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菏中法〔2022〕7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及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已经中院党组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年1月13日
— 1 —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推进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和《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诉讼制度改革,推进案件繁简分流、轻重分离、快慢分道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强基导向,深刻理解把握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在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强审级制约监督体系建设,实现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权威相统一,充分发挥四级两审审级制度优势,加快推进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的重大意义,推动全市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推动各类纠纷分层解决、有效过滤、精准提级,建立稳定、可预期、尺度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逐步实现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中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实现绝大多数案件事实、法律争议在两审之内实质性解决,努力让司法更加亲民、更加便民、更加惠民,推动全市法院工作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
三、改革期限
改革试点工作自2021年10月1日起,为期两年。
四、阶段任务
1.前期摸底阶段(2021年10月1日—12月31日)。全面调查评估全市法院人员编制、庭室设置和职能、法官数量和比例、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和案件数量变化等情况,为科学调整审判资源配置提供依据,保障改革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中期初步推进阶段(2022年1月1日—2022年7月31日)。总结中期阶段改革试点初步成效,查摆存在的问题,研究下步工作措施,形成试点工作中期报告,各基层法院要形成本院中期报告。试点期间,严格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做好宣传。
3.后期深入推进阶段(2022年8月1日—2023年8月31日)。在巩固阶段性成果基础上,针对中期阶段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细化改进措施,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规范,补齐短板弱项,持续推进未完成的工作任务,加强督导调度,确保如期完成改革试点各项目标任务。
4.总结评估阶段(2023年9月1日—2023年9月30日)。全面总结改革试点工作开展情况,梳理总结改革试点过程中形成的典型经验做法和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为改革试点工作收官和经验做法复制推广做好准备。
五、具体任务
(一)压实工作责任
1.全市两级法院要主动提高政治站位,将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和“一把手”工程,成立领导小组,制定配套工作方案,统筹推进,实行联系制度,院长联系省法院确定的辖区基层联系点法院,班子成员联系其他基层法院,做到基层法院联系全覆盖,确保将最高法院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省法院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确定的任务目标落到实处。
责任领导:党组书记、院长
责任单位:研究室牵头,中院各改革责任部门、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1年11月底前,并长期坚持
2.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改革试点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和上级法院请示报告。各改革责任部门和重点联系法院分别确定一名联络人,在每月3日前,报送本月度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报送内容包括:中院落实级别管辖和提级管辖后,案件调整情况,基层法院办理新增下沉案件情况,制定的单项改革举措、专项配套机制等配套规定,针对改革试点进行的员额法官、机构设置等审判资源配置调整的情况,改革试点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具体的对策建议等内容。
责任领导:分管司法改革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研究室牵头,中院各改革责任部门、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立即落实,并长期坚持
(二)落实级别管辖调整要求
3.级别管辖标准调整后,根据基层法院一审案件增加量和法官人均办案数等实际情况,积极争取组织、机构编制等部门的支持配合,科学测算和调配基层法院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职数。根据全市法院案件构成和审级职能定位变化,研究调整相关业务庭的职能分工,统筹调配二审、再审审判资源,根据省法院安排,制定员额调整、机构编制和人员调整方案,尽量做到和省法院业务对口,实现三级法院条线指导。
责任领导: 分管人事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牵头,法官管理处、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中期阶段结束前调整到位
4.围绕本次改革试点调整的一审民事案件标准,完善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特别是对涉及买卖合同、金融纠纷、建筑工程等诉讼标的额较大的纠纷,加强与相关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对接,选优配强调解力量,通过加强业务培训、法官“一对一”“一对多”指导、线上调解等方式,提高诉前调解工作成效,促进纠纷实质化解、案结事了。加大诉前保全力度,规范调解协议内容,引导当事人约定履行期限、惩罚性赔偿或担保条款,努力防止诉前调解案件进入诉讼和执行环节。
责任领导:分管立案工作、民商事审判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一庭牵头,各民商事审判庭,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5.立案庭应当在立案阶段对当事人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严格按照民事、行政级别管辖调整的要求,确定管辖法院,指导当事人按照民事、行政级别管辖调整的要求,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或者提出管辖权异议。中院对于原告提起的诉讼,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坚持向中院起诉的,可以经释明后将案件材料直接网上移交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责任领导: 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一庭牵头,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属于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当事人也可以在辖区内选择集中管辖行政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被诉行政行为不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作为被告起诉的,立案庭应当予以释明,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人民法院释明仍不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经释明后将案件材料直接移送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由受移送基层人民法院办理。
责任领导: 分管立案工作、行政审判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一庭牵头,行政庭、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7.围绕本次改革试点调整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类一审行政案件,加强与相关政府单位的沟通协调,提前研判管辖调整后可能产生的程序衔接、法律适用等问题;切实推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实体化运行,指导基层法院加大对上述四类案件行政和解的力度,用好用足审前程序,减少行政案件数量。
