。项目实施团队的主要负责人和核心成员拥有与项目相关的专业技能和工作经验,项目执行团队人员配置合理,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第四章 项目管理与资金分配
第九条 公益创投项目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征集、评审、确定,具体以市民政局向社会发布公告为准。项目实施地为日照市。
第十条 公益创投项目申报由创投主体提交项目申报书等申请材料,申请材料要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并对所提交材料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民政局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的公益创投项目进行专业评审,提出拟扶持的项目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进行立项扶持。
第十二条 项目执行单位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项目。项目一经立项,不得分包、转包,不得无故调整。项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终止、撤销、变更的,须按程序报批。除不可抗力因素外,所有项目均应于年度内完成。
第十三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一般不超过5万元,只能用于社会组织实施相关社会服务项目包括人员费用在内的业务活动成本和管理费用支出,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和审计。扶持的项目数量及扶持金额根据实际确定。
第十四条 公益创投项目资金原则上分两期拨付,项目启动阶段拨付项目资金的50%,终期结项评估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的50%,中期评估不合格且未按照有关要求进行整改或整改后仍不通过的项目,适用强制终止程序,退回所有扶持发展资金。
第十五条 社会组织培训、督导、评估按照项目管理法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奖励品牌项目的资金,可用于项目开展、组织发展。品牌项目要具备公益创投项目的基本要素,长期开展,且具有品牌效应。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留存资料,实事求是地进行宣传。开展项目宣传活动、发放资料及物品上要标注“社会组织扶持发展项目”字样。
第五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建立信息公开机制,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项目征集、项目实施等情况及时公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与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出现的问题。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对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财政部门要督促民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必要时可组织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对本领域的社会组织开展的扶持项目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助完成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用款单位对资金的合法合规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规范使用,将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并主动接受和配合资金绩效评价、检查、审计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立项扶持的项目进行全程督导和专业评估,督导、评估等结果作为以后项目评审和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绩效监管和审计监督结果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表彰奖励、行政处罚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 受助社会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文件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的。
(二)提交虚假申请资料或采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专项资金的。
(三)项目管理不规范或实施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本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2月15日,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