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发〔2021〕30号
庆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渤海路街道办事 处,县政府有关部门,省、市驻庆有关单位:
《庆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庆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2月 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庆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庆云县行政区域范围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庆云县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经申请人申请,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不得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
第五条 零售点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有关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实施办法向社会公开,允许公众查阅烟草专卖行政许可的结果,做到便民、为民、利民。
(二)实事求是、布局合理原则。根据庆云县卷烟消费水平和零售点布局的实际分布情况,根据人口分布、地理环境特点,确定具体零售点的数量及合理间距,使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趋于合理。
(三)受理在先原则。当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和合理布局标准时,应当根据受理申请时间的先后顺序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辖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
(一)城区和乡镇政府驻地街道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距离同侧最近的零售点不少于50米、异侧不少于30米。
(二)由政府统一规划建设的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规模不满100个固定商铺的,可设置零售点1个;每增加100个固定商铺增设一个零售点,以此确定零售点布局总数;市场内零售点间距为50米,异侧不少于30米。朝向市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商铺门面,在市场零售点布局总数内,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设置。
(三)居民小区按照居民户数设置零售点,不足150户的设1个零售点,每增加150户增设1个零售点,以此确定零售点规模总数。毗邻街道的小区门面,朝向小区内经营的,依照小区内零售点设置标准办理;朝向小区外经营或内外互通的,在居民小区零售点布局总数内,按所在街道地域间距标准办理。
(四)村庄零售点按居住户数进行布局,每100户设置1个零售点,不足100户的按100户计算。村庄内零售点间距为50米,异侧不少于30米。
(五)国道、省道公路沿线的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50米。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
(一)为满足施工人员消费需求,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规模较大且相对封闭的施工工地内,在施工期间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二)看守所、监狱等相对封闭区域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汽车站候车室(厅)内、道路服务区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三)有安全保障的中石化、中石油加油站,按照“一店一证”设置零售点。
(四)营业面积500平方米以上餐饮娱乐场所、度假村等相对封闭管理以满足停留在设施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同一场所内可设置1个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申请人为未成年人、人民法院认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经营的。
(三)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
(四)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五)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七)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申请人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九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及类似场所,商品住宅、公寓及生活住所的地下室、车库等。
(二)经营农药、化工、油漆、鞭炮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及KTV、网吧等影响安全、消防因素的场所。具备合法有效的消防安全证明的加油站便利店,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范围。
(三)经营地点设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及距其进出通道口100米以内的(进出通道不包括教职工通道、后勤通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垃圾通道,以及长年关闭的边门等)。
(四)对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无有效限制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利用自动售货机(柜)或者以游戏、博彩等自动设备经营的。
(五)利用信息网络经营的。
(六)医疗卫生机构所属区域内。
(七)党政机关内部。
(八)已被政府纳入拆迁规划,且政府明令禁止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及明令禁止经营卷烟类商品的区域。
(九)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十条 对原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有效期内合法经营的零售点依法予以保留;本规定施行后,新申请办理零售点的按本规定执行。持证人办理延续申请,除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幼儿园、中小学周围的限制外,不受本规定调整的限制。
第十一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有效期内经营地址发生变化,重新申领的,应符合本规定。但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经营地址变化的,不受本规定限制。
持证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直系亲属继续从事经营,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及企业类型改变等,在原址重新申请的零售点,不受本规定限制。
第十二条 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不符合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的,迁至本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不受本规定第六条限制,也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布局的参照点。
中小学、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内区域实施过渡期管理,不再新增卷烟零售点;本规定实施前中小学、幼儿园周边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到期不予延续。
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主要对象的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是指依法批准设立的对学龄前儿童实施保育与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
第十三条 经营场所必须与住所相独立表现为:专门进出、独立空间,不得与住所连体、相通及其他类似情况;申请人的货物仓库与经营门店相分离的,视为经营场所附属仓库,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零售点,有效期内原有经营场所用途、范围、性质、面积、与最近零售点出入口距离等发生改变,经检查不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可以责令暂停烟草专卖零售业务、进行整顿,直至取消其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资格。
第十五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同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不需跨越道路的情况,“异侧”指两个零售点之间的最近行走路线需跨越道路的情况。
零售点间距应当从申请的店铺主出入口中心点到最近零售点的店铺主出入口中心点,沿可通行(道路标线、交通隔离带视为不可通行)的最近距离进行测量。
居民小区户数及综合性市场、专业市场、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商铺数量,以规划设计的户数为准。村庄内户数,以所属户籍管理部门统计数据为准。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内”“不少于”包含本数在内;“不足”“不满”不包含本数在内。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10月16日起实施的《庆云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庆政办发〔2019〕31号)同时废止。