责任领导: 分管立案工作、行政审判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行政庭牵头,立案一庭、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8.完善案件繁简分流机制,进一步加强速裁团队建设,加大简易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督促程序适用力度,推动简单案件高效、快捷、实质性化解。全面推进类案专审制度,特别是对本次改革试点调整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强化专业化审判,真正实现“审理一案、指导一片”的效果。
责任领导:分管立案工作、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一庭、审委办分别牵头负责,中院各审判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9.严格落实院庭长办案要求,重大疑难案件由专委以上院领导办理,级别管辖调整后下沉案件,由基层法院院庭长办理,入额院领导要带头办。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由入额院领导办理。
责任领导:各入额院领导
责任单位:组织人事处牵头,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10.围绕基层法院重在准确查明事实、实质化解纠纷的职能定位要求,特别是针对级别管辖调整后下沉的一审民事、行政案件,基层法院要及时组织加强业务培训学习;案件审理过程中,要充分发挥庭审查明事实、固定证据、质证认证的作用,提高法官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能力;加强网上证据交换平台应用力度,根据在线诉讼规则,完善举证质证机制,夯实案件审理事实基础;加强判前释明和判后答疑,提高服判息诉率。
责任领导:分管教育培训、审判指导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教育培训处、审委办分别牵头,信息处、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11.围绕中院重在二审有效终审,精准定分止争的职能定位要求,中院二审要以开庭为常态,法律规定可以不开庭的,要由承办法官或法官助理进行法庭调查,争议较大、案情较为复杂的案件,应由主审法官进行。审理上诉案件应重点围绕上诉理由展开,庭审调查、质证、辩论都要针对上诉主张进行,防止诉审分离、回避矛盾;对二审可能发改的案件,承办法官一般要提前与一审法官沟通联系,充分了解一审裁判的事由;二审能够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的,原则上不发回重审。 强化上诉案件裁判文书说理,针对上诉理由做好说服教育工作,全面强化辨法析理、判后答疑等工作,努力做到二审精准定分止争。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12.根据级别管辖的变化,及时研究调整、充实人民陪审员队伍,适当增加能够满足基层法院陪审要求的人民陪审员,组织开展有针对性业务培训,增强陪审能力。研究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对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和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人民陪审制审理。
责任领导:分管陪审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法官管理处牵头负责,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13.结合案件质量评查、二审发改等情况,对一审查明事实不清的,要逐步完善相关问责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基层法院职能定位的案件质量责任机制。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监督监察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监察室分别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三)完善案件提级管辖机制
14.加强提级管辖案件的程序管理,由案件审判部门决定是否报请提级管辖,并由本院院长批准;涉及法律统一适用的问题,应当由院长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涉及其他问题的,由院长充分听取相关审判组织意见后视情决定。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建立程序流程,并长期坚持
15.完善提级管辖案件申请机制,基层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案件,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审查,由立案庭通过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向中院立案庭报送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案件提级管辖请示;案件审限信息;涉及法律统一适用问题或其他问题的,附审委会或专业法官会议意见;提级管辖案件至迟应当于案件法定审理期限届满30日前报送,一般不得延长审限后再报。
责任领导: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一庭,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建立程序流程,并长期坚持
16.完善提级管辖案件流转机制,中院立案庭进行初步审查,3日之内完成网上审查,转相关业务庭室;报请不符合要求的,立案庭及时将报请材料网上退回并告知报请法院及时补正。中院相关业务庭室应当在接到立案庭转来的提级管辖申请后15日内,作出同意与否的意见,并出具相关文书,由立案庭通知报请法院。相关业务庭室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报请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提请审委会讨论决定。报请案件已开庭审理的,相关审判庭应当将报请案件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提请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同意提级管辖,并做好对当事人的释明工作。中院决定提级管辖的,要及时报省法院立案庭备案。
责任领导:分管立案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庭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建立程序流程,并长期坚持
17.基层法院报请中院提级管辖的,使用请示;中院依报请决定案件提级管辖的,民事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不同意的,民事案件使用批复,刑事、行政案件使用决定书。中院依职权决定提级管辖的,民事、行政案件使用裁定书,刑事案件使用决定书。
责任领导:分管各审判业务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18.完善提级管辖案件审限管理机制,提级管辖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上一级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重新计算;报送期间和审查处理期间,不计入原审案件审限。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建立程序流程,并长期坚持
19.以改革试点为契机,进一步强化执行工作“三统一”管理机制,加大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力度,帮助基层法院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责任领导:分管执行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执行局,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制定落实措施,并长期坚持
(四)落实再审程序规定
20.对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裁定由本院再审的,原则上由作出该裁定的合议庭继续审理。
责任领导:分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二庭、各审监庭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 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其释明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的必要性。对于委托律师有困难的再审申请人,应当告知其有权申请法律援助。
责任领导:分管再审审查、再审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立案二庭、各审监庭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五)加强对下指导
