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10部门
关于印发《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
菏退役军人发〔2021〕43号
各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发展改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统计、残联等主管部门(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等10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的通知》(鲁退役军人发〔2020〕55号)精神,现将《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菏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菏泽市民政局菏泽市财政局 菏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菏泽市应急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菏泽市统计局 菏泽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菏泽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帮助抚恤定补优抚对象解决住房困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山东省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等有关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具有菏泽市城乡居民户口,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领取定期抚恤金或者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含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住房优待。
第三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以现行住房制度为依托,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扶持、社会参与相结合,坚持属地管理、因地制宜、公平公正、分步实施的原则。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每年对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建立台账,实行销号管理。
第四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审核、认定优抚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发放到位,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处理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优待范围;协助财政部门做好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或租金减免等服务管理工作;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求提供已享受住房优待优抚对象的有关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到社会福利机构集中供养;负责在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的管理服务工作。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为符合条件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范围的优抚对象,优先发放补助款项。
财政部门负责为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提供资金支持,根据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工作需要安排工作经费。
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税务、统计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优待范围、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优抚对象已由政府或社会帮助购买、建设维修住房的,不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住房优待政策。
第六条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只享受一次住房优待,家庭认定一般以户口簿为准。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家庭分户的,其配偶及子女可视为一个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可视为一个家庭;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生前父母已离异的,按照实际家庭情况认定。
第七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的,其依法享受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优待金和护理费等待遇,在准入审核中不计入家庭收入。
具有双重或者多重身份的优抚对象,以家庭为单位按照就高原则享受一种住房优待政策。
第八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以家庭为单位优先享受下列住房保障待遇:
(一)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实物配租;
(二)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发放租赁补贴;符合租金减免条件的,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租金减免;
(三)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保障范围;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要重新建设或者修缮的优抚对象家庭,优先纳入灾区民房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第九条农村无住房或者现住房残破简陋不具备基本居住条件的已纳入政府低保保障范围的优抚对象自建(修缮)住房按照下列标准进行优待:
(一)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自建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6000元,修缮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4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自建住房优待金额每间4000元,修缮住房优待补助金额每间3000元,最多不超过3间;
(三)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农村其他低收入优抚对象自建(修缮)住房优待标准,由县(区)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制定优惠政策。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住房保障分配规则时,采用评分排序的,应当将优抚对象身份作为加分因素;采用摇号或抽签方式分配的,应当将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家庭单独排队。
第三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的程序:
(一)申请。优抚对象(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向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申请(包含家庭收入和住房情况);
2.抚恤补助证件;
3.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入户调查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当场向申请人出具意见,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在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审核。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组织评估等方式就申请人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进行调查,提出初审意见。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符合条件的,由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3个工作日内连同相关材料报送属地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批。
(三)审批。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自接到优抚对象住房优待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其享受住房优待;不符合条件的, 应书面说明理由并告知本人;有异议的,由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调查处理,最终不予批准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理由。
第十二条 优抚对象可同时享受下列优待优惠:
(一)同等条件下优先办理购房贷款。
(二)办理住房产权登记时,房屋登记费减半收取;办理土地证件时,免收登记费;自建住房免收省及省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本人自愿入住敬老院、社会福利中心和其他养老机构光荣间集中供养的,设立光荣间标识,悬挂光荣牌,并在房间安排、生活照料等方面体现优待。
第十四条残疾军人同等残疾程度下优先享受当地社会残疾人相应的住房优待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支持、鼓励和引导社会各界为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提供捐助、帮工帮料和优待优惠。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优抚对象住房情况,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做好优抚对象的住房保障工作。
第十七条经审核批准享受住房优待的优抚对象,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与其签订住房补助协议,并建立住房档案。
第四章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中央、省及有关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
(三)县(区)财政配套资金;
(四)社会捐赠捐助资金;
(五)依法筹措的其他资金。
第十九条 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专项用于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开支,优抚对象住房优待资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严禁贪污、挪用、截留、挤占。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优抚对象申请住房优待应当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骗取优待的,取消其住房保障待遇,追回已领取的住房优待资金,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享受住房优待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住房城乡建设、民政、应急管理、财政、自然资源、发展改革等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在优抚对象住房保障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人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12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