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关于印发《东营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退役军人发〔2022〕2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局,市属开发区、省黄三角农高区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结合前期试行工作情况,现印发《东营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年1月14日
东营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退役军人困难帮扶援助工作,充分发挥退役军人困难帮扶基金政策效益,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实施办法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新时代退役军人工作决策部署,按照上级工作要求,积极创新帮扶措施,保障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不断满足他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二、工作原则
(一)突出重点、实效帮扶。主要面向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有针对性、实效性地帮扶。加强绩效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服务。
(二)严格程序、规范运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严格规范管理,严格审批程序,严格资金监管。
(三)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突出保基本、救急难,坚持雪中送炭,注重目标性、可行性和操作性相统一,合理引导预期
三、帮扶对象
户籍所在地在本市且遇有困难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四、帮扶内容及标准
加强与现行社会救助政策衔接,对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会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帮扶对象,再及时给予临时性、应急性帮扶援助。
1.大病专项救助。帮扶对象患重大疾病,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的,按规定程序,对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其中:个人自付费用总额在0.5万元(含)—2万元的,救助比例为50%;2万元(含)—5万元的,救助比例为60%;5万元(含)—10万元的,救助比例为70%;10万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为80%,年度累计救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帮扶对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困难程度给予0.3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帮扶。其中:帮扶对象生活能够自理但因必需开支较大导致生活较为困难的,给予3000元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或因必需开支较大导致生活困难的,给予5000元一次性帮扶;生活不能自理或因医疗、教育等必需开支较大导致生活十分困难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帮扶,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1万元。
3.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援助。帮扶对象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后,生活仍严重困难的,根据伤害程度或财产损失程度给予0.5万元—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其中: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2万元以上的,给予0.5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5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10万元以上的,给予3万元一次性应急援助,单次救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
五、申请条件
1.患重大疾病医疗费开支较大,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机构减免、城乡医疗救助等)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仍然较大、家庭难以负担,造成家庭实际日常基本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公开等程序,按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数额再给予大病专项救助。
2.生活不能自理或日常医疗费、家庭教育等生活必需开支较大,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低收入家庭等保障范围后,基本生活仍严重困难,在提出申请前3个月内,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水平。
3.因遭遇事故、灾害等突发意外,造成人员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导致家庭一定时间内生活出现严重困难。
需提交材料:
(1)身份证明材料:包括本人身份证、退役军人证、优抚证(原件查验,留存复印件);
(2)困难证明材料:
大病专项救助:住院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票据、医疗保障报销凭证等;
生活困难一次性帮扶:病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正规医疗费用票据、学校开具的有关证明等;
突发意外一次性应急救助:事故责任认定书、单位或村(居)委会评议或困难证明材料等。
六、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申请,填写《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应当一次性告知所缺材料。
2.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5个工作日内就申请人实际生活情况完成入户调查,与本人申请材料进行比对,出具审查意见,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上出具审查意见,并留存相关证明材料。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报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责机构)。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3.复审。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责机构)与相关单位比对申请信息和己享受救助信息,并按一定比例抽查,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尚未享受现行社会救助政策的,要及时转介救助主管部门,待纳入普惠性社会保障后,再对其困难程度进行评估。符合条件的,报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
4.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完成审批后,及时发放帮扶资金并告知帮扶对象本人。
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服务中心(或相关职责机构)要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建档立卡、一人一卷,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账核算,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采用现金方式或通过金融机构,及时将帮扶资金发放到个人。要加强资金的使用、跟踪、评估等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加强服务管理保障。要规范办理流程,所有申请事项要逐项编制工作规程和办事指南,实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 一办到底。要提高工作效率,立足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亲情化,通过部门内部、系统内部、其他信息共享部门代为查询申请人所需证明材料。要强化跟踪服务,建立健全退役军人困难帮扶信息数据库和帮扶资金发放台账,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服务,及时了解申请人解困情况,跟踪做好关爱暖心服务工作。
(三)加强监督检查考核。市和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定期组织检查政策实施和资金发放情况。对受理机关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申请人有虚报、隐瞒、伪造、冒领等方式骗取资金的,追加资金和收益,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相关信息记入全省公共信用平台,实行联合惩戒;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县区(功能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半年将困难帮扶情况报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备案。市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要履行业务指导责任,对各县区(功能区)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本办法由东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2月15日起施行,东退役军人发〔2021〕12号文件 同时废止。
附件: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困难帮扶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