22.加强对级别管辖调整后案件审理的业务指导,特别是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完善条线指导规则;充分发挥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作用,坚持专业法官会议常态化;建立类案及关联案件强制检索机制,推动建立精品案例裁判规则库;加大案件质量评查力度,特别是要定期对提级管辖案件、级别管辖下沉案件进行总结,充分发挥提审个案的指导作用。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23.规范发改程序,建立发改沟通反馈机制,及时将发改原因、差错情形等事项反馈一审法院;定期对发改案件进行专项分析,明确多发性案件的裁判尺度,统一发回改判标准,指导基层法院提高审判质量。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24.加强对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督导。
责任领导:分管改革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研究室牵头,中院相关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六)加强教育培训
25.及时开展改革试点政策、相关法律规定解读和教育培训工作,特别是对诉讼服务、立案、案件审理等环节工作人员的培训,准确理解掌握相关改革政策和适用法律,正确引导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级法院安排,适时组织开展试点工作专题培训,深入解读试点相关问题。
责任领导: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教育培训处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立即落实,2022年3月底前全部完成
26.结合改革试点工作,基层法院要通过专题培训、跟班学习、岗位练兵等活动和法官轮岗交流等机制,提升审判业务能力。
责任领导: 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教育培训处,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七)加强技术保障
27.根据省法院安排,及时调整完善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畅通网上立案渠道,增加级别管辖调整告知等模块,提示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对不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案件,向当事人做好释明工作并在系统中备案。
责任领导:分管信息技术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信息处,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1月底前
(八)加强风险防控
28.防控案件风险。结合案件管辖范围调整和“四类案件”监督管理工作实际,压实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重大疑难敏感案件识别预警和报告处置机制,特别是对“特殊类型案件”,完善发现识别、内部甄选、报请提级工作机制,确保案件自下而上流转顺畅,防止相互推诿或过度拖延。
责任领导:分管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审委办牵头,中院各业务庭室、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29.防控廉政风险。案件审级管辖和受理标准调整后,针对立案、审判等部门在“案件入口”、案件提级管辖、上级是否决定提级管辖等审级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要通过完善案件分配办法,用好全流程自动分案等方式,健全提审标准、团队组建、监督管理等机制,以及专业法官会议、审委会等关键制度进行有效防范。
责任领导:分管监督监察工作的院领导
责任单位:监察室牵头,中院组织人事处、各业务庭室、审委办,各基层法院
完成时限:2022年3月底前取得初步成效,并长期坚持
六、工作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全市法院要增强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充分调动全体干警参与、支持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确保改革顺利推进。要建立层级递进、指导有力、监督有效的试点工作联动机制,确保试点各项工作落地见效。要围绕改革试点目标任务健全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改革试点工作按期圆满完成。
(二)强化协作配合。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涉及人财物改革方方面面,要牢固树立改革大局观,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改革试点工作情况,加强与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上级法院的沟通协调,推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全市两级法院要加强信息交流、情况汇报、统计分析,促进改革试点有序开展。
(三)强化督导检查。建立健全定期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网上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等的督查机制,突出对立案等服务窗口、案件的“下报上”以及中院是否决定提级管辖等工作情况,精准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对改革试点工作思想上不重视、落实上不到位或搞形式走过场,甚至搞权力寻租、司法腐败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的
通 知
各县区法院、中院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动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决定成立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全市两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进行统筹协调和总体调度指导。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组 长:党组书记、院长
副组长:院领导班子成员
成 员:各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改革试点工作的具体组织落实、协调调度、检查督导和情况汇总等工作。
办公室主任:各分管改革工作、组织人事工作的院领导
成 员:办公室、组织人事处、法官管理处、教育培训处、各业务庭室、研究室、审委办、信息处、监察室等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的具体职责是:
1.办公室负责组织领导小组会议和改革试点相关文件收发。
2.组织人事处负责调研摸底中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员额法官比例等基本情况,根据改革试点工作要求,调整审判资源配置,做好负责事项的对上沟通与对下指导。
3.法官管理处负责调研摸底基层法院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员额法官比例、人民陪审员等基本情况,结合试点工作实际,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充分考量诉前化解、案结事了、服判息诉、自动履行等因素,推动编制、员额配置向基层和办案一线倾斜。
4.教育培训处负责改革试点政策教育培训工作。
5.立案一庭负责调整级别管辖后的立案、案件管辖标准、政策解读和释明引导等工作,健全完善提级管辖案件流转等机制,做好负责事项的对上沟通与对下指导。
6.研究室负责制定整体实施方案、汇总上报改革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建议,起草形成改革试点工作中期报告,宣传总结评估等工作。
7.审委办负责改革试点后辖区法院案件数量、法官人均办案工作量等变化情况评估和数据统计,以及审判管理、办案质效调度、重大疑难敏感案件汇总报告、院庭长办案等工作,做好负责事项的对上沟通与对下指导。
8.信息处负责改革试点后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的调整优化,提供技术支持。
9.监察室负责针对立案、审判等部门在“案件入口”、案件提级管辖、上级是否决定提级管辖等审级衔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廉政风险进行监督和追责。
10.相关部门按改革试点工作推进情况确定具体分工职责。
各基层法院要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成立相关领导机构,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工作按期圆满完成,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报告中院领导小组办公室。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2年1月18日印发
— 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