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3-05 19:3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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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冠财农〔2021〕6号


第一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的若干措施》(鲁发〔2021〕3号),市委、市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聊发〔2021〕7号)文件精神和县委、县政府《印发<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冠发〔2021〕6号)文件精神,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摆在首要位置,兼顾推进脱贫地区乡村振兴,统筹做好衔接工作的资金保障。加强过渡期我县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农〔2021〕25号),《聊城市财政局 聊城市乡村振兴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聊城市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聊财农〔2021〕2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衔接资金,是指过渡期内,县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资金。

第三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与中央、省级、市级财政衔接资金统筹使用,用于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具体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支持可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1.健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和帮扶机制,加强监测预警,强化及时帮扶,对监测帮扶对象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可安排产业发展、原扶贫项目提质增效、小额信贷和富民生产贷(含省级扶贫龙头企业贷)贴息、生产经营和劳动技能培训、公益岗位补助等支出。按省委、省政府要求支持实施特惠保险。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低保、医保、养老保险、急难救助等综合保障措施,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监测预警工作经费,通过各级部门预算安排。

2.外出务工脱贫劳动力(含监测帮扶对象)稳定就业,可对跨省就业的脱贫劳动力适当安排一次性交通补助。采取生产奖补、劳动补助等方式,促进返乡在乡脱贫劳动力发展产业和就业增收。

(二)支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

1.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并逐年提高资金占比,支持农业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推动产销对接和消费帮扶,解决农产品“卖难”问题。支持必要的水、电、路、网、仓储物流等农业生产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支持脱贫村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2.补齐必要的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和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短板。主要包括村内道路、饮水、垃圾清运、生活污水处理等小型公益性生活设施。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通过原资金渠道支持。

3.实施少数民族特色产业和民族村发展巩固项目。

(三)其他支出。

衔接资金不得用于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衔接推进乡村振兴无关的支出,包括: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修建楼堂馆所、各类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偿还债务和垫资等。

第四条 县级财政衔接资金按照巩固和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少数民族发展进行分配。县级衔接资金分配按照因素法进行测算,因素和权重为:相关人群数量及结构30%、相关人群收入20%、相关人均财力10%、政策因素30%、绩效等考核结果10%,并进行综合平衡。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具体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当年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工作重点进行适当调整。各项任务按照上述因素分别确定具体测算指标。

第五条 衔接资金应当统筹安排使用,形成合力。中央财政和省财政衔接资金对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的重点乡镇(街道)予以倾斜支持,市、县级衔接资金统筹兼顾非重点帮扶乡镇(街道)实际情况,推动均衡发展。衔接资金项目审批权限在县级,县级应强化管理责任。

第六条 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牵头建立完善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提前做好项目储备,严格项目认证入库,衔接资金支持的各项目原则上要从项目库选择,且符合本办法要求。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项目,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村级微小型项目,可按照村民民主议事方式直接委托村级组织自建自营。各实施衔接项目部门要加强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落实绩效管理要求,全面推行公开公示制度,加快预算执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省、市文件要求,可从衔接资金中按照不超过1%的比例统筹安排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前期设计、评审、招标、各监理及验收等与项目管理相关的支出。

第七条 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安排、审核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和下达资金,指导乡村振兴、民族宗教、农业农村等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行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监管和绩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资金和项目管理、绩效管理、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管责任。

第八条 县、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配合各级审计、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做好衔接资金和项目的审计、检查等工作。

县、乡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衔接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 县级财政部门要根据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任务需要及财力情况,每年预算安排一定规模的本级衔接资金,保持投入力度总体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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