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诸政办字〔202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属各重点片区,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严格贯彻执行。
诸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畜禽养殖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规范全市畜禽养殖行为,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强市,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0〕27号)和《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字〔2021〕106号)等相关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为引领,以全力推进畜牧业稳产保供为根本,以加快推动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科技创新、标准创新和产业创新为手段,坚持“科学布局、市场引导,分类施治、规范管理,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通过对全市畜禽养殖场(户)的全面规范管理,逐步淘汰落后产能,改造提升传统产能,全面提高畜牧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二、目标任务
按照“一高六化”即提高畜禽规模养殖比重,实现规模化、园区化、绿色化、智能化、标准化和品牌化的发展目标。到2025年,全市建设大型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养殖园区30个,打造绿色美丽牧场100家,村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养殖散户关闭搬迁比例达到60%以上,畜禽规模化养殖比重达到9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全国畜禽屠宰质量标准创新中心建成运行,全市畜牧业现代化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
三、管理范围
全市范围内所有畜禽规模化养殖场、养殖专业户和散养户,重点是禁养区内、村庄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的畜禽养殖场(户)和老旧养殖小区。
四、规范内容
(一)严格执行禁养制度,加强规范引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四十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等法律法规规定,在划定的我市禁养区范围不得从事畜禽养殖。禁养区内不得新上任何规模的养殖项目;现有的规模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依法予以关闭搬迁,养殖区域实行“两断三清”;现有的散养户,要加强管理引导,实现逐步停养或搬迁。
(二)明确新建项目要求,严格把关审批程序。在适养区内,新建项目要严格执行全市国土空间规划和设施农用地备案信息入库要求。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在全市划定生态区域内控制新建养殖项目;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当地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一是新上规模场和专业户,首先要经镇街区养殖用地规划审批同意后,报市畜牧业发展中心汇总;市畜牧业发展中心联合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做好国土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防疫条件的勘查勘验;项目符合要求、联合盖章同意后方可批准立项、建设。二是新增养殖散户,本着周边环境生态宜居和村民自治原则,需及时向所在网格、社区报备,以便加强管理和指导。三是发展适度规模养殖,本着土地高效利用原则,鼓励引导小、散向适度规模养殖发展,加强对村庄内及周边200米范围内人居环境整治,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四是对新上项目进行监管,新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实施镇街区、畜牧部门联合监管;粪污处理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即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整治集中养殖区域,盘活利用低效资源。一是全面排查全市畜禽集中养殖小区现状,分类建立详细台账,梳理用地性质和产权归属。二是镇街区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布局、产业发展规划和辖区养殖实际,在适养区内对畜禽养殖全面进行规划布局。三是对现有的集中养殖区域,分类落实“关闭停养、异地搬迁、原址提升”等整治措施;对老旧养殖小区,探索采取收购、租赁、转包、转让等多种方式,依法合理流转土地,集中规划管理。四是招引龙头企业进驻,建设标准化养殖园区,引导小区内养殖场(户)通过土地参股、委托经营等方式参与合作经营,促进闲置低效资源的转产转型和盘活利用。五是闲置设施农用地盘活后主要用于种养业,非经依法批准不得随意改变设施农用地现状土地用途。
(四)落实养殖主体责任,实行备案承诺制度。畜禽养殖场(户)是养殖行为的第一责任人。网格、社区对本区域内所有养殖主体进行登记备案,对养殖种类、规模、粪污设施配建等情况进行如实登记。坚持“谁养殖、谁负责、谁治污”,所有养殖主体要对“遵纪守法从事养殖、主动进行养殖报备、清理维护周边环境、遵守动物防疫制度、规范处理病死畜禽”等履行承诺制度。镇街区要加强管理引导,畜牧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在组织网格、社区完成对养殖主体集中备案的同时,积极探索畜禽粪污多种收集处理模式。在村庄内及其周边200米范围内已经从事养殖的,根据区域环境容量控制养殖规模和养殖种类的变更,社区、网格及时对所属区域内的养殖主体进行提醒。因养殖粪污导致环境污染问题发生的,视情节轻重,由镇街区和相关部门督促整改和依法处理。
(五)规范畜禽养殖行为,确保产业安全发展。畜禽养殖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畜禽养殖技术标准,做到“五必须五严禁”。必须建立健全生产管理制度,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严禁无序、违规、带病生产;畜禽饲养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健康标准,严禁饲养人员带病直接从事畜禽饲养;必须科学合理使用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严禁使用假、劣兽药和国家明令禁止的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养殖档案,执行产地检疫申报制度和疫情报告制度,严禁逃避检疫、私自贩卖;病死畜禽必须交由诸城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中心集中处理,严禁私自销售、加工或者随意抛弃。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镇街区政府、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组员的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市畜牧业发展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全市畜禽养殖规范管理的组织领导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和综合协调制度。镇街区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做好所承担的工作。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镇街区、相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采取举办培训班、召开会议、联合通告、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规范畜禽养殖行为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浓厚社会氛围,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畜禽养殖户的主体责任意识,主动改造养殖场所,提高粪污处理能力,实现转型升级,规范提升全市畜禽养殖水平。
(三)政策扶持,激发活力。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按照“做强做优一批、整合置换一批、淘汰退出一批”的原则,探索建立产业扶持基金,对老旧养殖小区改造升级项目的“四通一平”等费用进行奖补扶持,协调办理环保、土地等相关手续。同时,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畜牧业支持力度,探索建立土地经营权、养殖圈舍、大型养殖机械抵押贷款政策,推广惠农助农的按揭农业新模式,增加“鲁担惠农贷”“助产贷”等贷款额度,提高对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场(户)政策性信贷担保服务。探索国资投入发展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新模式,以肥料化、能源化为主要发展方向,实现碳减排、化肥替代目标。
(四)纳入考核,定期通报。将规范畜禽养殖管理工作纳入镇街区农村人居环境考核内容加分项,对成立工作专班、禁养区规模场和专业户的关闭搬迁、养殖主体的备案承诺制度落实、老旧养殖小区的盘活利用等情况实行定期通报。对整治力度大、工作措施实、规范效果好的镇街区实行考核加分。
六、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2022年1月30日开始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 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